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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受贿案一审宣判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贵州省纪委监委20240320 09:30


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再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私德不修,搞钱色交易;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再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再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贵州省纪委监委20240904 10:43



2025年3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再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杨再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杨再春利用担任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贵州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再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再春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再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贵州高院20250313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