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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两任董事长接连被查!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刘运武,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湖南临武县人,大专文化,研究员级高工。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2月参加工作,历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经理,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2007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4年12月退休后兼任湖南省建筑行业协会会长。

三湘风纪网2017-03-06 10:44


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运武违反政治纪律,与亲属合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有公款购买的高尔夫球卡,并多次由下属企业负责人陪同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事项;违反生活纪律,长期包养情妇,并非法生育一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运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运武开除党籍处分、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将两人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湘风纪网2017-05-19 14:49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运武,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历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省建筑协会会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武犯受贿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仕达、刘超,助理检察员唐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运武及其辩护人何忠民、肖启信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本院予以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并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运武先后利用担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黄某1(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计974.1万元、美元3.1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1年,湖南建工集团承接了通用时代国际社区项目,并由南方局操作管理。被告人刘运武给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打招呼,安排贺某1承接。2013年上半年,为继续承揽二期项目,贺某1在刘运武家将50万元送给黄某1,并向黄某1表达请刘运武继续关照承接二期工程。黄某1将情况告知刘运武,刘表示认可。在刘运武帮助下,贺某1承接了二期工程。2014年年底,为感谢刘运武,贺某1承诺送黄某1100万元,但需借用该款一年。为此,愿再付20万元利息。后贺某1帮黄某1垫付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项目资金30万元,余款90万元放在刘运武妹妹刘某1处保管。黄某1将此事告知刘运武后,刘予以认可。综上,被告人刘运武伙同黄某1收受贺某1人民币150万元。

(二)2011年三四月左右,李某3为能以湖南省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名义承接郴州市临武县BT项目,找刘运武帮忙。刘运武帮李某3以二公司名义与临武方洽谈,并承接了首批“三路一河”项目。李某3以占股15%的比例投资“三路一河”项目,并以占股三分之一的比例实施该项目土建工程。2012年下半年,刘运武还应李某3请托,帮助李提拔为二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后李某3还多次找刘运武,请求刘调整他的职务。为感谢刘运武,李某3先后四次送刘人民币计110万元。综上,被告人刘运武收受李某3人民币110万元。

(三)2009年至2014年,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1承包恒大绿洲二期项目、大汉希尔顿项目、湖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项目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曹某1贿赂人民币计110万元。综上,被告人刘运武收受曹某1人民币110万元,其中伙同黄某1收受曹某1人民币40万元。

(四)2007年9月,张某1、郭光锋的东景公司在取得湖南省公路局湘路家园二期项目(后更名为尚公馆项目)开发权后,通过廖某2找刘运武在项目转让上提供帮助。在刘的帮助下,尚公馆项目以股权转让方式整体转让给六公司下属同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徐某。2010年春节前,张某1通过廖某2将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刘运武,刘运武将该银行卡交黄某1保管。2010年下半年,黄某1将该款以侄儿刘某3名义投资到尚公馆项目。综上,被告人刘运武收受张某1人民币100万元。

(五)2002年至2014年,刘运武为傅某在职务晋升和珠海公司在承接香格里花园项目、中山颐和山庄项目、贵阳远大美域项目、珠海大桥加固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傅某贿赂,计人民币80万元、美元5000元、价值15万元高尔夫球会员卡一张。综上,被告人刘运武收受傅某财物折合人民币95万元、美金5000元。

(六)2010年,建筑包头袁某1为用湖南建工集团资质投标湘雅二医院精卫楼项目找刘运武帮忙。在刘帮助下,袁某1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中标精卫综合楼土方、基坑支护、土建工程。刘运武还帮袁某1将其子袁某2安排在湖南建工集团华西局工作。为感谢刘运武,袁某1于2011年到2017年期间分16次送给刘运武人民币计40万元。

(七)2011年,刘运武接受杨小萍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杨丈夫罗某1承接长沙、株洲、岳阳、郴州等地的恒大项目,并在杨小萍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杨小萍在刘运武家送给黄某1人民币50万元。黄某1将情况告知刘运武,刘表示认可。

(八)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帮罗某1承接长沙恒大绿洲、郴州恒大华府、株洲恒大名都等项目,并帮助协调与恒大集团的关系。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刘运武出面协调由下属二公司接手施工。为感谢刘运武,罗某1分别于2011年、2012年春节在刘运武家送给刘人民币共计20万元。

(九)2009年,刘运武帮助侄儿刘某3与廖某2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中标尚公馆项目。2013年12月,为感谢刘运武,刘某3通过黄某1送给刘人民币20万元。

(十)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在郴州市乾通月馨园项目开发过程中为郴州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公司)在项目施工队伍安排、施工合同谈判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乾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某1从乾通公司转100万元到新开户名为陈某5的银行卡上,并安排陈某5将该银行卡交给黄某1。黄某1将情况告知刘运武,并将款项转入女儿刘婷银行账户。综上,被告人刘运武收受郴州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十一)2006年至2014年间,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冯某在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为感谢刘运武,冯某分四次送给刘运武人民币20万元,价值21.3万元高尔夫球卡2张,其中的31.2万元系在深圳分公司列支。综上,被告人刘运武收受冯某及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1.3万元。

(十二)2007年至2012年间,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周某1职务提拔和岗位调整提供帮助,周某1分四次送给刘运武人民币计27万元,其中11万元系从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财务开支。

(十三)2013年下半年,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帮郭某3负责攸县望云国际广场工程施工项目,郭某3将该工程项目交熊某1承包,收取费用120万元。为感谢刘运武,郭某3分三次送给刘运武人民币计40万元。

(十四)2007年7月,李某4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董事长。刘运武为第二工程公司承接临武系列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为感谢和继续获得刘运武在职务升迁及工作上的支持,李某4从公司财务支出5万元送给刘运武。2011年3月,李某4又送6000美元给刘运武。

(十五)2002年,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尹某负责东莞区域业务,后又安排尹某担任新成立的湖南建工集团东莞分公司总经理。为继续获得和感谢刘运武的支持,2003年至2006年春节期间,尹某分四次送给刘运武人民币计20万元。

(十六)2009年8月,刘运武任命熊某2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湖南相山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为感谢刘运武,熊某2将一张价值10.8万元人民币的高尔夫球会员卡送给了刘运武。

(十七)2008年,刘运武利用职务之便帮陈某6承接了湖南长丰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联合厂房辅助工程。为感谢刘运武的帮助和继续得到刘运武的关照,陈某6送给刘人民币10万元。后在刘运武的帮助下,陈某6承接了长丰公司集团总部大楼工程,被先后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党委副书记、相山投资集团党委书记。

(十八)刘运武先后为谭某担任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第二工程公司总经理提供帮助。为感谢刘运武,在2009年、2011年春节前,谭某分别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美元1万元。

(十九)2013年8月,在刘运武的支持下,周某3担任了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运武,周某3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刘运武人民币5万元。

(二十)2013年10月,在刘运武帮助下,宋某2被任命为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运武,宋某2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刘运武人民币5万元。

(二十一)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帮周某4升职,后又调整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运武,周某4于2014年送给刘运武1万美元。

(二十二)2013年春节前,钱某3为提拔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将钱某3任命为新组建的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湖南建工华旺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十三)2016年,刘某9想以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名义参加衡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图书馆项目投标,找刘运武帮忙。刘遂利用担任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找时任五公司董事长的叶某打招呼,叶某表示同意。为感谢刘运武,刘某9于2016年中秋节前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7至2016年,被告人刘运武利用先后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湖南省建筑协会会长等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职务升迁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黄某1(另案处理)多次收受贺某1、李某3、曹某1、张某1、傅某等23人及郴州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折合人民币计965.3万元,美元3.1万元(按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6.9425折算,3.1万美元为21.52175万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986.82175万元,其中未遂人民币70万元。另有赃款产生的孳息人民币20万元。刘运武将收受的大部分贿赂交黄某1保管、使用,用于家庭开支,购买理财产品、股票、房产、车辆及以黄某1等亲属名义储蓄、投资等;部分贿赂自用。刘运武、黄某1现已被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计人民币900.035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湖南建工集团承接中国通用技术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的通用时代国际社区工程项目后,安排集团南方工程局负责施工。湖南建工集团决定由南方工程局干部宋某1、许某采取股份制方式合作该项目。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湖南建工集团撤销原决定,宋某1、许某不再参与项目施工,项目经理位置空缺。贺某1(另案处理)是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局旗下的项目经理,曾在同案人黄某1担任南方工程局董事长期间作为项目经理承建项目。贺某1曾向黄某1表示,如以后有什么好项目关照他做。贺某1在知悉南方工程局通用时代国际社区工程项目出现上述情况后,找到黄某1,请黄某1和被告人刘运武帮他承包该项目,并表示会感谢。黄某1予以答应,将情况告知刘运武的同时,帮贺向南方工程局董事长周某1打招呼。刘运武亦向周某1打了招呼。后贺某1与南方工程局签订了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的内部承包协议。黄某1还打招呼将刘运武妹妹刘某1安排在贺某1承接的通用时代国际社区工程项目部,担任财务出纳。在贺某1授意下,刘某1以自己名义开设了账号为62×××91的建设银行账户用于项目部款项收支。

为感谢刘运武、黄某1为其承接通用工程项目提供的帮助,贺某1先后二次向刘运武、黄某1行贿共计150万元。其中,70万元未遂。具体如下: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贺某1为感谢刘运武、黄某1对他的帮助,并想继续承揽二期工程项目,在刘运武长沙家中将50万元送给黄某1,向黄表达了请刘运武继续关照承接二期工程。黄某1答应后,将收受50万元及贺某1的相关请托告知刘运武。刘运武表示同意。黄某1将50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和储蓄。2014年年底,为感谢刘运武、黄某1在通用项目上的帮助,贺某1再次找黄某1要送他们100万元。因畏惧党纪国法,黄某1不敢直接收受。黄某1与贺某1约定将该100万元借贺某1通用项目部一年,贺付20万元利息。黄某1将该情况告知刘运武。刘运武默认。因株洲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需100万元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该项目系贺某1、曹某1、黄某1合伙承包,按入股比例,黄某1、贺某1需各出资30万元。经黄某1同意,贺某1从100万元中拿出30万元为黄付了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项目出资。2016年底,通用项目工程基本完工。项目部以刘某1(刘某1一直在项目部留用,从事财务工作)名义开户的建行账户上尚有100多万元。贺某1决定将相关贿赂款项交给刘运武和黄某1。贺某1将情况告知出纳刘某1,并强调黄某1可随时拿。2017年春节前,贺某1在刘运武、黄某1家拜年时,告知他们相关贿赂款项已放在刘某1处,随时可拿。黄某1将情况告知刘运武,刘运武予以认可。刘某1亦告诉黄某1款项在她卡里。2017年3月,省纪委将刘运武、黄某1带走调查。贺某1担心被查处从刘某1处将存放贿赂款项的上述建行卡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湖南建工集团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公司章程,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登记注册资料、协会章程,刘运武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工作简历等材料,证明湖南建工集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1997年9月-2014年12月,刘运武经湖南建工集团、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或湖南省委组织部等提名、批准、同意或备案后,历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兼深圳分公司经理,湖南建工集团总经济师、党委委员,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年12月退休后至今,由湖南省委组织部任命其为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会长。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协会职责范围涵盖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参与指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评审、推荐等活动。协会部分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协会会长有召集、主持、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职权。刘运武被捕前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三号塔楼19楼A1,迁入之前的户籍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1号3栋3单元1103房。妻子黄某1亦系湖南建工集团工作人员,2017年时已退休。

2、长沙通用项目工程总承包战略合作意向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分包)评审会签记录、招标文件、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承包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0年6月25日,湖南建工集团与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湖南建工集团开发建设通用国际社区项目,涵盖长沙通用国际社区3栋、地下车库工程,通用国际社区4栋、5栋、商铺工程,通用国际社区(二批次)基坑支护工程(南段),通用时代国际社区一期(11-13栋、幼儿园及附属车库)建安工程通用时代国际社区二期西地块(1-4栋、商铺及附属车库)总承包工程中标单位亦为湖南建工集团。湖南建工集团将上述工程交其集团的南方局具体负责。南方局则与贺某1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将项目交由贺某1承包。

3、证人贺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员工,黄某1是以前的直接领导。他从事了株洲金帝广场项目、长沙通用时代项目、株洲希尔顿等项目的施工管理。刘运武是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妻子黄某1是建工集团南方局董事长。他在黄某1担任南方局董事长期间参与过南方局的项目,当时向黄某1提过多关照,有什么好项目给他单独做。黄某1表示同意。2010年下半年,湖南建工集团与通用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拿到了通用时代项目。后项目交建工集团南方局经营、管理。因南方局内部就项目负责人的人选问题有争执,致项目经理空位。黄某1便打电话问他,愿不愿做通用项目。他表示愿意,会感谢她。黄某1说,还须董事长刘运武同意。他请黄某1帮忙与刘运武讲一下,会感谢她和刘运武。黄某1予以答应。他还和时任南方局领导的宋某1说,请他支持承建该项目,帮忙和黄某1打招呼。宋某1表示同意。他还找时任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帮忙。周某1告诉他说,黄某1已经打招呼了。不久,黄某1回复说,董事长刘运武同意了,她已跟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打了招呼。后他承接了通用时代项目。承包通用时代项目具体是和周某1谈的,项目保证金是以南方局作为融资平台集资1800万给项目部,一部分是个人集资款,一部分是南方局的垫资款。2011年初,与南方局签订了一期一批次的内部承包协议。2011年底,与南方局签订了一期二批次的内部承包协议。2013年上半年,与南方局签订了二期内部承包协议,具体是与南方局党委书记季志敏联系、衔接的,项目前期工作则是与宋某1交接的。贺某1还证明有四份内部承包合同是他和李自强与南方局周某1签订的。他和李自强是合作关系,但李自强只负责项目工程的前期运作,项目承建等实际工作由他一人负责。李自强不清楚送钱的事。中标通知书,因他没有项目经理资格证,所以载明的项目经理不是他。为感谢刘运武在通用时代项目上的关照并想继续承建通用项目二期,在2013年上半年项目一期快完工时的一天晚上,在刘运武建工集团的家中,送了用塑料袋包装的50万元现金给刘运武、黄某1。当时仅黄某1在客厅里接待了他。他表达希望继续承接二期工程。黄某1表示会和刘运武说,继续关照。不久便顺利承建了二期项目。50万元中的20万元是工程款开支后余下的,30万元是从财务出纳刘某1(系刘运武妹妹)手里陆续拿的通用项目上卖废钢材的钱。该钱由出纳刘某1保管,没有入账。2014年春节,通用时代国际社区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为感谢刘运武、黄某1在通用时代项目上的关照,他在刘运武建工集团家中向黄某1表示送他们100万元。后他和黄某1达成,将该款先借他使用,第二年再付20万元利息的合意。当时,他还给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株洲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需100万元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按入股比例,黄某1、贺某1需各出资30万元。经黄某1同意,贺某1从刘运武、黄某1的120万元本息中拿出30万元为黄付了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项目出资。2016年底,通用项目工作基本完成,通用项目部以刘某1名义开户的建行账户上有100多万元,他便打算将相关款项给刘运武和黄某1。他告诉出纳刘某1其中相关款项是感谢刘运武、黄某1的,黄某1可以随时拿。2017年春节前,他在去刘运武、黄某1建工集团家拜年时,告知他们90万元已放在刘某1手上,可随时拿。黄某1予以认可,拜年时还给了刘运武、黄某15000元红包。2017年3月,省纪委将刘运武、黄某1带走,他担心负法律责任,便要求刘某1将财务资料,保险柜钥匙、密码及存放款项建行卡交给他。这些款项是通用项目结余的利润。另证明建工集团的项目交给谁做,要得到董事长刘运武同意。承包通用项目赚了千把万元。他与黄某1之间有经济往来,与刘运武之间没有经济往来,送给刘运武、黄某1的150万元与希尔顿项目、通用项目的集资款、个人借款无关系,纯粹是送他们钱。

4、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账单,证明她系刘运武妹妹,于2010年10月到建工集团南方局通用时代国际社区项目部任出纳。2010年,贺某1能承接通用时代项目是嫂子黄某1推荐贺某1为该项目的经理。为此,黄某1介绍我到贺某1通用项目作出纳。贺某1要她以本人名义开设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91),用于项目的收支。项目部财务管理是项目相对方付工程款到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再拨付南方局,南方局扣除管理费后,对公支出由南方局出,对民工工资、材料款等通过审批手续后,由南方局再转到她名下建行卡,由她支出。项目部的各项开支统一由贺某1签字。通用项目除南方局拨付的工程款外,工地卖废铁、废钢材大概有一百万没有做项目上的收入账,该款由她保管。一部分现金保管,一部分存在她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上。贺某1有几十次从她手上拿钱的情况,先打借条,后拿发票冲抵。每次3-5万不等。贺某1曾通过她给黄某1财物和款项。通用项目于2014年竣工,因财务上需要处理,她继续留用。2016年底的一天,贺某1在办公室告诉她,通用项目是黄某1给他做的,项目部的这张建行卡里有一部分钱作为感谢费给她嫂子,给的时候再告诉她,由她去支出,卡由她保管,卡里余额大约130多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她告诉嫂子这事,并要她需要时,就取给她。嫂子表示知道了,贺某1已告诉她。后哥嫂被纪委调查,就没来找她拿这笔钱。2017年3月,她将一些财务资料和建行卡一并还给贺某1。银行交易流水证明2010年10月29日至2017年4月11日,该建设银行卡上余额为1337175.54元。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他通过妹妹李亚克认识了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后在建工集团担任总经理助理。刘运武称,省国资委要求国企寻找央企、省国企等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因他和通用集团老总贺同新是旧识,便向刘建议与中国通用技术控股集团进行战略性合作。刘运武表示同意,组织了专门工作团队。2009年,在刘运武的带领下,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2010年通用集团发函拒绝了战略合作关系,但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建工集团合作(他与贺同新于2011年结为儿女亲家)。没多久,刘运武安排他与通用集团协调,承接了长沙通用时代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由建工集团南方局中标,刘运武曾安排他配合南方局党委书记周某1协调项目前期垫资压力大的问题。

6、证人周某1、季某的证言,证明周某1在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担任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董事长,季某从2008年至今担任南方局党委书记。南方局承建过大汉集团株洲希尔顿项目、通用集团通用国际社区项目。2009年下半年,湖南建工集团和通用集团长沙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通用集团在长沙建通用国际社区项目。工程开工后,根据集团领导的安排,由集团宋某1、许某采取股份制方式合作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宋某1与许某产生矛盾。后许某表态不参与该项目。这时原南方局董事长黄某1找他们,提出由贺某1接手该项目。贺某1也找他们表达过接手通用项目的意思。其他想做的人看到该情况便放弃了。他们商量过此事,因是黄某1的意思。便同意由贺某1接手这个项目。贺某1一直在黄某1手下做事,得到了黄某1的认可。虽黄某1已卸任南方局董事长,但黄某1是集团董事长刘运武的妻子,在集团和南方局有很大影响力。他们将贺某1承接通用项目一事向刘运武报告过。刘运武表示同意。湖南建工集团对通用项目采取个人承包管理模式,由贺某1承包承建,向集团缴纳管理费。项目部的会计系由南方局委派,但出纳是黄某1推荐刘运武妹妹刘某1担任,财务账目由南方局管理。贺某1垫付工程进度的资金,南方局垫付保证金。项目已完工两年,但结算没搞完。通用项目处于盈利状态,应该盈利了1-2千万。

7、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建工集团管理人员,2008年或2009年,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安排他接洽通用集团项目,并明确他为通用项目经理。后这个项目上发生纠纷。建工集团便没让他继续管工程,而是由贺某1做项目经理。当时黄某1找过他,并推荐贺某1做项目经理,他表示同意。贺某1也找他,希望得到他的支持。

8、证人许某的证言,2009年,他和李某2合作进行通用项目前期工作运作。通用集团确定该项目由建工集团承建,具体由南方局管理。集团领导和南方局领导决定宋某1为项目经理,他为指挥长。该项目采取股份制建设,南方局和分公司都参与股份。宋某1发生打架事件后,集团和南方局宣布解散该项目的股份制,退还入股资金,并明确宋某1和他都不能参与这个项目,另外再派人承建。刘运武、黄某1指定由贺某1承建该项目,其他人便没再去竞争这个项目。因黄某1是刘运武爱人,对南方局的相关事务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9、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株洲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实际系由他、贺某1、黄某1合作承包。

10、同案人黄某1的供述,证明她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妻子,曾担任过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董事长。贺某1是湖南省建工集团南方局的项目经理。2005年左右,在华献工程局管理株洲金帝广场项目时开始熟悉贺某1。2011年,刘运武出面由湖南建工集团承接了通用集团在长沙理工大学对面的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交给南方局管理。刚开始是宋某1担任项目经理。后因宋某1的资金一直不能到位,又和施工团队里的南方局中山公司总经理许某发生矛盾,宋某1退出了项目。项目没有了项目经理。因之前贺某1和她说过,如有机会,希望让他独立做项目。她便在和周某1及南方局一些人吃饭时,向周某1推荐贺某1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还将情况和刘运武说了。我跟周某1推荐了贺某1,但怕周某1不同意,便要刘运武出面找下周某1。刘运武给周某1打了招呼。因她是南方局前任董事长加上刘运武打招呼。周某1把通用项目交给贺某1。后她还去过几次工地,对贺某1表示支持。让别人知道,刘运武是支持贺某1做通用项目的。她还把刘运武妹妹刘某1推荐给贺某1,让她在通用项目上担任出纳。她和刘运武在通用时代项目和金帝广场项目上为贺某1打过招呼,让贺某1承建通用项目。贺某1为感谢她和刘运武曾送给他们钱。2013年上半年,贺某1为感谢刘运武关照,及继续做通用二期项目送给了她和刘运武50万元。具体时间是在通用时代一期项目初步完工后。贺某1到他们在长沙建工集团的家里,当时她一人在家,贺某1对她说通用项目一期做完,他还想做二期。她回复二期工程应该没有大问题,到时她会和刘运武说。贺某1送了50万元,50万是用一袋子装着的。50万元放在家中,这些钱一般都和自己家中的钱一起慢慢存到银行或部分用于家里开支。刘运武回来后,她将情况告诉了刘。刘运武同意贺某1做通用二期工程。后她和刘运武都向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打了招呼。后周某1把通用项目二期工程交贺某1承建。

2014年春节,贺某1为感谢她和刘运武来到他们家中,表示要送100万元。因害怕被查,她便说等项目做完产生效益再说。贺某1就说这100万给她留着,需要钱时,再找他拿。她表示同意。不久,贺某1对她说项目上要用钱,她放在其处的100万元,要先用一下,算20万利息。到时一并付120万元给她。她表示同意。没多久,刘运武在家时,她把贺某1送100万的事告诉了刘运武。刘运武默认。株洲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系由曹某1、贺某1和她合作承包。株洲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需100万元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按入股比例,她需出资30万元。经她同意,贺某1从120万元中拿出30万元为她付了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项目出资。2017年春节前,贺某1来她长沙家拜年时,告诉她相关款项已放在刘运武妹妹刘某1个人银行卡上,随时可找刘某1拿。她表示同意。之后,刘某1亦告诉她相关款项在她的卡里。因刘某1是刘运武妹妹,这笔钱放在刘某1那是可以的,需要的话可随时找刘某1拿。这100万元主要是贺某1感谢她和刘运武把通用集团项目交给他去做赚了钱而送的。如果不是她和刘运武关照,帮贺某1向周某1打招呼,轮不到贺某1做通用项目。她与贺某1个人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上述送给她和刘运武的款项与项目借款、投资入股没有关系,也不是和贺某1之间的债权债务、委托投资等经济往来,是贺某1为感谢她和刘运武在通用项目、金帝广场项目上给的帮助和支持送的。

11、被告人刘运武对利用身为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的职权为贺某1从建工集团南方局内部承包长沙通用时代一期、二期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及贺为感谢他和妻子黄某1,通过黄分二次共送给他150万元贿赂的上述相关事实供认不讳。

(二)2011年三四月,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系由湖南建工集团控股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副总经理李某3(另案处理)经原郴州市苏仙区政协主席王某1介绍认识了时任临武县县委书记范某。李某3了解到临武县将进行一系列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即“BT”系列项目。李某3便想承接该系列项目。为此,李某3与王某1多次找被告人刘运武帮忙。刘运武顾忌临武县是自己家乡,李某3又是以二公司副总名义找他,属越级,当时未同意。在王某1、李某3的多次要求下,刘运武答应了。刘运武帮李某3向二公司董事长李某4打招呼,与临武县相关政府领导进行协调,并促使湖南建工集团旗下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与李某3竞争。李某3以二公司名义与临武方洽谈,于2011年7月底与临武县政府签订了总额16亿的框架协议及三路一河项目合同。8月12日,李某3被二公司聘任为临武项目管理公司总经理。李某3在“三路一河”项目中占股,并投资该项目的土建工程。李某3为职务晋升的事找刘运武帮忙,刘运武为此向二公司董事长李某4打招呼,并帮忙协调。在刘运武帮助下,二公司向湖南建工集团呈报晋升李某3,2012年12月17日经湖南建工集团决定,李某3被任命为二公司党委副书记。2012年下半年,临武县委、县政府准备启动“家园小区”项目,项目包含在总额16亿的框架协议内。李某3想继续承接,刘运武表示支持。在与临武县政府的临武家园建设指挥部谈判中,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周海兵认为会亏损,不同意。李某3为此找刘运武帮忙。刘运武便出面协调临武方关系并做周海兵工作。周海兵最终予以同意,并于2013年1月4日批准由二公司独资设立湖南二建临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管理“家园小区”项目。随即,公司正式下文聘任李某3为该开发公司总经理。而李某3在2012年12月18日便经刘运武审批同意,作为该开发公司总经理全权处理相关事务和项目管理。

为感谢刘运武在项目承接,职务提拔、安排方面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能继续得到刘运武的帮助,李某3多次向刘运武行贿,共计110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1月,刘运武母亲过世,李某3在刘运武夫妇下榻的临武国际大酒店客房内将10万元送给刘运武。刘运武妻子黄某1收取后,将情况告知了刘运武。

2、2013年初,家园小区项目启动时,李某3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50万元。刘运武将该50万元拿回家交给黄某1保管、使用,并告知黄,款项是李某3送的。

3、2012年,临武县准备启动家园小区项目时,刘运武曾向李某3表示想要购买一套房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刘运武在工地看房、选房时,李某3表示由他来付房款。刘运武将该情况告诉了黄某1。2014年清明节,刘运武夫妇回临武扫墓,李某3来到刘运武夫妇下榻的临武国际大酒店客房内先送了一个20万元。不久,李某3又来到酒店客房送了30万元。二次款项均是黄某1收取的,李某3告知黄某1是房款。黄某1在事后将收款的情况告诉了刘运武。刘运武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临武县人民政府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临武县“三河一路”晴岚新区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批复、投资项目资料、合作协议书、工程补充协议,临武一中新校区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政府会议纪要及批复、协议书、施工合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临武县文体广电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临武县家园小区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资料,临武县家园小区团体购房协议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系由湖南建工集团和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系湖南建工集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临武县政府与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2011-2013年,二公司与临武县政府签订晴岚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协议。李某3代表二公司与临武县教育局签订了临武一中新校区建设工程融资招商项目;李某3代表二公司与临武县住建局签订临武文化体育广电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二公司与临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项目均系二公司承建。

(2)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其身份资料、任职文件,证明他2007年调入二公司,2008-2009年担任二公司华南公司总经理,2009年8月20日经湖南建工集团决定升任二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1月28日经湖南建工集团决定被任命为二公司党委委员,2012年12月17日经湖南建工集团决定被任命为二公司党委副书记。2011年8月12日受二公司指派被聘任为临武项目管理公司总经理。2013年1月4日,经二公司向湖南建工集团汇报,湖南建工集团同意二公司设立湖南二建临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武县开展投资开发及BT项目管理。在该开发公司正式设立及正式下文聘任李某3为总经理前,李某3便经刘运武审批同意于2012年12月18日作为该开发公司总经理全权处理公司事务和项目管理。2011年初,省“两会”时,他经原郴州市苏仙区政协主席王某1介绍认识临武县委书记范某。他表达了合作开发临武系列项目的想法。他和王某1到刘运武办公室汇报过临武系列项目情况。刘运武开始不是很同意做这个项目。经王某1和他多次汇报、协调,刘运武便同意由他代表二公司洽谈、实施项目。他还请求刘运武帮忙向二公司董事长李某4打招呼。后李某4同意了临武项目。他代表二公司与临武县的政府领导洽谈,基本确定了由二公司与临武县委指定的临武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对接。大概2011年7月底,二公司与临武县政府签订了总额16亿的框架协议及三路一河项目合同。二公司为此成立了临武项目管理公司,实际就是项目部,他任总经理。当年9月,三路一河项目开始施工,2014年初竣工。2012年下半年,临武县委、县政府准备启动“家园小区”项目,这个项目包含在总额16亿的框架协议里的教师新村项目,因交钱人数不足改为家园小区项目。对继续承接,刘运武等领导表示赞同。在为此与临武县政府成立的临武家园建设指挥部谈判过程中,建工集团总经理周海兵认为会亏损,不同意。他便将相关情况向刘运武汇报,请刘帮忙出面协调临武方关系并做周海兵工作,以便能启动项目。刘运武答应了。最终,周海兵同意了,批准成立由二公司独资设立的湖南二建临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管理“家园小区”项目,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后与临武方达成了协议。为感谢刘运武出面协调临武关系和作周海兵工作,使他能顺利承接临武家园小区项目,他凑了50万元,用装芙蓉王烟的大盒子装好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了刘。2013年三四月,项目开工,2015年6月左右竣工。他从三路一河项目和家园小区项目获得经济利益,还得到了公司奖励。2012年,他曾找刘运武帮忙调整职务。刘运武答应了,并向二公司董事长李某4打了招呼。2012年11月左右,他被任命为二公司党委副书记。2014年,他还为升职的事多次找过刘运武。刘运武均予以答应。但未能得到提拔。2012年的一天,刘运武母亲过世,为能得到提拔和继续关照,他来到刘运武夫妇下榻的临武国际大酒店,在客房内送给刘夫妇10万元,款项是黄某1收的。2012年,临武县准备启动家园小区项目时,刘运武曾表示想要一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刘运武两次到工地看房、选房,当时他表示房款由他付。2014年清明节,刘运武夫妇回临武扫墓,他先在刘夫妇下榻的临武国际大酒店客房内送了20万元。不久,他又来到酒店客房送了30万元。二次都是黄某1收取的,他告诉黄某1这是房款。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3是二公司干部,李某3和刘运武接触主要是为了临武项目能得到刘运武支持和帮助及职务提拔。2011年,郴州临武县决定搞一批项目。李某3从原郴州市苏仙区政协主席王某1处得知消息后,便找刘运武。期间,李某3经常到刘运武办公室。刘运武最终决定支持李某3做该项目。刘运武给临武县领导打招呼,李某3在刘运武的支持下,拿下了临武县一系列工程。李某3以二公司名义承接项目,由李某3负责。项目包括文体中心、临武一中新校区、公务员小区、市政道路等。除了临武项目,李某3还想得到提拔,李多次当着她的面向刘运武提出想获得职务提拔的要求。2012年底左右,她婆婆去世时,她和刘运武在临武老家办丧事,住在临武县国际大酒店,当晚李某3过来送了10万元钱。该款是她收的。她把李某3送10万元的事告诉了刘运武。这10万元部分用于丧事,余款放回家中。婆婆去世共收了60多万礼金,她和刘运武商量后,上交了15万。李某3送10万元是和他被刘运武提拔为二公司党委副书记及感谢并想继续得到刘运武在临武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有关。2012左右,临武县启动家园小区项目时,李某3得知刘运武有意买这里的房,便表态送一套该小区的房子。买房的款项是李某3分两次给她的。2014年清明节,她与刘运武去临武县,住在临武县国际大酒店。当时,李某3来找刘运武给了她一袋钱,是20万元。不久,李某3又提一个袋子来酒店找刘运武送了30万元,并说钱是送给她和刘运武在家园小区买房的,感谢刘运武在临武县的工程中给他的帮助,并希望刘运武能够在职务上给他提拔。李某3这两次共送的计50万元,她告诉了刘运武,并说是李某3送他们买房的钱。刘运武说他知道了。这50万元和家里的钱混在一起使用。2013年时,刘运武有次回家拿了50万给她,并告诉她说,是李某3到办公室送的。她把这50万元和家里的钱混在一起使用,开支了一部分,部分存到银行。2014年时,李某3还来她长沙的家中,说提拔职务的事。

(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临武项目,是二公司李某3通过王某1找刘运武,刘运武同意李某3代表二公司去临武做工程。刘运武是领导,李某3找刘运武做工作,他不会再反对。刘运武多次表示由二公司负责临武的BT项目。又因为临武BT前期项目都是刘运武安排李某3在做。刘运武的意思就是要李某3去临武做项目。所以便安排李某3代表二公司去临武做BT项目。他曾听临武县委书记范某说,当时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这项目也有意向,但刘运武没有同意,拍板给了二公司。临武BT项目这样的投资型项目需要湖南建工集团董事会批准,刘运武作为董事长对临武BT项目有决策权。当时,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周海兵不同意该项目,刘运武便要他向周海兵多汇报沟通,做周海兵工作。后周海兵同意了。2012年,李某3准备启动临武家园小区项目时,周海兵认为价格太低不同意这个项目。后李某3找刘运武,刘运武做通了周海兵工作。刘运武还多次提到李某3在临武项目上立功,建议李某3当二公司副董事长。他没同意,后刘运武为此单独找了他。他提出副总经理担任副董事长不合适,先让李某3兼任二公司党委副书记。刘运武同意,并让二公司党委提交报告。建工集团党委开会时,刘运武拍板同意任命李某3为二公司党委副书记。

(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他在2008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担任临武县县委书记。任职期间他带两任县长找了刘运武,希望建工集团来家乡投资。刚开始刘运武不同意,直到2012年左右临武县政府与湖南建工集团签订了睛岚新区开发BT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框架协议,包括文体中心、三河一路、家园小区和临武一中等项目。四个项目都是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二公司副总经理李某3系项目负责人。李某3是通过王某1认识的。项目承建是建工集团内部决定。2012年,刘运武来临武洽谈,一般会把李某4和李某3叫上,其实当时已确定由二公司承接临武工程项目。刘运武还向他打招呼,要县委县政府让二公司赚点钱,签订合同时适当倾斜点。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12月至2012年10月任郴州市苏仙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和刘运武是临武老乡。2011年元月,省两会期间,在海程酒店吃饭时,范某叫他和刘运武去谈临武投资建设。他向刘运武表达了该想法。刘运武表示建工集团不在县里做工程,但是下属子公司愿意他就不反对。因他和李某3关系比较好,他打电话给李某3,李某3便过来了。刘运武当着我和范某的面和李某3说,集团不会去县里做工程,临武的工程,你们自己考察后决定。因范某不认识建工集团子公司的人,他就推荐了李某3。2011年春节后,李某4和李某3等人来临武实地考察,他带他们去找了范某,并介绍他们认识。

(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董事长助理,他们公司在2009-2012年做了临武三中工程。范某曾说三中项目后,会给他们做临武县三路一河项目。他还和四公司董事长廖某1两次去临武现场考察,并和当地相关领导吃过饭。后二公司党委副书记李某3也在跟该项目,且李某3和刘运武关系比较好。廖某1在第二次考察后不久告诉他,李某3找了刘运武出面三路一河项目,刘运武已指定二公司做,叫他不要跟了。

(8)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党委书记。四公司项目经理蔡某在临武县做过项目,最后有个三路一河项目没做成。当时项目是蔡某具体去跟的。蔡某做完临武三中项目后,想继续做三路一河项目,并和临武县相关领导达成了合作初步意向。蔡某邀请过我去临武的项目看一下,我觉得三路一河项目条件还可以,当时让蔡某紧跟该项目。后来2010-2011年的一天,刘运武和他说,大体意思是四公司不要再跟三路一河工程了,让二公司李某3来做。因为董事长发话了,他便告诉了蔡某董事长的意思,叫他不要跟了。

(9)证人贺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担任临武县县长,临武县政府与湖南建工集团达成了临武晴岚新区开发的合作协议。二公司在临武做过三河一路、家园小区、文体中心、临武一中等项目,项目负责人是李某3。

(10)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但称李某3在他母亲去世时送的10万元,已及时上交单位纪检。

(三)被告人刘运武与同案人黄某1在70年代上山下乡时认识了曹某1外祖父王石山。90年代,曹某1(另案处理)进入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在刘运武的帮助下,曹某1毕业后进入湖南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公司)工作。2010年,大汉集团准备开发株洲希尔顿工程项目。刘运武出面为湖南建工集团接到该项目,并将项目交给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局承建。曹某1、贺某1直接或通过黄某1找刘运武,请刘帮忙将该项目承包(公司内部承包)给他们。刘运武表示同意。2010年,黄某1从南方工程局董事长位置上退下来。刘运武、黄某1向继任南方工程局董事长的周某1打招呼,要其将希尔顿项目交曹某1和贺某1承包。后曹某1、贺某1从南方工程局承接了该项目。项目于2011年施工至2014年完工。2009年,六公司承接长沙恒大绿洲项目,曹某1、刘炳坤负责恒大绿洲项目的首二期。当项目二期启动时,曹某1想继续承接,便找到刘运武帮忙。刘运武表示同意,向六公司董事长陈某1打了招呼。陈某1将二期项目交曹某1承接。后曹某1与六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为取得或感谢被告人刘运武夫妇在承接工程和工作上的帮助,曹某1凑钱并从工程(系曹某1承接的工程)项目部借支向刘运武夫妇或单独向刘运武行贿共计110万元,其中向刘运武夫妇行贿的数额为40万元,具体如下:

1、恒大绿洲首二期工程完工后,曹某1想继续做恒大绿洲二期项目,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20万元。刘运武将该款自用,未将情况告知黄某1。

2、2011-2014年,连续4个春节前后,贺某1到刘运武夫妇长沙家中拜年,每次均送给刘运武和黄某15万元,共计20万元。如刘运武不在家,黄某1均在事后告知了他。刘运武予以认可。

3、2011年中秋节前,为感谢刘运武和黄某1对大汉希尔顿项目的支持,曹某1在湖南建工集团门口将20万元送给黄某1。黄某1事后将该情况告知了刘运武。刘运武表示认可。

4、2015年春节前几天,曹某1在刘运武长沙家中送给刘运武50万元。刘运武将该款自用,未将情况告知黄某1。

(四)2007年10月,张某1(另案处理)、张绍泉共同出资设立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景公司),张某1占股8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东景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与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合作开发尚公馆项目(即湘路家园基地二期项目)。2009年9月15日,东景公司变更股东,由张某1控制的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收购张某1在东景公司的股份,由张绍泉、郭光锋控制的深圳市美联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张绍泉在东景公司的股份,张某1担任东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张某1考虑到东景公司承接尚公馆项目缺乏资金和施工团队,无法顺利完成项目,便想通过和湖南建工集团有密切联系的建筑商廖某2(另案处理)与湖南省建工集团合作。张某1向廖某2许诺如能促成合作,可让廖做该项目土建工程并支付200万元好处费。廖某2便多次安排张某1和刘运武见面,并找刘运武侄儿刘某3(另案处理)帮忙找刘运武,并约刘某3到时一起做尚公馆项目。刘运武同意后,便给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公司)控股的湖南同人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置业公司)总经理李某1打招呼,要他们与同人置业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后张某1因与同人置业公司未谈拢合作事宜,便决定将项目整体转让给湖南建工集团。张某1再次找廖某2帮忙向刘运武打招呼,以期达成整体转让。刘运武便就接受转让和转让价格等问题向李某1打招呼,还出面作湖南省公路局工作,让公路局同意项目转让。最终同人置业公司作出价格让步,以3900万元购买了该项目。为规避税费,同人置业公司配合张某1等以东景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项目。期间,刘运武还为廖某2、刘某3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承接尚公馆项目施工工程向六公司董事长陈某1、同人置业公司李某1打招呼。后刘某3、廖某2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2011年7月29日以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二人与南方局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名义取得了尚公馆项目一二标段建设施工合同。刘某3担任项目经理,廖某2亦被湖南建工集团聘任为尚公馆项目二标段项目经理。

为取得或感谢刘运武的上述帮助,张某1向刘运武行贿100万元,刘某3向刘运武行贿20万元。刘运武、黄某1用张某1行贿的100万元投资涉案工程,已产生孳息20万元。具体如下: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1在收到同人置业公司转让款时,便在深圳告知廖某2及其妻钱某1,会送刘运武100万元,送他们夫妻50万元。后张某1从中国银行湖大支行贵宾卡上转账150万元到钱某1账户。给廖某2的另150万好处费,张某1亦陆续付给了廖。廖某2将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和密码等资料通过黄某1送给了刘运武。黄某1事后将情况告知了刘运武。2010年10月,黄某1拿该100万元找到廖某2,要求以刘某3名义投到尚公馆项目上。2011年除夕前几天,廖某2从项目上支取20万元作为黄某1投资的红利给黄。黄某1又将该20万元交刘某3,要刘某3以自己名义将这20万元投在项目上。黄某1要廖某2与刘某3结算这120万元。2015年4月底的一天,刘某3说资金紧张需借120万元。廖某2便叫钱某1造资金领用表,由南方局财务审核通过后,120万元由南方局财务部门转入刘某3个人银行卡。刘某3将情况告知黄某1后,黄某1同意将款项先放在刘某3处。案发后,为掩饰、隐瞒犯罪,逃避司法打击,张某1、廖某2虚构上述款项系借款情况,并安排钱某1出具虚假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27日的300万借条。刘某3在2013年春节期间向刘运武表示,送20万元感谢刘帮他承接尚公馆项目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并要黄某1留银行账号方便转款。大约两三个月后,黄某1要刘某3将20万元转到其使用的以母亲李某5名义开办的银行卡上。因刘某3其他项目上需用钱,当时未能转款,直到2013年年底,刘某3转20万元到黄某1提供的银行卡上。后黄某1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东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工商注册资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机关湘路家园基地二期项目(尚公馆)合作开发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手续的请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转让协议书、长沙市耀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历史交易表、收据、银行进账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东景公司2009年度报表、东景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东景公司整体资产评估说明等,证明2007年10月,张某1、张绍泉共同出资设立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1占股8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15日,东景公司变更股东,由张某1控制的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收购张某1在东景公司的股份,由张绍泉、郭光锋控制的深圳市美联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张绍泉在东景公司的股份,张某1担任东景公司法定代表人。东景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与省公路管理局合作开发尚公馆项目。2010年1月22日,东景公司因资金等问题被长沙市耀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同人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南同人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东景公司占股55%,东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1。尚公馆项目亦随同东景公司一并被转让的情况。

2、关于廖某2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尚公馆项目:一标段工程建设合同、二标段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合同评审会签记录、中标通知书、项目承包合同等、尚公馆项目出资收回明细表、南方局记账凭证,证明湖南建工集团与东景公司签订尚公馆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签订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尚公馆项目两个标段履行合同单位为南方局,负责人黄涛,项目经理刘某3。2010年10月,廖某2与南方局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承建尚公馆项目一标段;2011年7月29日,廖某2与南方局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承建尚公馆项目二标段。2011年9月28日,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聘任廖某2为尚公馆项目二标段项目经理。尚公馆项目廖某2投入3002232元,刘某3投入95万元。2015年4月30日,南方局转120万元给刘某3。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他登记注册了东景公司,10月东景公司与湖南省公路局签订了合同,取得湘路家园二期项目(尚公馆)的开发权。该合同是委托郭光锋签的。后考虑到公司缺乏资金和施工团队,他便想通过廖某2(廖某2与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关系不错)与湖南省建工集团合作。他向廖某2承诺如促成了合作,就优先让廖做项目土建工程并支付200万元好处费。廖某2便多次安排他和刘运武见面。刘运武同意后通知同人置业公司李某1总经理与他协商合作事宜。因与同人置业未谈拢项目合作事宜,便决定将项目整体转让给建工集团。他再次找廖某2帮忙找刘运武打招呼达成整体转让。2009年12月初的一天,他请刘运武、李某1龙湖高尔夫球场打球,并一起吃晚饭时,向刘运武提出,对项目给予照顾。后廖某2转告他,刘运武同意接受整体转让。他还请刘运武出面作省公路局工作,让省公路局同意把项目转让。项目转让价格发生分歧时,他又要廖某2找刘运武出面跟李某1打招呼,让同人置业公司作价格让步。最终项目成功以3900万出让。系以东景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了该项目,从而规避大部分税费。为取得或感谢刘运武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收到徐某转让款时在深圳告知廖某2及其妻子钱某1说送刘运武100万元、送他们夫妻50万元。后他从中国银行湖大支行贵宾卡上转账150万元到钱某1账户。廖某2帮他将该100万送给了刘运武。给廖某2的另150万好处费也陆续付给了他。郭光锋对此不知情。他给钱某1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27日的300万借条是假的,没有向钱某1借过钱,这样做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逃避司法打击。

5、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他与刘运武、张某1的关系都很好,刘运武侄子刘某3是他徒弟。他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主要挂靠湖南建工集团接工程。2001-2002年,曾在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工作过。2009年3月,张某1为湘路家园二期项目(尚公馆)的事要他帮忙联系刘运武。为此,他陪张某1到刘运武办公室找过刘。当时他还对二人说,如果事情搞成了就交给他做工程,二人均表示同意。2010年,刘运武曾帮他和刘某3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承建尚公馆项目向六公司董事长陈某1、谈毅等人打招呼。六公司便同意了。而张某1转让的事,后来张某1告诉他,其与同人置业公司的领导在谈合作。2009年12月的一天,张某1告诉他,已将湘路家园二期项目(尚公馆)通过望城区国土局挂牌给了湖南建工集团六公司下属的同人置业公司。他如想承揽工程,其做不了主,但和同人置业公司李某1总经理讲了,李某1会同意,要他直接去找李某1。之后,张某1就说给他300万元“茶水费”,其中100万元是给刘运武的。这是因为刘运武在张某1转让工程给同人置业公司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为感谢刘运武,张某1托他送100万元。具体情况为:2009年年底,张某1在深圳找到他和其妻钱某1。张某1转账100万元(系给廖某2的“茶水费”)到钱某1卡上,还以钱某1名字在深圳罗湖区银行开户办卡并存了100万元在上面,该100万元的卡是委托他送刘运武的。几天后,他和钱某1联系了刘运武,找到黄某1将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和开户资料交给了黄,并告知是张某1送刘运武的“茶水费”。黄某1说会去问问刘运武这个事。2010年10月,黄某1退休,她拿张某1送的银行卡找到他,说要投到尚公馆项目上。他答应了。2011年除夕前几天,他从钱某1处拿了20万元,在黄某1建工集团的家里给了黄某1,并告诉她是投资的20万元利息,黄某1予以收受。后刘某3把这20万元投在项目里,黄某1要他和刘某3结算。他便把这120万元视为刘某3名下投资款。2015年4月底的一天,刘某3说资金紧张需借120万元。他便叫钱某1造资金领用表,经他签字,南方局财务审核通过后。120万由南方局财务部门转入刘某3个人银行卡。张某1许诺的另100万元“茶水费”于2010通过转账给钱某1的方式分三四次给了他。刘运武出事后,张某1找到他,要他统一口径说300万是借贷关系。

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廖某2是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局的项目经理。刘运武在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的时候认识的他。2009或2010年春节,他和刘运武在深圳时,廖某2和其妻钱某1送给他们一张有密码的银行卡,廖某2说银行卡是给刘运武的。他查询后发现里面存有100万元。他将此事告诉了刘运武。刘运武说肯定是因为湖南省公路局的那个项目。最后刘运武要她收下了银行卡。2010年,湖南省公路局项目要动工时,她、廖某2和刘运武侄子刘某3聊天时,刘某3虽是具体施工人之一,但没钱,她就将该100万元以刘某3名义放到项目上,但钱和利息还是她的。廖某2表示同意。2011年春节,廖某2在她长沙家中给了她20万元,说是100万元的利息。后她将该20万元交给刘某3,以刘某3名义借给项目上使用。2015年左右,项目做完后,廖某2以刘某3名义将借给湖南省公路局项目的本息清算,具体是刘某3和廖某2结算的。这笔钱放在刘某3账户里保管。她系于2010年退休。另2013年底,刘某3到他们建工集团家里来看她和刘运武。刘某3对她说,为感谢刘运武帮忙拿到尚公馆项目,要送20万元给他们,并让她留个账号。她答应后,过了一段时间,就把母亲李某5在招商银行的账号告诉了刘某3。后刘某3给这个账户里打了20万元。她把卡上的钱和别的钱一共37万转到招商银行账户购买了37万的理财产品。这件事,告诉过刘运武。

7、证人钱某1、张某2的证言,证明钱某1通过丈夫廖某2认识了刘运武、黄某1。2010年春节前,廖某2叫钱某1去深圳罗湖区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钱某1在该银行见到了廖某2同学张某1。当时廖某2告诉钱某1,张某1要转账过来,金额大概150万元。后廖某2又要钱某1以自己名义开了另一张中国银行卡,并从张某1给的150万元中转100万元到这张卡上。张某1的150万元是分多次转的。2010年春节后,钱某1和廖某2在深圳将上述存有100万元的中国银行卡(附有密码)给了刘运武和黄某1。当时刘运武不在场,是黄某1收的。2010年10月的一天,廖某2又将该存有100万元已送给黄某1的卡交给钱某1,告诉钱某1将该100万元用在尚公馆项目上。这100万元在刘某3名下作为投资。2012年春节前,廖某2要钱某1准备20万元。钱某1便从尚公馆项目的取款中拿了20万元给廖某2。2012年正月后,刘某3称把这20万元打到钱某1银行卡上,廖某2在场默认。钱某1将该20万元用于项目开支。尚公馆项目2015年竣工,工程款至今未结算清楚。2015年4月30日,经廖某2同意,刘某3从项目上拿走了120万元。2017年4月15日,廖某2被检察机关带走,张某1胞弟张某2找钱某1,提起张某1转账给廖某2300万元的事,并给了钱某1一张2008年12月27日的300万借条复印件。张某2还要求钱某1写一张300万元收条。张某1并没有从钱某1这里借过300万元,张某2说这么做是张某1和廖某2说好的。钱某1便按要求写了一张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的300万元收条。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他系刘运武的侄儿。2009年,廖某2邀请他一起搞湘路家园二期项目,并约好一起找刘运武出面帮忙承接该项目。2009年下半年,他去刘运武办公室找刘出面给六公司领导和同人公司总经理李某1打招呼,把项目交给他和廖某2来做。刘运武说可以。后他听廖某2说,刘运武和六公司的领导、李某1、徐某打了招呼。他和廖某2顺利承接了该项目。2010年4月的一天,黄某1问他,该项目的情况,并说廖某2给她送了100万元。她要廖某2把100万元以他的名义投资到尚公馆项目中。不久,他和黄某1、廖某2在一起时,黄某1当场提出了上述要求。2012年2月,黄某1在她的家中告诉他,年前廖某2给了她20万元。她要把这20万元转到他卡上,再由他交给廖某2。他收款后,将黄某1的意思告诉了廖某2,并按廖某2要求将20万元转到钱某1建行卡上。2013年春节前,他从尚公馆项目上领了20万元,为感谢刘运武帮其承接到尚公馆项目,和爱人邓学英去刘运武家拜年时,将打算送20万元给刘运武的事和黄某1说了。黄某1答应了。大约两三个月后,黄某1将其母李某5的银行卡发给了他。因其他项目上需用钱,该20万元当时他已用了。2013年4月,他为项目用钱还找过廖某2借款。廖某2便说将黄某1投到项目上的120万元本息拿去,直接还给黄某1。他打电话给钱某1,要她向南方局财务报计划时把这120万元报上去。后南方局直接项目拨款时将120万转到了他的建行卡上。他将情况电话告诉了黄某1。黄某1表示,钱先放他这里。答应给刘运武的20万元,在2013年年底,他才转了20万元到黄某1提供的其母银行卡上。转账后,他打电话告诉了黄某1。2015年5月1日,他从接收120万元的建设银行卡上转了100万元到谢向辉银行卡上。

9、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他是湖南同人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大股东系湖南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公司。六公司是湖南建工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2009年或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打电话说,他朋友有个房地产项目(即尚公馆项目),要他安排人和东景公司张某1、郭光锋对接。因为刘运武很重视该项目。他们公司便和东景公司对接了。后东景公司因无专业施工团队和经验想把公司股权转让给同人置业公司,由同人置业公司开发该项目。他们先后和张某1、郭光锋及省公路局李德奇局长多次协商。刘运武也帮忙向省公路局吴局长等几个领导协调,请省公路局在合作项目上给予支持。因在转让价格上出现较大分歧,谈判停止了。半年后,刘运武把他叫到办公室要他们适当让步,把转让事情搞好。他们便在评估价基础上增加了400万元左右。最后同人置业公司和他的一个同学徐某共以4100万元受让了张某1、郭光锋在东景公司的全部股权。项目启动后,刘运武还推荐了廖某2做该项目施工,并说刘某3也会参与。当时项目拿下后,刘运武打电话叫他来办公室,说项目建设到时就交给他的侄子刘某3做,刘某3会用湖南建工集团资质。刘某3承建项目后不久,刘运武又把他叫到办公室,说廖某2会参加项目建设。廖某2和刘某3与他们洽谈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10、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他和张某1是老乡。2007年,张某1登记设立了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1以东景公司名义和省公路局签订了项目名为湘路家园二期(尚公馆项目)的土地开发协议。2009年,他以深圳美联泰公司名义加入东景公司。因缺乏资金和开发施工团队,他们决定找合作开发伙伴。后张某1把项目转让给了同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的,其中同人置业公司受让了东景公司55%的股份,徐某受让了45%股份。此次转让,他们赚取了2000多万的利润。但他不知道张某1给他人送好处费的事。

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于2007年至今任湖南建工集团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概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刘运武就尚公馆项目找他打招呼,要他把项目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施工,但交给刘某3、廖某2承建。他同意了。

(五)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运武利用其历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权为傅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湖南建工集团珠海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总工程师、副董事长、副局长上提供帮助。刘运武还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先后为傅某承包珠海分公司和由珠海分公司收取贵阳远大美域项目、香格里花园项目管理费,提升珠海分公司业绩及傅某私刻建工集团公章承接珠海大桥加固项目后被发现,事后捂盖子和后续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为获取、感谢刘运武提供的上述帮助,傅某多次贿赂刘运武款项、财物共计人民币95万元、美元5千元,具体如下:1、刘运武夫妇于2003-2004年在广东省珠海市君怡花园购房,傅某于2004年的一天在刘运武下榻的珠海国会大酒店送给刘20万元。2、2004年的一天,刘运武在深圳过生日,傅某去贺寿时送给刘10万元。3、2008年正月的一天,傅某到刘运武长沙建工集团别墅家中给刘拜年,送给刘运武20万元。4、200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傅某到刘运武长沙建工集团别墅家中拜年,送给刘10万元。5、2011年,刘运武珠海君怡花园的房屋装修完毕,在珠海五月花酒店办生日宴,傅某在该酒店送给刘运武10万元。6、2012过年后的一天,傅某到刘运武家拜年送给刘10万元。7、2011年左右的一天,湖南建工集团组织到印度等国考察,在广州白云机场候机时,傅某送给刘运武5000美元。8、2011年的一天,傅某和刘运武、刘某4在广东中山雅居乐长江高尔夫球场打球。傅某安排刘某4为刘运武办理了15万元的高尔夫球球卡。在第二次和刘运武在该球场打球时,傅某将球卡送给了刘运武。傅某安排珠海分公司财务罗某2与刘某4在颐和山庄项目(系刘某4以珠海分公司名义承建,需向珠海分公司交纳管理费)管理费上处理该笔费用。后因高尔夫球消费发票不能报账,无法冲抵颐和山庄项目的管理费,该款项发生的亏空一直体现在珠海分公司颐和山庄项目的账上。

(六)2010年,建筑商人袁某1(另案处理)为能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参与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精卫综合楼项目招、投标,多次找被告人刘运武帮忙。刘运武通过给湖南建工集团华西局董事长刘某5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打招呼,将湖南建工集团资质借给袁某1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并在中标后安排、准许与袁某1交好的华西局副局长郭某2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使得项目承建实际由袁某1占主要股份并把持。2011年12月,袁某1遂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中标精卫综合楼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2012年9月,在刘运武的关照下,袁某1以之前的模式顺利中标、承接精卫综合楼土建工程。在此期间,刘运武应袁某1请托,利用职权将袁某1儿子袁某2安排进入湖南建工集团华西局工作。

为获得或感谢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上述帮助,袁某116次向刘运武行贿,共计送给刘运武人民币4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八九月的一天,在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精卫综合楼项目投标前,袁某1在湖南建工集团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10万元;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袁某1在刘运武省建工新城小区家中送给刘4万元。因刘运武不在家,系由刘运武岳母接收后再转交刘运武夫妇。经刘运武同意,该款交其妻黄某1保管;2012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袁某1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2万元;2013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袁某1在刘运武省建工新城小区家中送给刘2万元。该款刘运武交给黄某1保管;2013年端午节左右的一天,袁某1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5万元;2013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袁某1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2万元;2014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袁某1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6万元;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端午、中秋节的前后,袁某1分9次在刘运武办公室或家中各送给刘1万元,共计9万元。

3、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明他想借用建工集团资质参与湘雅二医院精卫楼项目。他为此多次找过刘运武,但没有明确表态。2011年,八九月的一天,湘雅二医院精卫楼项目招标前,他送了10万元给刘运武后,刘便同意了,还出面帮忙给建工集团领导和建工集团华西局董事长刘某5打招呼,将精卫楼项目交给他承接。款项是找朋友杨某2借的100万投标前期费用里出的,具体是从妻子杨某3手里拿的。2012年端午节前,为了感谢借用资质以及工程的支持,他告诉郭某2准备去给刘运武送礼,从其手里拿了项目款6万元,将其中4万元送到刘运武家,交给了刘运武岳母。隔了几天,刘运武表示钱已知悉。2012年中秋节前,为感谢刘运武,他告诉郭某2准备去给刘运武送礼,从郭某2爱人陈某4手里拿了项目款2万元在刘运武办公室把钱给了刘。2013年春节前,他告诉郭某2准备去给刘运武拜年,从郭处拿了5万元项目款,将其中2万元在刘运武家中送给了刘。2013年端午节前,他告诉郭某2准备去给刘运武送礼,从郭处拿了5万元项目款,将该5万元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了刘,并表示希望项目单独建一个账户,刘运武收下并同意了,但这事没搞成。2013年中秋节前,他告诉郭某2准备去给刘运武送礼,从郭某2爱人陈某4手里拿了项目款5万元,将其中2万元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2014年春节前,他找郭某2要50万过节用,郭某2爱人陈某4在建行分两次取给他50万元。他将其中6万元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并请求不要将精卫楼项目收回,及希望儿子袁某2能进建工集团工作。刘运武表示同意。经刘运武帮助并同意,他儿子进入了建工集团。2014年刘运武要退休,为感谢刘在精卫楼项目上的支持及对儿子袁某2找工作的帮忙,他从2014年端午节到2017年春节,每逢端午、中秋、春节,都送给刘运武1万元,共计9万元。


4、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建工集团华西局副局长。袁某1、袁建刚是其妻陈某4的大学同学。他和袁某1共同承建了湘雅二医院精卫楼工程项目。该项目竞争激烈,袁某1答应由他去拿建工集团资质投标。主要方法是由袁某1向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行贿。精卫楼项目招投标前十几天,袁某1借用资质的事终于搞定,并要他赶紧去刘运武办公室汇报精卫楼项目。几天后,刘运武向建工集团华西局董事长刘某5打招呼,要其将湘雅附二医院精卫楼项目交给袁某1,华西局要全力配合。项目施工过程中,袁某1曾多次从他手中拿钱送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因没有刘运武的支持是拿不到集团资质的,所以他对此是同意的,并按照袁某1要求给了钱。钱是从他的银行卡里取的,有些是出纳刘彬彬取现或转账给他的。具体为:2012年春节前,袁某1要他准备5万元给刘运武拜年。他从自己银行账户内的项目资金里取了5万元交给了袁。2012年端午节前,袁某1要他准备6万元给刘运武送礼。他拿了6万元现金给了袁某1。2012年中秋节前,袁某1要他准备2万元给刘运武送礼。他要妻子陈某4拿了2万元给袁某1。2013年春节前,袁某1打电话要他准备5万元。他准备了5万元交给了袁某1。2013年端午节前,袁某1要他拿5万元给刘运武。他取了5万元交给了袁某1。2013年中秋节,袁某1要5万元,他安排妻子陈某4给袁某1送了5万元。2014年春节前,袁某1要50万元。他要妻子陈某4把钱给了袁某1。从2014年端午节前到2015年中秋节前,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袁某1都找他拿了4万元,说是给刘运武送礼。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袁某1通过有一年建筑学校搞校庆时认识了她和刘运武。袁某1和建工集团华西局郭某2熟。袁某1通过刘运武承接到了湘雅附二医院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是由华西局管理,具体施工负责人是袁某1。2013年春节前,袁某1在他们长沙建工集团家里送给刘运武2万元。刘运武将该2万元交给她保管。2012年端午节前后,袁某1到他们在长沙建工集团的家里来给刘运武拜节,她和刘运武不在家,是她的母亲接待的。她回家后,其母告知了此事。她将此告诉了刘运武,刘运武便要她保管袁送的4万元。

6、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底,湖南建工集团华西局中标湘雅医院精卫楼项目,华西局副局长郭某2是项目经理,而袁某1才是真正的承包商。袁某1和集团签订了承包协议。袁某1中标是刘运武同意把建工集团的资质借给他们使用。2012年秋天,他和刘运武、袁某1等人一起吃饭时,袁某1向刘运武表示希望把该项目给他做,刘运武同意。

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他在2006-2014年担任湘雅二医院基建办主任,负责了精卫楼项目。项目施工方是建工集团,项目负责人是郭某2。袁某1也参与了该项目并经常到项目工地上。在项目接触中,他发现虽郭某2是项目经理,但袁某1才是项目承建方的实际负责人。郭某2很多事要听从袁某1。

8、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父亲是袁某1。2014年6月,他从中南大学地质工程专业毕业后,袁某1要他准备参加建工集团面试,到建工集团上班。7月,他接到建工集团华西局面试通知,通过面试来到华西局上班。没有经历招聘程序和考试。

9、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担任建工集团党委办秘书,主要是给董事长刘运武当秘书。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袁某1来办公室拜访刘运武董事长,刘运武跟他说,这是他的学生袁某1。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袁某1多次来过,一般是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一般提个小纸袋。如果刘运武在办公室,袁某1就直接进去。

10、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她系袁某1妻子,儿子袁某2在建工集团工作。2011年10或11月的一天,袁某1给了一个户名为郭某2的银行账号,要她转40万元过去。她用交通银行卡转的。这段时间,袁某1还找她拿过50万元现金。

11、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她系郭某2妻子。她和袁某1是大学同学,和郭某2合伙共同承建过湘雅二医院精卫楼项目。郭某2要她给袁某1送过几次钱。2012年中秋节前,她受郭某2委托将2万元给了袁某1。2013年中秋节前,郭某2要她给袁某1送了5万元。2014年春节前,郭某2要她给过袁某150万元。

(七)湖南建工集团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干部罗某1(另案处理)于2010年八九月得知恒大地产集团要在郴州开发房地产项目,便与其妻杨小萍(系湖南建工集团市场经营部部长,另案处理)多次找到被告人刘运武,请求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帮其承接恒大项目及后续系列项目。在刘运武的帮助下,罗某1通过湖南建工集团承接到了长沙恒大绿洲、郴州恒大华府、岳阳恒大名都、株洲恒大名都等工程项目。刘运武还出席郴州恒大项目开工庆典,并以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名义讲话,以此种方式支持罗某1,增强恒大方面将工程交罗某1承建的信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刘运武帮助解决施工进度慢、管理混乱、欠薪及恒大集团不满等问题。在工程进展困难时,刘运武出面协调由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第二工程公司接手继续施工。另2008年7月,杨小萍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部长后,多次向刘运武提出,要刘帮忙提拔她。刘运武表示会尽力。2011年,在刘运武的帮助下,杨小萍丈夫罗某1承接了株洲、岳阳、郴州等地的恒大房地产项目。

为获得或感谢刘运武在职务提拔、工程承揽方面的帮助,罗某1个人二次向刘运武行贿计20万元,杨小萍个人向刘运武行贿50万元。具体如下:罗某1于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以拜年名义到刘运武湖南建工集团家中分二次各送给刘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1年2月春节期间的一天,杨小萍从罗某1处拿了55万元,将其中50万元在刘运武长沙家中送给了刘。因刘运武不在家,该款项系由刘运武妻子黄某1收取。后黄某1将杨小萍送钱情况告知了刘运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郴州恒大华府首期主体及配套工程、岳阳恒大名都工程、株洲恒大名都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评审会签记录、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恒大地产集团下属的相关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省第二工程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等,证明岳阳恒大名都、郴州恒大华府、株洲恒大名都项目均系由湖南建工集团承接的项目,罗某1再在内部予以承包,后上述项目均交由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省第二工程公司承接。

2、杨小萍建设银行账户、罗某1农商行账户流水,转账55万元凭证,证明2011年2月12日,罗某1从卡号62×××41农商行账户转账55万元至杨小萍账号为29×××47的建设银行账户中。2月15日,杨小萍从该建设银行账户取现55万元。

3、证人罗某1的证言及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明他是湖南建工集团子公司省第六工程公司干部。妻子杨小萍原系湖南建工集团市场经营部部长,现任湖南建工集团中湘海外公司党委书记。2010年八九月左右,他得知恒大地产集团要在郴州搞一个项目,便和杨小萍一起找刘运武,要求将郴州恒大项目交给他做。刘运武同意了,并参加项目开工典礼支持他承建。经刘运武支持和同意,他还承建了长沙恒大绿洲、岳阳恒大名都项目。郴州恒大项目承建过程中,郴州恒大方对协调指挥部提出批评,刘运武亲自出面为他解释、沟通、开脱。为不影响工期进度,他还找刘运武帮忙给建管部门打招呼。2011年,一工区停工几个月,刘运武给王银初做工作要他不能停工,另一方面要求南方局解决问题,后南方局借了50万元给王银初工区,解决了停工问题。2013年,二工区农民工闹事,后刘运武和南方局协调,把这个问题顺利解决。承接的第三个恒大项目是岳阳恒大名都项目。因做不过来,与刘奋强签了一份居间协议,由他按郴州模式进行项目施工,他从中收取工程造价的1%或2%作为居间服务费。这个项目进场施工后不到半年,因为甲方付款不及时,再加上工区有些不争气,双方产生矛盾。经南方局周某1董事长与恒大长沙公司协商,刘奋强退出岳阳恒大项目,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后由集团二公司接手承建该项目。他收取了几十万元的服务费。为获得或感谢刘运武的上述帮助,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他和杨小萍到刘运武长沙建工集团别墅拜年,送给刘10万元。当时刘运武、黄某1都在家。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我和杨小萍到刘运武家拜年,送给刘10万元。刘运武和黄某1都在家。这10万元是2012年过年前一个月左右从建设银行卡上取的(2011年12月31日,罗某1卡号为62×××54的建行账户支取10万元。),以上20万元没有和杨小萍讲。2011年春节前,杨小萍称过年她自己的事需疏通打点,要他转钱。疏通打点的意思就是想职务升迁。他通过个人银行卡62×××41打了55万元到杨小萍账户。另湖南建工集团承揽恒大项目后,他和杨小萍一起找刘运武要求恒大项目给他做。刘运武同意。刘运武还在项目中多次帮忙解决问题。

4、证人杨小萍的证言及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杨小萍现任湖南建工集团中湘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08年7月,杨小萍从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省第六工程公司调到建工集团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部长。杨小萍向董事长刘运武表示想争取进步并得到领导关心。2011年正月期间的一天,杨小萍从建设银行芙蓉支行自己卡上取了罗某1之前转给的55万元。在之后的一个晚上,杨小萍将50万元在刘运武建工集团的家中送给了黄某1(系因刘运武不在家),并向黄表达希望董事长刘运武关心她和罗某1,即她希望在职务上得到提拔和感谢刘运武对她丈夫罗某1在恒大项目上的帮助。刘运武支持了罗某1的恒大项目,并亲自出席了恒大项目的开工仪式。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杨小萍、罗某1一起到他家拜年有两三次,其中一次送了10万元。杨小萍丈夫罗某1承接了恒大系列项目。有一次,她到刘运武办公室去,碰见杨小萍、罗某1在刘运武办公室跟刘汇报恒大项目的事。杨小萍的意思,恒大的项目以后让罗某1做。罗某1拿到项目后转包,除给总公司上交管理费外,还额外收两个点的转让费。罗某1不管事,工地上管理混乱、闹事,株洲恒大的项目最后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李某4接手完工的。2011年或2012年的一天晚上,杨小萍提着一个袋子到她家来。当时,丈夫刘运武不在家,杨小萍就告诉她,袋子里是50万元,要她等刘运武回来交给刘。后刘运武回家,他便把杨小萍送钱的事告诉了他。

6、证人时某、钱某2的证言,证明钱某2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在恒大地产集团长沙公司任董事长。时某于2011年8月到恒大地产集团长沙公司任董事长。湖南建工集团承接了株洲、岳阳、郴州等地的恒大项目。但郴州项目迟迟不进场,首期已开盘,进度很慢。株洲、岳阳进度也很慢,管理混乱,还有民工闹事情况。当时株洲项目负责人是黄涛,岳阳、郴州项目负责人是罗某1。为解决问题,恒大地产集团长沙公司多次找刘运武。因罗某1要么找不到人,要么就不管事,不解决问题。恒大集团方面多次找刘运武要求建工集团退出这几个项目。刘运武不同意,说罗某1有能力做下去。后刘运武还安排周某1和时某协调,希望不要换掉承建单位和罗某1。最后经和湖南建工集团下属二公司李某4协商,刘运武决定由二公司接手这三个项目。

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她于2010年至2013年任南方局董事长。南方局经营了郴州恒大一期、株洲恒大、岳阳恒大三个建筑工程项目,具体是由佛山分公司承建。郴州恒大项目挂名项目经理是王银初,实际承包人是罗某1。下面有几个工区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工资、欠材料款致工人闹事。刘运武对她进行了批评,要求妥善处理。南方局当时还垫付了一笔工资。株洲恒大项目是罗某12011年牵线对接到南方局佛山分公司,承包人是黄涛。因项目出了问题,她坚决要求退出,后湖南建工集团将项目交给二公司做。

8、被告人刘运武供认为感谢他在恒大项目上对罗某1的帮助,并希望在恒大项目上继续支持,同时亦希望和他处理好关系。2011年或2012年的春节前后,杨小萍还单独到他长沙湖南建工集团家中送了50万元。当时他不在家,钱是妻子黄某1收的。后黄某1将情况告诉了他。刘运武对上述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

(八)2009年,彭某1设立了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公司),彭某2、邝丽琴是挂名股东,邝丽琴亦是挂名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彭某1。乾通公司经营期间主要开发了乾通时代广场房地产项目。为将项目开发好,彭某1找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即被告人刘运武帮忙。刘运武帮彭某1推荐施工队伍,安排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省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与乾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项目施工交给二公司做。刘运武还多次到工地督促二公司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为获得、感谢刘运武的上述帮助,在2011年下半年,彭某1安排其外甥女即乾通公司财务陈某5从乾通公司支取100万元存在陈某5名下的银行卡,再将该卡通过黄某1送给刘运武,并将该款虚列为对外工程付款项目以平账。彭某1为此还聘任黄某1为乾通公司顾问,每月支付薪酬5000元。2012年3月22日,黄某1和陈某5一起在中国建设银行郴州五岭支行办理手续,将上述100万元款项转入黄某1控制使用的刘婷招商银行账户。同年4月8日,黄某1和刘婷在深圳从该账户中转账100万元至黄某1中信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乾通公司、润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乾景月馨圆小区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乾通月馨圆项目一期加推16、17、22、23号楼、会所及二期7、8、15号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乾通公司、润城公司股东等情况及乾通公司项目施工承包方为湖南省建工集团下属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刘运武为乾通公司安排了施工队伍、协调了进度。

2、陈某5、刘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乾通公司管理人员陈某5于2011年7月21日开设建设银行账户。当日、次日,陈某5分二笔从乾通公司账户转账存入该建行账户计100万元,并于2012年3月22日转出100.3389万元至刘婷(系刘运武、黄某1的女儿)尾数为5236的招商银行账户。该招商银行账户于2012年4月8日转账100万元至黄某1中信银行尾数为1888的账户。

3、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他曾用名彭三成。2009年,他设立了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2、邝丽琴为股东,妻子邝丽琴是法人代表,但实际上彭某2(系彭某1兄弟)、邝丽琴是挂名股东,他才是公司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公司主要做了乾通时代广场房地产项目。为搞好该项目,他找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帮忙。通过刘运武的介绍,认识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周某2,在工程项目报建、规划等方面,周某2给了一定关照和方便。刘运武帮他推荐施工队伍,在工程质量和进度推进方面提供了帮助。具体是刘运武安排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二公司和他签合同,把项目施工交给二公司做。刘运武还多次到工地交代他们在工程进度和质量上抓紧。为获得刘运武的上述帮助,在2011年下半年,他以聘请黄某1作为公司顾问的名义变相送给刘运武100万元。当时,他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陈某5(系彭某1亲戚)以自己名义开户办理银行卡,再从公司打款100万元存入该卡。后要陈某5将卡交给黄某1。不久,陈某5告诉他,钱转账给了黄某1了。聘用黄某1在公司上班,每个月是发5000多元工资,并为其配了一辆越野车用了一段时间。

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她和刘运武经人介绍认识了彭某1。后彭某1在郴州准备搞房地产开发,让她到他项目上挂个顾问的名,到时给她和刘运武100万元。她回去和刘运武商量。刘运武表示同意。刘运武把彭某1引荐给了周某2,之后周某2也给了彭某1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了不少绿灯。施工方面,刘运武和她给彭某1推荐了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省建二公司。刘运武也给彭某1在工程施工方面打了不少招呼,多次给二公司的项目经理贺源打招呼,要求他们加快施工进度,不要耽误了彭某1项目开发时间。彭某1为感谢刘运武对他的帮助,给了她100万元。该100万元是打在彭某1以他一陈姓外甥女名义开的一张银行卡上,然后再把这银行卡交给了她。后她叫上彭某1外甥女一起到郴州一家银行里把这100万元转到她在使用的其女儿刘婷一张招商银行卡上。她将此事告诉了刘运武,刘默认。这100万元,她只是经手,实际是送给刘运武的。她在彭某1那上班,每个月有5000元工资打在她的银行卡上。

5、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她是彭某1外甥女,在乾通房地产公司担任行政经理,财务的手续亦由她审批管理。2011年下半年,彭某1安排她以自己名义办了银行卡,并在里面存了100万元,让交给黄某1。这100万元是由乾通公司分两次转账到卡上,财务资料显示是支付到其他公司,实际是转到她的卡上。第二年,黄某1联系她去银行将该款转到她提供的一个账户上,并让她在汇款单上签字。后她将情况告知了彭某1。

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他2009-2014年借调至郴州市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负责郴州市城市总体和专项规划等工作。刘运武是他的老师。2010年的一天,刘运武约他去彭某1家吃饭,从而认识了彭某1。刘运武当时向他打招呼,说彭某1在搞乾通项目,要他适当时候给予一定照顾。他便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以一定照顾,缩短审查时间,加快规划报建速度,不影响彭某1项目施工。

7、证人彭某2、邝丽琴的证言,证明郴州乾通房地产公司系彭某1开的,彭某1是公司真正老板。该公司开始时的实际股东是黄亮和彭某1,后彭某1把黄亮股份全部收购。彭某1的哥哥彭某2、妻子邝丽琴是挂名股东。邝丽琴还是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公司实际由彭某1掌控。

(九)2001年9月,冯某在被告人刘运武的帮助下调入湖南建工集团工作。2006年,冯某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总局局长。冯某向刘运武提出想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刘运武予以同意。2007年,冯某先被再次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总局局长,后又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之后,冯某多次向刘运武表达希望得到提拔。刘运武予以同意。2010年3月,冯某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南方工程总局局长。2013年,南方工程局董事长即将离职,冯某找到刘运武,要求提拔为董事长,刘运武予以同意。当年,冯海均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南方工程总局董事长兼局长。

为获得和感谢刘运武的上述帮助,冯某分三次送给刘运武计20万元,分二次送给刘运武价值21.3万元的高尔夫球卡2张,以上共计41.3万元,其中含高尔夫球卡的31.2万元系由深圳分公司列支。2011年8月11日,黄某1将冯于同年6月13日帮刘运武办理的8.8万元高尔夫球卡款项以汇款至冯某银行账户的方式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该8.8万元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上缴的情况,可以不认定为受贿。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冯某从深圳分公司财务支出10万元在深圳市福田区五洲宾馆送给刘运武。2、2011年,冯某以为刘运武庆祝生日为由,在珠海德翰酒店送给刘运武5万元。3、2014年,冯某以为刘运武庆祝生日为由,在珠海君怡花园刘运武家中送给刘运武5万元。4、2009年,冯某从深圳分公司财务以经营费用为名支取13.8万元人民币,将其中的12.5万元用于购置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并将该卡送给了刘运武。5、2011年6月13日,冯某,与王某2、刘运武在云南省昆明市天湖高尔夫球场打球。冯某支付17.6万元人民币购买会员卡2张,每张价格8.8万元,其中一张冯某自用,一张送给了刘运武。该17.6万办卡费用,冯某通过其平安银行账户刷卡支付12.6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为刘运武办卡支付的8.8万元中的8.7万元,由冯某在深圳分公司财务以经营费用名义报账。2011年8月11日,黄某1汇款8.8万元到冯某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01年9月,冯某调入湖南建工集团工作。2006年,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总局局长。2007年,先被再次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总局局长,后又兼任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南方工程总局局长。2013年,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南方工程总局董事长兼局长。

(2)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财务资料、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会籍申请表及附件、刘运武会员卡消费记录、会籍提价签呈、冯某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云南天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会务费收据、天湖岛高尔夫球会会员章程、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明冯某行贿款的来源及冯为刘运武办理的二张高尔夫球卡的情况。

(3)黄某1于2011年8月11日汇款8.8万元到冯某账户的客户回单凭条,证明冯某为刘运武购买价值8.8万元高尔夫球卡的款项,已通过黄某1及时退还。

(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刘运武1996年就认识。2001年4月,刘运武帮他调到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刘运武担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后,他向刘表示想担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刘运武予以同意,后他被提拔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局长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南方局董事长调走了,他多次向刘运武表示,想接任董事长。在刘运武的帮助下,他担任了南方局董事长、局长并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4月,任命文件正式下来。为取得并感谢刘运武提供的上述帮助,2010年1月,他得知刘运武在深圳过年,便在春节期间带10万元到深圳市福田区五洲宾馆送给了刘运武。当时刘运武和黄某1都在。这10万元是从深圳分公司年度奖金里拿出来的。2011年刘运武在珠海过生日,12月左右的一天,他到刘运武下榻的酒店,在房间内送给刘5万元,并请求有机会多多提拔。这5万元是他带在身上的钱。2014年,刘运武在珠海过60岁生日,他在刘运武珠海君怡花园的家里送给刘5万元。感谢他的提拔和关心。刘运武曾说,深圳碧海湾高尔夫球场不错。2009年,他找刘运武要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在该球场办理了一张12.5万元的会员卡。2011年,王某2邀请他和刘运武去昆明天湖岛高尔夫球场打球。他当时表示帮刘运式出钱办理价值8.8万的会员卡,刘运武同意。这张卡的钱是深圳分公司的钱,他和公司财务总监詹某说拿钱帮刘运武办卡。2009年5月左右,黄某1主动联系他,帮她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的住房装修和购买材料,他答应后,叫李文军安排人处理该事,深圳公司为此支付了10万元左右。2011年8月11日黄某1汇款到他账户上的8.8万元,可能是支付给他的钱。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她和刘运武在深圳陪女儿过年。她和刘运武住在深圳五洲宾馆。春节期间,冯某到宾馆房间送了10万元。这10万元钱与家里的钱混在一起开支了。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她现任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9年上半年,冯某对她说,刘运武想在深圳碧海湾高尔夫球场办张卡,要从公司账目上拿点钱为其办卡。她说可以,好像是10多万的样子,是以工程所产生费用处理的,具体以公司财务证明为准。2011年上半年,冯某告诉她,可能会和刘运武去昆明打高尔夫球,到时可能需钱为刘运武办卡,让她提前从公司账上取点钱出来。她说可以,好像是8万元左右。处理方式和上次相同。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他接到昆明天湖岛高尔夫球场推销电话,可免费试玩。他便约刘运武、冯某等人一起去该球场试玩,感觉不错,都决定办卡。刘运武也办了卡,谁出的钱不清楚。

(8)被告人刘运武供认2010年左右,王某2叫他、冯某等去云南天湖高尔夫球场试玩。冯某送给他一张8.8万元的高尔夫球会员卡。该会员卡的款项,黄某1已归还冯某。刘运武对上述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

(十)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周某1从1997年调入湖南建工集团到2010年担任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期间的多次工作调整、职位升迁及日常工作开展上均得到了被告人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2007年12月5日任命南方局党委书记。2010年3月31日任命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过程中,刘运武给予了周某1较大帮助。

为获得、感谢刘运武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日常工作开展上的帮助,周某1分四次送给刘运武计27万元,其中2次计11万元系从南方局财务开支。具体如下:1、2008年春节左右的一天,周某1在刘运武长沙湖南建工集团家中,送给刘10万元。2、2009年刘运武女儿刘婷结婚。在婚礼前的一天,周某1安排妻子廖某3在刘运武长沙湖南建工集团家中送给刘6万元。当时刘运武不在家,系黄某1收取的款项。后黄某1将此事告知了刘运武。3、2011年春节左右的一天,时任南方局董事长的周某1决定从南方局财务支出6万元送给刘运武。周某1安排南方局财务总监林某从南方局财务支取6万元,由林将该款送至刘运武办公室,并电话告知了刘运武。该6万元经周某1同意后,由林某以春节慰问费名义在南方局财务账目上列支。4、2012年春节左右的一天,周某1安排林某从南方局财务支出5万元送给刘运武。林某便安排南方局财务部副部长刘某6从南方局财务借款5万元,并以差旅费名义报销。林某将该5万元在刘运武长沙湖南建工集团家中交给了黄某1。黄某1收受5万元后,将情况告知了刘运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任免通知等人事档案资料,证明周某1历任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会计师、南方局党委书记、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等职。2007年12月5日,刘运武主持召开会议同意任命周某1为南方局党委书记。2010年3月31日,刘运武主持召开会议同意任命周某1为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

2、南方局2011年1月31日、2012年2月23日第0080号、第009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周某1行贿款来源情况,即林某2011年1月31日以春节慰问费名义从南方局财务领取6万元。刘某62012年2月23日以差旅费名义从南方局财务报销5万元。

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他在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前的每次职务提拔都得到了刘运武的支持和同意。为获得、感谢刘运武的上述帮助及取得刘对南方局工作的支持,他共四次送给刘运武27万元,具体如下:200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到刘运武长沙家里拜年送给刘10万元。当时刘运武和黄某1都在家,他表示希望调回湖南建工集团并有一个好的岗位。钱是单位发的奖金和工资及项目留存。2009年刘运武女儿结婚,他要妻子廖某3去刘运武长沙家送给黄某16万元。这钱是单位工资和奖金收入。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安排南方局财务人员林某打电话问黄某1需多少费用过年。后林某告诉他,要6万元。他安排林某从财务列支,取出6万元送给了刘运武、黄某1。具体过程由林某实施。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安排林某按2011年处理送给黄某15万元,钱是从南方局财务上开支。具体由林某实施。主要是为了感谢刘运武对南方局工作的支持,及希望继续支持。

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刘运武1997年左右调至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公司任总经理后,将周某1从一名财务人员提拔为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后又提拔他为南方局总经济师兼广州公司总经理。她2007年任南方局董事长时,刘运武又把周某1提拔为南方局党委书记。她退休后,刘运武把周某1提拔为南方局董事长。2013年左右,刘运武推荐周某1为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2015年,刘运武退休后,周某1担任了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周某1为感谢刘运武对他的关心和提拔,多次送钱。2009年,她女儿结婚时,周某1妻子廖某3在她长沙家里送了6万元。她把这件告诉了刘运武。2009年左右的一天,周某1为能在她退休后接替担任南方局董事长,过年时,周某1到他们长沙家送了刘运武10万元。2011年春节,周某1和林某给刘运武送过6万元。是林某去刘运武办公室送6万元给刘运武。2012年春节左右的一天,周某1安排林某给她送过5万元。是林某来他家给的。这笔钱是送给她和刘运武的。她和林某就春节期间的款项联系过。林某说要和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商量一下。

5、证人林某、刘某6的证言,证明林某于2007年至2013年任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财务总监。2010上半年到2013年,系周某1任南方局董事长。2011年春节前,南方局董事长周某1说春节期间要给刘运武一笔拜访费,要林某电话问黄某1需要多少钱,黄某1回复,让林某给刘运武准备6万元。林某向周某1汇报。周某1同意后,林某从财务上支取了6万元送到了刘运武办公室。刘运武不在办公室,林某将钱放在办工桌抽屉里,并打电话告诉了刘运武。这笔钱在财务上列支其他应付款里,由林某办理手续,周某1在领款凭证上签字同意。2012年,过完春节来上班后,周某1说春节没给刘运武拜访费,节后还是给林某送5万元。林某就安排财务部副总刘某6去借了5万元。后安排刘某6找差旅费发票冲这5万元借款。因刘运武是建工集团董事长,所以周某1安排送钱给刘运武。款项来源于南方局每年从分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参与陪标的费用及借资金的利息收入,除上缴费用后的结余款。

6、证人廖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周某1妻子。08年或09年,刘运武女儿结婚,周某1安排她到刘运武家送了6万元给黄某1。刘运武是周某1上司,送钱是想和刘运武处理好关系。

7、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湖南建工集团六公司退休干部郭某3与被告人刘运武关系较好,其退休后曾和刘运武说有什么合适的工程到时关照他。2013年下半年,湖南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云公司)与刘运武联系,希望湖南建工集团给望云公司开发的攸县望云国际广场工程(以下简称攸县工程)安排好的施工队伍。刘运武便将该工程交给郭某3。郭某3找到其在六公司的原下属熊某1,将工程交给熊某1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承建,并约好熊拿到工程后,需给付2个点的“介绍费”。经刘运武同意,熊某1于2014年7月4日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与望云公司签订了攸县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7月8日,熊某1再与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签订该该工程的内部承包合同。熊某1陆续付给郭某3“介绍费”100余万元,但未按约定付满2个点。

为获得并感谢刘运武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上述帮助,郭某3多次向刘运武行贿计40万元。具体如下:2014年1月,攸县工程项目意向书签订后,郭某3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10万元。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郭某3从熊某1处收到几笔“介绍费”后,来到刘运武建工集团别墅家送给刘10万元。过了段时间,刘运武打电话把郭某3叫到建工集团院子,将10万元退还了郭。直到2014年腊月的一天,郭某3在建设银行账户中取款20万元在建工集团院子侧门送给刘运武。2016年春节前后,为感谢刘运武介绍上述项目,郭某3将10万元在刘运武的新办公室送给了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人事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郭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熊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郭某3系湖南建工集团退休干部,2007年退休前曾担任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的省第六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望云国际广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于同年7月8日与熊某1签订望云国际广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熊某1从自己二个账户中分5次向郭某3支付望云国际广场项目费用,从其施工队伍管理人员李树新账户上亦有l次向郭某3建设银行尾数2385账户付款,共计100余万元。及郭某32015年春节前银行账户支出20万元。

2、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明他2007年退休前系湖南建工集团六公司副总经理。因退休后还想包工程,曾和建工集团董事长刘运武说过有什么适合的工程可以交给他做这样的话。刘运武答应可。后他被六公司返聘一直工作到2013年。2013年底,刘运武介绍了攸县的一个项目给他承揽,并给了刘运武朋友宾华的联系方式。通过宾华,他和他建工集团的徒弟熊某1一起了解了该项目,经过他和项目公司老板王跃明多次谈判。2014年,建工集团和王跃明签订了合作意向书。2014年7月,签订了正式的施工合同,经刘运武认可,他把工程交给了熊某1,并约定收取两个点的费用,其中一个点给宾华。因项目利润低只收取了一部分,未收满。因项目是刘运武介绍的,他想感谢一下。2014年1月,意向书签订后,他去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10万元。2014年下半年,他从熊某1处收了几笔钱,便去了刘运武建工集团别墅家里送给刘10万元。过了段时间,刘运武打电话说攸县项目收益情况不清楚,要他把钱拿回去。在建工集团院子里,刘运武退给他10万元。2014年腊月,在建设银行账户中取了20万送给刘运武。他和刘运武约在建工集团院子侧门见面,他在侧门上了刘的车,说攸县项目进展还顺利,连同上次退回的10万,这次送给他20万。2016年春节前后,为感谢刘运武把望云项目交给他,他又准备了10万元送给他。那时刘运武已退休,他到新办公室,用袋子装着10万元送给了他。送钱的事和熊某1说过,意思是从他那拿钱会给刘运武一部分,但没告诉他,具体给了刘运武多少。

3、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湖南建工集团下属省第六工程公司干部,90年代开始,他便一直跟着郭某3做事。郭某3当过六公司副总经理和六公司深圳分公司经理。2013年年底,郭某3说湖南攸县有望云国际广场项目,如谈好让他承包,要收取不超过2个点的项目介绍费。项目拿到后,郭某3经刘运武同意,将项目交给他承包。后他与郭某3及宾华(亦系该项目的介绍人)约定分别提一个点给他们俩。他为此共给了宾华150万元,实际给了郭某3120万元。郭某3曾告诉他,其拿的款项中有一部分会给刘运武。因这项目是刘运武关系拿到的。

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近几年,郭某3(建工集团退休干部,1998年便与刘运武关系较好)做了株洲攸县项目。攸县项目是刘运武交给郭某3做的,但他们怎么约定,不清楚。郭某3老往刘运武办公室跑。

5、被告人刘运武的供述,证明郭某3是建工集团六公司退休干部,他们在90年代就相熟。郭某3退休后,曾对他说,如果有工程就关照下。后株洲攸县有个望云国际广场项目商住楼项目,开发公司的王总经人找到他,想让他派一个好点的队伍去搞土建。他便介绍给了郭某3,郭某3又找到六公司熊某1的队伍以建工集团总公司名义施工。郭某3为这个项目与宾华、王总都有接触。刘运武对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

(十二)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刘运武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经其主导任命李某4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国有全资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董事长。2009年,二公司承接了郴州临武系列项目。李某4找到刘运武希望其作为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出面支持。后刘运武在该系列项目的承接、合同谈判等方面为二公司提供了支持。

为感谢及继续获得刘运武在职务提拔和工作开展上的支持,李某4三次向刘运武行贿,计人民币5万元、美元6000元。具体如下: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李某4从二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刘某7处领取人民币5万元,在刘运武湖南建工集团19楼办公室送给刘。该5万元系刘某7以市场经营部经营费用名目,后以发票在二公司财务报账。2011年3月,李某4与刘运武等人去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出差。出国前,李某4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3000美元。出国期间,李某4又将3000美元送给刘运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人事档案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湘建总人字[2007]155号聘任通知、2007年7月11日党委会记录、临武系列项目资料、护照出入境记录,证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系由湖南建工集团和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全额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系国有公司。李某4在2007年6月之前系六公司干部,兼任二公司前身湖南六建金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7月11日,刘运武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任命李某4为二公司董事长。2009年,二公司承接了临武系列项目。2011年3月,刘运武和李某4出境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他2007年7月被任命为湖南省第二工程公司董事长。二公司在临武做过一系列项目。为顺利拿到该项目,他找刘运武帮忙,刘运武积极出面,多次和当地领导洽谈,最终促成该项目。为感谢刘运武在二公司承接临武项目上的支持及对他的培养,并希望对他前途有所关照。他向刘运武行贿三次,具体为: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以临武项目前期经营为由找二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刘某7拿了5万元,在刘运武建工集团19楼办公室送给了刘。2011年,他和刘运武等8人去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考察。出国前,他在刘运武办公室用信封装着3000美金送给了刘。在新西兰,他和刘运武买东西时,看刘没带包,就又送了他3000美金。

3、证人刘某7的证言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证明他2008年至2013年任湖南省第二工程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根据二公司经营管理文件,经营费用可从工程项目上交的管理费中提2%,我们市场经营部自己拿的工程,可以提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李某4曾在经营部拿了一次5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4说用于业务开支。这5万元是作为经营费用开支的,最后他找了发票在公司财务报账。

4、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十三)被告人刘运武在1997年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任深圳公司总经理时便有向总公司提出成立湖南建工集团东莞分公司的想法。2002年7月-2007年,刘运武分别担任、兼任湖南建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2002年,尹某认识刘运武后请求负责东莞区域业务。2004年,湖南建工集团东莞分公司成立,在刘运武的帮助下,尹某被任命为东莞分公司总经理。后尹某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中标东莞市莞长公路改造工程第12标段,东莞市茶山污水处理厂工程、东莞市东江大道万江丽水泵站工程、东莞市沙田镇齐沙重建水闸工程。这期间,尹某在东莞分公司开展工作得到了刘运武的支持。

为获得和感谢刘运武在职务提拔和工作上的支持,尹某4次共送给刘运武计20万元。具体如下,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尹某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5万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尹某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5万元。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尹某在和刘运武吃饭时,送给刘5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尹某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5万元。

(十四)2009年,湖南建工集团董事会秘书熊某2向被告人刘运武提出想去基层锻炼。同年8月11日,刘运武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任命熊某2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湖南相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山公司)党委书记。8月20日,熊某2正式担任相山公司党委书记。

为感谢刘运武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上述帮助,2010年6月24日,熊某2让相山公司干部郭某4代买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岭生态高尔夫球会价值10.8万元的会员卡1张(经销商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卡卡号C20×××28。后郭某4将该会员卡交给熊某2,熊某2再将该卡在刘运武建工集团办公室送给刘。熊某2将郭某4垫付的10.8万元还给了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湖南建工集团党委湘建总司党字[2009]49号任命通知,2009年8月11日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记录,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等,证明熊某2曾担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会秘书,2009年刘运武主持召开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通过了熊某2调任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相山公司党委书记的决议。

2、熊某2建设银行尾数为0257账户的交易明细、银联湖南分公司刷卡卡号说明、郭某4建设银行尾数为2603账户的交易明细、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银行进账单、郴州小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刘运武会员卡信息、收款凭证、与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郴州南岭高尔夫球会个人创始会籍报销买断协议书等,证明郭某4为熊某2购买了10.8万元郴州南岭高尔夫球会员卡,该会员卡登记人是刘运武。

3、证人熊某2的证言及发给黄某1的短信截图复印件,证明2009年初,他担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会秘书。他主动向刘运武提出想调去基层锻炼,刘运武同意了。2009年3月,相山集团成立,刘运武召开党委会研究人选的时候,提出让他去相山集团担任党委书记。后湖南建工集团任命他为相山集团党委书记。为感谢刘运武的帮助,2010年上半年,郴州小埠村新建了一个高尔夫球场,他便主动联系刘运武表示要送给刘一张该球场的高尔夫球会员卡。刘运武答应后。他安排相山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某4去办理了小埠村高尔夫球场会员卡。卡办好后,他到长沙刘运武办公室将卡送给了刘。办卡用去10万元左右,具体以凭证为准。办卡的钱是他先让郭某4垫付的,他后面把10万元左右的现金还给郭某4。这10万元他之前从银行取出放在家里备用及身上的现金凑的。本案起诉前,他发给黄某1关于刘运武已将10万元退还相山公司的短信不真实,发短信的原因是黄某1数次来骚扰他,他很愤恨,以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为准。

4、证人郭某4的证言,证明他曾任相山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2010年6月,相山集团党委书记熊某2联系他,要他帮忙去郴州新开的小埠村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给刘运武办理一张会员卡,并要他先垫付。他按熊某2指示去该高尔夫球场帮刘运武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卡办好后,他将卡交给了熊某2。办卡用了10.8万元。当时他还帮朋友办了一张卡,所以当时共办了二张卡。过了一段时间,熊某2将办卡的10.8万元以现金方式还给了他。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不知道熊某2为何要发这条短信给她。(见法院正卷本院的调查笔录)

6、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五)2006-2009年期间,湖南建工集团干部陈某6数次找刘运武帮忙,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承接湖南长丰动力有限公司联合厂房及相关辅助工程和长丰集团总部大楼工程。陈某6还多次向刘运武表示希望得到提拔。2011年、2013年,经刘运武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先后任命陈某6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党委副书记、湖南建工集团全额出资的湖南建工相山投资集团党委书记。为感谢刘运武的帮助和继续得到工作职级等方面的关照,2009年的一天,陈某6在刘运武湖南建工集团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干部任免审批表,湘建总司党字[2011]64号、[2013]27号任免通知,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油发动机项目联合厂房人工挖孔桩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厂房辅助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长丰集团总部大楼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等,证明湖南建工相山投资集团系湖南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干部陈某62011年、2013年先后担任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党委副书记、湖南建工集团全额出资的湖南建工相山投资集团党委书记。2006年开始,陈某6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先后承接了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油发动机项目联合厂房工程、联合厂房辅助工程、长丰集团总部大楼工程,并与建工集团签订了相应的内部承包合同。

2、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建工集团的干部,先后任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的任命,均是刘运武主持总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的。2013年,刘运武主持总公司党委会研究任命他为湖南建工相山投资集团党委书记。后他曾多次向刘运武表示,想调回总公司提拔为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刘运武答应了。2007年,他在湖南长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联系一个厂房项目。后他通过黄某1请刘运武参加开标。2007年夏天的一天,项目顺利中标,但因单价过低,他没有做。为感谢刘运武及之后需刘运武关照,便想送钱给他。2008年或2009年,他联系长丰集团总部大楼项目,开介绍信等也需要刘运武,他去刘运武建工集团办公室送了10万元。刘运武收下了。长丰集团总部项目2009年5月开标,他顺利中标。后他还去刘运武办公室邀请他去工地考察。刘运武答应了。平时手里是大几万现金,如不够,会找刘某8(系陈某6妻子)拿。

3、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她是陈某6妻子。家里钱款是她管。陈某6身上一般有几万元现金,如不够会找她拿。陈某6承接工程的收入也会交给她。他们家和刘运武家关系较好,她与刘运武妻子黄某1曾结伴出国旅游。

4、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六)2007年,曾在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供职的谭某向被告人刘运武提出调到湖南建工集团工作的请托。刘运武表示同意并答应提拔他,遂于2008年3月22日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提名并通过了任命谭某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企业副处级)的决议。200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谭某为感谢刘运武在职务安排上的帮助,在刘运武建工集团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2010年7月6日,刘运武又在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上提拔谭某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正处级)。谭某为表示感谢刘的提拔于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1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履历表、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任免审批表、工人聘任干部呈报表等人事档案资料,2008年3月22日、2010年7月6日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记录,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证明谭某曾系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职工。经刘运武支持召开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并提名,谭某于2008年4月8日被提拔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0年7月被提拔为湖南省第二工程公司(系湖南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总经理,2011年11月28日被任命为二公司党委委员(增补性质)。

2、证人谭某的证言及其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他曾系六公司职工,2007年下半年找刘运武说想调建工集团工作。刘运武答应后,让他去集团下属的湘建房地产公司负责。2008年上半年,刘运武主持总公司党委会提名并通过了他任湘建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的决议。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为感谢刘运武的提拔,他将5万元在刘运武建工集团办公室送给了刘。2009年,二公司总经理调离。2010年,刘运武便提拔他担任了二公司的总经理。是刘运武在总公司党委会上支持了他的任命。他的企业级别从副处变为正处级。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为感谢刘运武的提拔、重用想给他送点钱。当时听说刘运武会出国,他就想送些美金。他在长沙侯家塘中国银行边上的私人贩子兑换了1万美金在刘运武建工集团办公室把美金给了刘。这些款项来源于身上的钱和建设银行取的钱。

3、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七)2012年,时任湖南建工集团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周某3在了解到湖南建工集团会调整四公司董事长时向被告人刘运武提出担任四公司董事长的请托。刘运武同意后,于2013年8月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联席会议提名、通过了周某3担任四公司董事长的任命决议。周某3为感谢刘运武的提拔,于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在刘运武长沙建工集团的办公室送给刘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建工集团湘建总人字[2013]135号通知、2013年8月12日党委会记录、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证明湖南建工集团干部周某3于2013年8月13日经刘运武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其被提拔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证人周某3的证言及其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他系四公司总经理,在知道建工集团考虑更换四公司董事长后,就去刘运武办公室找刘提出想担任四公司董事长。2013年8月,经刘运武帮助,他被任命为四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运武的帮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将5万元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了刘。这5万元都是他陆续从建设银行取出来放在家里的备用金。

3、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八)时任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六公司路桥分公司总经理的宋某2,在得知六公司路桥分公司和湖南建工集团路桥分公司要合并成立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后找到刘运武,表示希望担任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刘运武帮助,2013年10月,宋某2被湖南建工集团任命为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宋某2为感谢刘运武在职务提拔上的帮助在和刘吃饭时,送给其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人事档案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证明宋某2原系湖南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干部,2013年10月前系六公司副总经理兼六公司路桥分公司经理,11月被提拔为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系湖南建工集团全额出资设立的子公司。

2、证人宋某2的证言及其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他2013年10月前在湖南建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3年6月,他得知建工集团路桥公司与六公司路桥公司将整合为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消息。他便在刘运武办公室向刘表示想担任整合后的路桥集团负责人。刘运武说,如他符合条件会着重考虑。2013年11月,他被任命为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刘运武,在请刘吃饭时,送了5万元给刘运武,并希望以后工作能多照顾。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湖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变更的公司工商登记。

3、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九)2010年5月,在被告人刘运武的帮助下,周某4被提拔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后又调整岗位至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4年,为感谢刘运武在职务提拔和岗位调整方面的帮助,周某4在刘运武办公室送给刘1万美元。

(二十)2013年初的一天,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干部钱某3为提拔成湖南建工华旺租赁有限公司(系由湖南建工集团出资并控制的国有公司)董事长找被告人刘运武帮忙,在刘运武湖南建工集团办公室送给刘5万元。2013年下半年,在刘运武帮助下,湖南建工集团任命钱某3为湖南建工华旺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十一)2016年9月的一天,刘某9想以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加衡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图书馆项目投标,便找到时任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会长的被告人刘运武(刘运武担任会长系由政府部门提名,湖南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命)帮忙。刘运武答应后,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打了招呼,并让刘某9直接找叶某联系。后刘某9与叶某见面后提出借用其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叶某表示同意。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9为感谢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上述帮助,在刘运武长沙家中送给刘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章程,湖南省委组织部湘组干函(2014)321号文件等,证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其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承担政府授权的部分对建筑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刘运武担任会长,经过了政府部门的推荐和湖南省委组织部的审批任命。

2、证人刘某9的证言、衡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图书馆项目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湘莲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9月,他想借建工集团五公司资质投标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项目。他便找刘运武帮忙。刘运武答应后,帮忙向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友泉打了招呼,并让他直接和叶友泉联系。他和叶友泉联系后,叶友泉说刘运武已和他打了招呼,这方面没问题,让他去和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招标再具体商量。因衡阳师范学院进度太慢,到现在还没施工招标,可能要等到2017年10月份。为感谢刘运武的帮助,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刘运武长沙家里送给刘5万元。这5万元都是他自己的钱,从妻子吴湘莲的建设银行账户中支取的。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刘运武帮我拿到五公司的资质。

3、证人叶某的证言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证明他系湖南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6年八九月的一天,他接到刘运武电话说刘某9有个项目想和五公司合作,让他接待一下。他说让刘某9来办公室面谈。大概几天后,刘某9来到他办公室说准备参加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工程项目,项目还未施工招标,到时想以五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他承诺说刘运武为此打过电话,尽管放心,等项目施工招标再细谈。

4、被告人刘运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深圳市龙岗区金洲花园9栋1-602号、珠海市吉大路1号3栋3单元1103房、长沙市雨花区卉园路春色满园新寓1栋401号、深圳市中城天邑花园1座2-11A号、中山市锦绣海湾城二期75座101号、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连排5栋105号、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5栋1605号、海南省文昌湘海城6栋2409号,临武县家园住宅小区2栋2601号房产资料,刘婷名下湘A×××××号、粤B×××××号,黄某1名下湘A×××××号、粤B×××××号小车资料,刘运武与他人签订的合作采矿协议,借款合同,艳玉转账汇款凭证,湘阴县金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出售)协议,银行支付凭证,海银可交债1期债券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建设银行持有产品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刘运武、黄某1将涉案款项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汽车,投资企业和储蓄等情况,及以李某5名义存款200多万元。

2、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章程,证明湖南建工集团内设部门包含南方、北方、华东等工程局,全资子公司包含湖南省第一、二、三、四、五、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湖南建工相山投资集团、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3、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的证言,证明刘运武将贿赂款一般会交给她保管、使用。她用于储蓄,投资企业,购买股票、保险、房产等。因担心名下财产太多,与家里收入不相符,她便将款项以弟弟黄某3、黄某2,妹妹黄某4,母亲李某5的名义存储。以黄某3名字开了一张招商银行卡,于2013-2014年期间,每次10-20万元不等的形式,分多次存了100多万,后带黄某3在长沙海银财富以黄某3名义买了100万理财产品。2014年左右的一天,她在黄某4处陆续放了90多万元。2014或2015年的一天,她将270多万元以母亲李某5名义存在建设银行。2016年,她还在黄某2处放了30万元。让黄某3、黄涛以他们名字在银行开过保险柜,存储贵重物品。黄某4还证明黄某1的钱被她投到农商行。黄某1还将钱投到彭三成开的小额贷款公司。

4、证人甘某的证言及长沙市万科白鹭郡小区房产资料,证明她系刘运武情人,湖北咸宁人,2004年4月认识刘运武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刘运武分别为她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购买了广东省惠州市淡水镇熊猫国际、湖北咸宁永安大道34号学府华庭小区、湖南长沙万科洋湖的房产及福克斯小车,期间还多次赠与她现金。

5、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明2014年,黄某4说其姐黄某1私房钱需保管,向她借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给黄某1存款。后黄某4还借她身份证办理一张账号为62×××52的银行卡。

6、被告人刘运武对将贿赂款用于家庭开支,购买房产、车辆,投资企业,储蓄,供养情妇甘某等情况均供认不讳。

另查明:湖南省纪委掌握刘运武涉嫌收受傅某人民币95万元、美元5000元和袁某1人民币40万元款项的严重违纪情况后,于2017年3月4日将刘运武带至审查场所采取“两规”措施。刘运武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除如实交代组织已掌握的上述情况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收受贺某1等21人共计人民币839.1万元、美元2.6万元贿赂的事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2日作出湘检反贪立[2017]l号立案决定书对刘运武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已将刘运武、黄某1转移至亲属黄某4、黄某2、黄某3、刘某3、刘某1处的赃款95万元、70万元、87万元、120万元、90万元,共计人民币462万元扣押;冻结了存储在户名为黄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账号62×××26中的赃款218.0351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账号52×××18中的赃款170万元和户名为刘运武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中的赃款50万元,共计人民币438.0351万元。本案已被扣押、冻结的款项计900.0351万元。

被告人刘运武的女婿黄涛原系湖南建工集团干部,因犯贪污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2018年5月8日,刘运武女儿刘婷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刘运武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证明省纪委掌握了刘运武涉嫌收受傅某95万元、美元5000元和袁某140万元的严重违纪情况后,于2017年3月4日将刘运武带至审查场所采取“两规”措施。刘运武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除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上述情况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收受贺某1等21人共计人民币839.1万元、美元2.6万元贿赂的事实。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2号以湘检反贪立[2017]l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刘运武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令等,证明侦查机关已将刘运武、黄某1转移至亲属黄某4、黄某2、黄某3、刘某3、刘某1处的赃款95万元、70万元、87万元、120万元、90万元,共计人民币462万元扣押;冻结了存储在户名为黄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账号62×××26中的赃款218.0351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账号52×××18中的赃款170万元和户名为刘运武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中的赃款50万元,共计人民币438.0351万元。本案已被扣押、冻结的赃款共计900.0351万元。

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明刘运武女婿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女儿患有抑郁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务提拔、调整,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某1多次收受他人款项、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65.3万元,美元3.1万元,其中未遂人民币70万元。另有赃款产生的孳息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运武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刘运武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受贿共同犯罪中,刘运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运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刘运武在有关部门仅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刘运武、黄某1收受贺某1100万元贿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有70万元未能得逞,就该70万元构成受贿未遂,可对收受该70万元贿赂的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刘运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了绝大部分受贿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刘运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但考虑其认罪认罚,在有关部门仅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及有收受70万元贿赂未遂,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了绝大部分受贿赃款的情况,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运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将已被扣押、冻结在案的刘运武、黄某1款项计人民币900.0351万元(款项的具体情况见审理查明部分,其中已包含刘运武、黄某1共同收受的贿赂90万元,美元已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入)作为本案赃款及孳息、罚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刘运武、黄某1以贿赂款即人民币30万元作为股本投在株洲希尔顿酒店项目中所产生的相应股权及孳息和刘运武单独受贿的赃款及孳息人民币36.786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来清

审判员  黄光前

审判员  梁晓亮

桃花源中人20220327 00:33


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4-06-05 17:00


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叶新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靠企吃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伪造、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漠视组织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持股情况;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钱色交易,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私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贿赂。

叶新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叶新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4-11-22 19:30


日前,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新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20250318 15:59



2025年42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受贿一案。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24年,被告人叶新平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合作、融资借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891万余元,其中1473万余元未实际取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叶新平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叶新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叶新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本次庭审。

株洲中院20250424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