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问:为什么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中央纪委研究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所有设立党组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实现监察全覆盖符合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特点决定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都要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人民承担无限责任。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使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完善。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大量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严重离散党群干群关系、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也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对增强“四自”能力的全新探索,将为我们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17-12-06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央纪委研究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定)政务处分意见。(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1)监察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2)监察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的,依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3)监察对象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4)监察对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5)监察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于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