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处处长李国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派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安顺市监委监察调查。
贵州省纪委监委20240415 11:20
2025年4月22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综合处处长李国忠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国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李国忠退缴的贪污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国忠担任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派担任贵州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秘书长、会长兼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22.2864万元。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国忠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派担任省房协理事会秘书长、会长兼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26名商人在办理房地产企业资质、物业服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61.7779万元。
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忠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贪污、受贿数额巨大。鉴于李国忠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镇宁县法院20250422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