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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走“捷径”!

求学,

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记不清经历了多少次考试,

只记得,

每一次的全力以赴。

诚信考试,

是对规则的尊重,

也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今天这则案例,

敲响警钟……




作弊“一条龙”,包的!


  2023年5月,龚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决定在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龚某负责招收考生、帮考生取得报考资格、发放作弊器、安装信号发射器等,刘某负责提供工具、获取考题及答案、发送答案等。

  2023年7月和11月期间,袁某承诺帮助两名考生通过当年的在职研究生考试,并联系喻某为两人提供考研作弊帮助。喻某了解到朱某“有门路”,便将两名考生介绍给朱某。朱某继而与龚某“搭上线”。龚某前前后后共收到了朱某等人向他介绍的七名考生信息。

  这些考生都是外地考生,为了让他们获得在珠海参考的资格,龚某又联系了曾某,指示曾某利用其名下开办的多家公司,为上述考生伪造劳动合同关系并交纳社保费用,使他们获得珠海考区的考试资格。




临考前“培训”,也包的!


  2023年11月底,龚某从刘某处买来作弊器和信号发射器,通知考生们到指定酒店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则是向考生介绍作弊方式、发放作弊器和讲授作弊器使用方法等。

  龚某安排了王某负责联系考生到酒店、接引考生进入房间、收取作弊器押金等,并与王某一同前往考场附近踩点,放置信号发射器。




考场“露马脚”,栽了……

  龚某等人自以为将一切安排得明明白白,但严密的监考流程却不会留下“钻空子”的机会。考试当天,3名考生因害怕未将上述作弊器带入考场,1名考生携带上述作弊器进入考场时,被安检人员当场查获,其余3名考生在使用上述作弊器进行作弊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2024年年初,龚某等五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一人自动投案自首。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喻某、袁某、曾某、朱某、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结合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香洲法院判处被告人龚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喻某、袁某、曾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释法



  考试,是为了选拔人才、检验水平而设置的评估机制。考试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规则和秩序,更是对社会公平竞争共识的巨大冲击。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指行为人实施发起、组建、指挥、策划等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龚某等6人分工明确,分属整个作弊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他们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而这场考场舞弊中被查获的考生,违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将面临成绩无效等相应后果。如此“捷径”,无异于走入“绝境”。法官提醒,人生大小考不断,每一次都应该诚实应对,切勿触及法律红线,为人生考卷抹上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