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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法院对李某受贿案一审宣判

桂阳县委原二级调研员李一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郴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林邑清风20250212 14:54


日前,经郴州市委批准,郴州市纪委监委对桂阳县委原二级调研员李一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一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投资入股获利,利用职权为其子承揽项目谋利;损害群众利益,违规摊派费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变更工程量和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

李一明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郴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一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林邑清风20250429 15:48


2025年8月27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某县原二级调研员李某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4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某高速建设协调办主任,某县X090线、某大道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调整项目容积率、变更工程量以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60万元

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李某受贿数额巨大,鉴于李某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宣判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警示广大公职人员时刻坚守廉洁底线,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汝城法院20250827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