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通知下发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对认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作出规范。审核时要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
22. 《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23.未满18岁入党的,其入党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应对未满18岁入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24.对党员身份造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和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答:民革党员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组织批准之日;台盟盟员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之日。干部人事档案中须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6.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如何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 答:中央一贯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不唯学历。在干部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将干部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干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接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級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着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27.干部专修科是否属于全日制教育?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斤关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纽方函字(2003)32号)明确:“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80〕教计字257号)有关精神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专科层次学历全日制教育。 28.如何认定"”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的学历? 答:《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规定:“对于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29.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否作为学历进行认定? 答:《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根据上述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能作为学历认定。 30.以同等学カ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如何认定? 答:(1)同等学カ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从1995年起必须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统考试;从1999年9月1日起,在部分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还须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其硕士学位认定依据为学位课程认定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材料,其中,2006年以前申请硕士学位的还须有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和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的复印件。 关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各年度学科范围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990年: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学科。 2000年:增加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カ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水利工程、測绘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学科。 2001至2003年:增加建筑学学科,取消中国语言文学、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学科。 2004至2011年:增加中国语言文学、公共管理和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 2012年:増加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软件工程、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护理学学科,取消历史学学科。 2013年: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目前没有国家组织的水平认定考试。其博士学位认定依据为学位课程认定成绩表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材料。 31.对干部在中央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 答:中央党校学历学位分为国民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和函授教育。干部在中央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国民教育。包括两类:一类是研究生教育,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全国招生计划,报考硕士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参加中央党校博士入学考试,按照规定录取,完成学业并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另类是中央党校职工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育,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按照规定录取,完成学业并毕业,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2)在职研究生教育。报考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单位组织入事部门同意、招生单位审查合格方能报考。在职攻读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无学位。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认定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负责。 (3)函授教育。中央党校函授教育是由中央党校主办,以地方各级党校为依托以培训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的高等在职教育。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学历认定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负责。 关于“中央党校函授教育”,有关办学情况和规定如下 开设班次:1985年3月开办大专班(1985至2007年),1989年9月开办本科(1989至2007年),1991年4月开办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函授班(1991至2000年),2005年5月开办高中起点本科班(2005至2007年)。 招生对象:党校函投教育的招生对象以党员干部为主。 报名条件:报考领导干部函授班、本科班,以大学专科毕业为起点;报考大专班高中起点本科班,以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为起点。 毕业规定: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即准予毕业,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毕业证书。高中起点本科班采取分段发证,读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大专毕业证书;继续读满5年,经考核合格,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员在学习期间中途退学,其所学课程及格的,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违纪处理规定:学员报名、考试或入学后,如发现伪造姓名、学历、证件者,取消其考试、入学和学员资格,其已获得的毕业文凭,通知所在单位作废。 32.对干部在省(区、市)委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了? 答:省(区、市)委党校学历学位分为国民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和函授教育。 千部在省(区、市)委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国民教育。此类只有研究生教育,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按照规定录取,完成学业并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目前,具有此类国民教育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省(市)委党校共14所,分别是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和陕西。 (2)在职研究生教育。干部在职攻读省(区、市)委党校研究生,毕业取得省(区、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无学位。 (3)函授教有。有关学历的认定由发证党校进行核实。 33.对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 答: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士兵、军队干部、地方大学生考入军队院校,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有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报告表。 (2)士兵、军队干部参加军队院校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相应院校发给军队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成人教育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主要是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3)地方人员参加军队院校的成人委托培养教育,这类毕业学员的学历信息查询,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核实,并出具认证结果。 对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有异议的,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共同核实,与其毕业院校沟通,出具认证结果。 34.在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设法通过资格审查取得报考资格,通过考试被录取,完成学习计划并取得学历学位的,其学历学位是否承认? 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く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等文件规定,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但已取得学历学位的,如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无论当事人现获学历学位还是其前置学历学位,经认证发现存在作假舞弊情况的,其学历学位均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35.学历学位如何认证? 答:国内学历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国内学位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clg-dc.edu.cn);国(境)外学历学位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需要认证的,可向相应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由认证机构出具相应的认证报告。 36.对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如何认定? 答:主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没有履行千部任用程序、没有党委(党组)研究会议纪要的,不予承认。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37.对转干、录干人员的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千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审查转干、录干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效,有疑间的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 对特定历史时期“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录干的,审核时还要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于字[1983]7号,2013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为依据。三、入党时间和党员身份
四、学历学位
五、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