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以及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挂职、借调、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报告人情况,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 (一)打听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中尚未公开事项的; (二)为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三)请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分析案情、出谋策划,规避或者对抗审查调查的;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授意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抹案、销案,或者违规减轻、加重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责任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其他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中,需要了解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具有管理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依据职权和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应当坚决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受托人应当径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违规干预案件的,受托人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逐渐登记、建立台账、专人管理,每季度汇总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收到本部门监督对象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收到本机关机关纪委监督对象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直接移送机关纪委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收到本机关监督监察部门监督对象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直接移送监督检查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收到本机关派驻(出)机构监督对象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直接移送派驻(出)机构处置。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收到上级、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直接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接受请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