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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强化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我省教育收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教育收费是指依法应当事先经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备案,或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关下发文件明确的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项目。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及其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根据违规违纪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多种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限期整改与费用退还。要求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还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严控价费标准核定。对违反价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严控实行政府管价的学校收费标准、教材价格制定及调整幅度、频次等。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责任主体参与全省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四)扣减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乱收费行为的严重程度,按一定比例扣减责任主体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扣减招生计划与限制办学。对违规学校视情况扣减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招生。

(六)约谈提醒。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形成约谈记录。

(七)书面检查。要求责任主体就乱收费问题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材料,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识错误的严重性,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承诺。

(八)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责任主体的乱收费行为进行公开通报。

(九)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诫勉谈话。

(十)组织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按程序对责任主体采取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十一)党纪政务处分。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责任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十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主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以达到有效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目的。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设立、批准教育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的;

(二)乱罚款、强制或变相强制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的;

(三)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社会组织向学生收取的;

(四)向学校摊派任务、打招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材教辅、课外读物、报纸杂志,购买校服、学具教具、平板电脑或注册教育APP等收费行为的;

(五)违规推荐教辅材料,包括未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在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外推荐、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推荐1套以上教辅材料的;违规让第三方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的;在中小学教材发行中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的;

(六)包办代替校服采购、规定校服购买套数,违规指定校服生产商或违规招投标确定生产商,利用购买校服谋利的;

(七)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对社会化服务事项、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监管缺位的;

(八)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学校(含幼儿园)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的,或恶意竞争采取各种方式变相无序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减免收费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

(五)公办学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不按规定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不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

(六)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不退还多收取的代收费,或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的;

(七)中小学校违规开展补课乱收费,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

(八)通过与基金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或者关联单位进行交易的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转学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九)中小学校直接或者通过家委会(含班委会,下同)等,违规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平板电脑、教材、教辅资料、报纸杂志、商业保险或者收取设备、软件使用费的;向学生提供网络维护、空调安装、教室室内布置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摊派或收取饮水费、教室空调费、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的;

(十)强迫或诱导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补充练习”“校本教辅”等名义变相增加目录外教辅的;以“教学需要”等名义强制学生购买教辅,将教辅使用情况与学生评价、教师考核等挂钩的;超出规定的学科、年级范围征订教辅或同一学科重复征订多种教辅的;以“家委会”名义统一组织购买、使用教辅或默许、指使家委会代行教辅征订职责的;以课堂讲解、作业布置、微信群聊等方式暗示、诱导学生到指定书店、网店或书商处购买教辅或与供应商达成排他性约定的;违规协助第三方通过公众号、二维码、家长群等发送教辅征订链接或支付信息,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线上代购、拼单等变相征订的;在征订教材或目录内教辅时,搭售练习册、试卷、课外读物、文具等无关商品;

(十一)校服征订价实不符,频繁更换款式,导致学生原有校服无法继续使用,被迫重复购买的;校服采购流程不规范,违规“定点”、“定商标”,利用购买校服谋利的;通过年级服、班服、文化衫等巧立名目方式,变相统一配置校服以外服装并从中谋利的;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直接或者通过家委会(含班委会),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课后服务费,超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坐收坐支课后服务费,不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课后服务减免政策,违规减免教师子女课后服务费,不按规定清退课后服务结余资金的;

(十三)食堂违反“公益性”原则,违规转包分包,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的;学校违规从学生食堂盈利的;超范围列支伙食成本,伙食费结余违规开支;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伙食费;收取伙食费转入个人账户或公款私存的;未按规定公示食堂经营情况的;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学生营养餐采购管理中乱收费牟利的;

(十四)学校以开展军训、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方式,变相高收费的;

(十五)大中专院校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幼儿园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执行退费政策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学生退费手续的;

(十六)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履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不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费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

第七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除上述第六条涉及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规定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高等学校收取转专业费或以调整专业为名变相收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的;

(二)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违规提高学费标准;违规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委托培养费等行为;通过虚假宣传、与学历教育挂钩等方式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培训收费,将培训费与学费捆绑收取等问题;

(三)未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统一核实、统一管理,违规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收代缴学费和上缴前分配。校外教学点自立收费名目搭车收费、捆绑收费,且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及时整改的。在实施继续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混淆学历教育方式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乱收费的;

(四)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代教费、培训费、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若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任主体,由宣传、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具体职责分工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21〕38号)。同时,情节严重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等方面严格限制,并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违规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学校的直接责任及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在清退违法所得时,应明确清退方式、时间节点和监督机制,确保退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一)发生严重教育乱收费行为,引发群众集访或大规模重大负面舆情;

(二)同一学校乱收费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同类乱收费行为;

(三)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四)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五)违反规定将收费所得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

第十一条 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家委会等类似组织监管不力,导致家委会等类似组织成员违规收费或履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