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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有哪些规定?

1.党政领导干部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把关,坚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有利于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的专业优势,促进教学与科研实践相结合。

2.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特聘教授等教学性质的职务以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性质委员会的委员(成员),对个别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兼任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不得兼任各类名誉、荣誉职务。

3.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相当专业素养,具备高校、科研院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距年满70周岁不足1年的不再作为拟聘人选。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担任现职未退休以及退休的一般不超过2个,兼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党政领导干部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干部本人每年要对兼职及领取使用费用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按规定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兼职期间违规获取额外利益,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