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5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昌华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郭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106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郭昌华利用其担任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项目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茅台酒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9772万元。
关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昌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事实是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决定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郭昌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关岭法院20250905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