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信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激励约束作用,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工业工程、能源工程、农业工程、生态环境工程、自然资源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作出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信用分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的评价活动。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具有唯一信用评价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的原则,全面归集全国范围内各行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会同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湖南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牵头开展涉信用评价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指导、协调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投标主体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在合同履约阶段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等重大事项的信用惩戒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行政监督部门牵头开展涉及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所需内容提供本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督促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开展信用评价扣分、归集涉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牵头落实招标投标主体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在合同履约阶段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等重大事项的信用惩戒措施。 省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信用数据共享。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涉信用信息的数据归集、记录、推送,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对交易平台或现场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职责认定范围内的不良交易行为信息予以信用扣分并推送扣分结果,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推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扣分处理,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在交易平台中的具体应用。指导市州交易中心开展数据分析、评估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申诉处理等工作,对市州交易中心汇总推送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业务复核,并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建设运行信用评价系统,推进信用评价系统与其他有关系统对接。 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各交易中心确认符合规定情形并予以信用扣分的不良交易行为信息。不良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本办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明确,除严重不良行为以外的,属于一般不良行为。 招标投标主体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影响期为1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影响期国家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后自动停止使用。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的,自修复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六条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为零分,影响期内不得参与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 1、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含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和MAC码、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等文件创建标识码、保证金或保函缴纳账户等异常一致的,多家投标人保函由同一人经办的,或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或存在不同单位投标事项均由同一人或委托人办理等可以认定为围标串标情形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出借、挂靠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盗用他人材料投标,经大数据比对发现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文件内容大面积雷同的。 5、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中填报的涉资质、业绩、人员、信用、奖项等信息未如实填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存在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 7、中标人对中标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 8、由于中标人原因不完成履约造成工程烂尾等情形的。 9、中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完成合同任务,或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内容及相关服务货物的。 10、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11、因工程建设引发重大社会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12、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13、在全国范围内其他投标行为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为零分,影响期内不得在本省代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对于有异议、投诉的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尚未作出处罚或已出具明确意见不再重新招标的项目,再次组织招标的,或明知项目存在违规问题,仍然组织进场交易的,或已招标项目无故再次组织招标的。 2、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不按立项批复的工程类别、内容和项目规模等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或不按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填写内容,或违规发布补疑通知、评标办法适用、资质、业绩、奖项等条件设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牵引指标项选择的。 3、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的;违规与评标专家接触的;违反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在门禁、电梯等专家出入相关区域蹲守、逗留,擅自进入专家等候区(休息区)、见证室、监控室等区域,经提醒后拒不离开的。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5、以任何形式贿赂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6、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受相关投标人经济利益的。 7、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集评标专家信息(含专家专业、联系方式等),私自加入或发起专家微信群、QQ群的。 8、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等有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瞒、不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的。 9、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内的。 10、其他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八条 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为零分,直接清退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相关主体贿赂的; 2、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泄露评标信息的; 3、为特定投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公正评标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出现评审结果错误,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仍不改正的; 5、其他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或各交易中心开展信用评价扣分的,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按照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全流程对外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控、分级负责、分类评价、自动计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与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大数据总枢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交易系统、交易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交易主体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归集纳入评价范畴的各招标投标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设置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打分、信用信息公示及查询、异议处理等功能,实现对各招标投标主体进行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并生成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系统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护与系统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按不同评价主体分为投标人评价指标、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指标、评标专家评价指标三类(附件1-3)。各类评价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投标人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信用信息、投标行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包括社会综合信用评价、公共行政监管信息。 行业管理信用信息是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状况、质量及进度管理、安全生产、诚信履约等方面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投标行为信用信息是投标人参与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守信承诺信息和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守信承诺信息是指投标人在参与交易活动时是否如实填报资质、业绩、奖项、人员等信息,由交易平台实时推送,存在所列情形的,纳入一般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如与交易平台信息检录对比,发现投标人填报的字段级信息与附件资料不一致或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造成所投项目评审不得分、得低分的,实行信用扣分。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指标包括综合行业指标信息、招标投标行为指标信息。其中,综合行业指标信息包括社会综合信用评价、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投标行为指标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评价”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三)评标专家评价指标均为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行为类别和情节轻重设定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对评标专家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或实施禁入惩处。 第十三条 投标人信用评价实行得分、扣分制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和分值按以下规则设定(详见附件1): (一)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信用信息、投标行为信用信息三类一级指标计分权重分别为15%、60%、25%,总分100分。根据需要,将一级指标分解为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并设定相应权重。各级指标根据得分和权重汇总计算形成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 (二)二级指标社会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为得分项。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由系统自动归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直接赋分;行业综合信用评价计算规则为:由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投标人具有本行业施工、设计、监理等领域所有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即在相关行业有多少个资质,就归集多少个对应的信用评价分。该信用评价分既可以是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组织评价得出,也可以直接采用国家信用评价结果,具体采用何种评价结果,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自行确定。如投标人具有相关资质但未达到评价标准未纳入评价范围的,则按本省相关行业领域平均分下浮10%作为该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如无评价分的行业暂赋满分,待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评价结果后,再予以采用。同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须提供投标人近一年所具备资质实施的对应的全省项目总金额(以竣工时间为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时间判断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无项目金额统计数据的,可采用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中填报方式统计,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推送使用。获取投标人各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实施项目总金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分: (三)其他二级指标为扣分项的,基准分设定为100分,根据投标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数予以扣分,最多扣减至0分为止。 (四)投标人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分按联合体组成单位中最低信用评价得分认定。首次入湘投标或在湘未承包过工程项目的企业,暂不开展信用评价,以本省信用评价平均分作为基准分,按照指标权重减去其不良行为扣分后,作为其投标信用评价得分。 (五)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的,按高至低依次对应信用评价分数的100、90、80、70(按百分制的计分方式),即最高等级对应信用评价分数100,次高等级对应信用评价分数90,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得分、扣分制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和分值按以下规则设定(详见附件2): 代理机构综合行业指标信息和招标投标行为指标信息两类一级指标,权重各占50%,总分100分。各一级指标分解为若干二级指标,并分别设置相应分值权重,通过直接得分或扣分方式计算各二级指标得分,各二级指标汇总形成信用评价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按以下规则计分(详见附件3):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对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一般不良行为根据对应的分值进行扣分,形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为的信用评价应以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涵盖从项目入场至合同签订完毕期间。在交易平台运行过程中,各级交易中心通过系统监测发现交易主体存在能够直接判定识别的不良行为的,可作出交易流程阻断并同步生成信用扣分依据,由省交易中心复核后,直接进行信用扣分并记录推送扣分结果,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不良行为情形实行动态清单制管理,后续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和交易平台的运行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交易中心组织修订发布,修订后的内容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发布;涉及弄虚造假、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或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先由交易中心作出流程阻断处理,交易系统统一归集、保存相关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和相关线索推送至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认定。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依规主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或接收并处理相关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的投诉举报。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在行政监督平台上实行全过程留痕、线上办理、闭环管理。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应线上推送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后,应及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和信用扣分结果,并将信用扣分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州)相关部门政策执行和业务开展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月一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系统于每月5日0:00,根据所收集数据计算各招标投标主体信用评价分数,并于当日9:00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公示期3天。公示后的评价分数于每月15日10:00正式启用。涉及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的,只公布信用扣分结果或清退出库情况。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系统将对各招标投标主体(评标专家除外)信用评价结果的各评价指标得分、实施项目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任何人可进行查询,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被评价主体可查看具体评价得分明细。 第十九条 交易系统每月15日10:00从信用评价系统获取各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分,自动匹配至各投标人,作为评标的形式审查及计分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一年内不得在省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分低于60分的,按《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及时清退出库。 第二十条 对于年度信用得分较高的招标投标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在交易服务平台、场内大屏进行公开展示,实施正向宣传;投标人可少交或免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鼓励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优先考虑;对评标专家进行优先续聘;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减少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要在其他行业实施联合惩戒的,或者经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在其他行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要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的,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申诉应当遵循“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 招标投标主体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认定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对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影响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该信用信息认定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所认定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日内将更正信息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予以纠正。 招标投标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申诉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核实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日内将更正信息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予以纠正。 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本系统信用信息申诉办理工作,省发改委对信用信息申诉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因信用评价结果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主体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通过异议、投诉程序提请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主体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并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1.投标人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3.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