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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衡技院委字〔2019〕8号

各部门:

《衡阳技师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937

衡阳技师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

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中共衡阳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我院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制定本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确保党中央和上级以及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执行坚决,保障有力。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院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

1.统筹谋划部署。党委应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得少于4次。

2.健全工作机制。通过明确职责、认真履责、层层负责、严格追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强化权力制约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推动党务、院务信息公开,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事项和重点对象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严禁 “带病提拔”干部,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应征求纪委意见,加强对选人用人的全程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5.深化作风建设。严格规范学院的“三公”消费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坚决惩治腐败。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为纪检监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支持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7.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强化制度的廉政风险防控作用,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8.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从政道德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谈心谈话制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

1.党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亲自组织推动、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坚持原则,真抓实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确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担当分管责任。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每年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1次以上,积极指导分管联系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

2.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从政,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3.履行管教职责。对分管联系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其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书》,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和纠正。

第五条 学院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学院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深化作风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督查,完善反对“四风”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四)严查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五)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加强对院属各(总)支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六)强化警示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七)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应该由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交还给主责部门,抓好对监督的再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完善监督执纪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

(八)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监督总则,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纪委和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对学院(总)支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抓好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向学院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坚决惩治腐败。

第六条 院内各部门、(总)支部处级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总)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内各部门、(总)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院内各部门、(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学院要健全保障制度,创新保障措施,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一)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党委和纪委每年年初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加强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跟踪督查,加强对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检查考核。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实行责任报告制度。党委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委在每年年底前,必须将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分别向市委及市纪委进行书面报告,并作为党委会、纪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实行考核通报制度。每年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部门、(总)支部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对排名末位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党委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委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按规定开展廉政谈话,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纪委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及(总)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汇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应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其他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

(三)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在本部门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

(七)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八)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实的。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

(二)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致使在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者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出现的。

(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本部门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五)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

(六)查办腐败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八)纪律检查工作出现越位、缺位、错位,或者内部约束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纪检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负主体责任的党委及院内各部门、(总)支部领导班子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负主体责任的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和院内各部门、(总)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七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学院纪委或上级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建议,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决定,由学院纪委或由学院纪委报请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实施。

对院内各部门、(总)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作出调整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学院问责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对学院党委班子及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或纪委报请上级组织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对于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安排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底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年度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阳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