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技师学院教材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教材选用的标准
本管理办法所称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学院特别鼓励教师使用能提高教学效果的声像视听教材。
(一)选用的教材应与专业层次相符,符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
(二)选用的教材应符合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要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实现教学目标。
(三)教材的内容具有先进性,原则上应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未经修订的重版教材的出版时间按第一次印刷时间计算。
(四)教师选用教材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首先应选用教育部、人社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或获奖教材;其次是行业部委统编教材或省部级获奖的教材;再次是其他教材。教师选用顺序靠后的教材应有充足的理由。
经过学院批准出版的校本教材或经学院批准由本院教师担任主编或参编的教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未经学院批准由我院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在不符合上述选用条件时不得使用。
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师可以暂时使用自编讲义或其他形式的教材,并及时提出教材建设的意见。
(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教师应适当考虑选用价格适宜的教材。
(六)学院统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凡课程标准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者,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
(七)文化基础课应选用国家教育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二条 教材选用的程序
(一)各系(院)部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组织各任课教师对本课程的国内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课程现有教材的出版及使用情况,制定本系(院)部的教材选用方案。
(二)选用教材要先由主讲教师根据本课程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初步提出选用教材书目并填写《教材选用征订表》报所在教研室,教研室组织课程骨干教师对初选教材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初步确认后报系(院)部学术委员会审核论证,审核通过后由各系(院)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处。
教材选用涉及到不同系(院)部任课教师的,由相关各系(院)部按上述程序共同协商后提出选用教材的书目报学院教务处。
(三)教务处按照教材选用的要求对各系(院)部上报的教材选用书目进行核定,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教材选用要求的书目退回相应系(院)部。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论证。
(四)经批准的教材选用书目由教务处统一备案,并列入教材购置计划,由教务处根据《招投标管理制度》统一订购发放。
(五)教务处建立教材样本库,定期对选用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教材使用更新的意见。
(六)教材的选用审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每学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但以不耽误教材的订购发放为前提。需要更改教材的,应重新申报、审批。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化而擅自改变所选用教材。
(七)为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应对所用教材的适用性向学生进行调查,提出教材选用的建议。
(八)任课教师或有关系(院)部不按照本规定执行,擅自选用或销售教材,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 校本教材的使用规定
(一)校本教材是指由本校教师自行编制且只限于本校内使用的教材。
(二)校本教材必须切合学院实际、符合自身需要。
(三)校本教材在出版前必须先经所在教研室集体修改,再由系(院)部学术委员会审核论证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出版。
(四)校本教材必须由正规出版社出版。
第四条 教材采购
教材的采购严格执行学院《物资采购制度》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五条 教材的保管与发放
(一)教材的保管与发放必须由教材管理员专人负责。
(二)必须建立教材出入库台账。
(三)多余的教材要妥善保管,能作下一年度用的一定要用,不得浪费。
第六条 教材使用的纪律要求
(一)严禁使用盗版和非法出版的教材。
(二)严禁在教材的征订和采购过程中收受红包、礼金、回扣、接受宴请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严禁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和使用教材。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起始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