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技师学院考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学风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帮助和督促学生(学员)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学员)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
第二条 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长、各系(院)部主任为组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职责是部署、协调、检查、指导全院的考务工作。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按百分制评分,考查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教务处每学期组织统考,统考科目和班级由教务处确定和组织实施。其它非统考科目由各系(院)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一门课程累计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参加考试、考查资格。学员、学生缓考必须有正当理由,首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系(院)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处长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允许缓考。
第五条 凡培训中心(成教部)全日制学员、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理论课程考试
第六条 理论课考试命题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考科目试题由教务处负责,其它考试命题由系(院)部负责,命题须符合教学标准的要求和教学进程,命题应当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二)命题应当难易适度,区分度合理,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约占60%,综合题约占30%,提高题约占10%,命题应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避免出毫无意义的题目。命题题量应当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三)命题的类型应有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图解、论述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对于填空、选择、判断这三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每一种的总分不得超过20分,每一单题分数不应超过10分(作文除外)。
(四)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题的答案要有要点;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最小得分不能低于0.5分。
(五)相同教学标准和相同进度的课程,即同一年级、同一课程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六)命题时要同时拟出A、B两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不得有完全相同的重复题,试卷要注明各题分值。
(七)试卷及答案(含评分标准)均使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标准样板制作,考生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填写须制作在密封线以内。
第七条 拟定的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于保密资料,参与考试命题、审批、保管和印制的所有人员要对其保密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考试期间及巡考人员的统筹安排。系(院)部负责考试日程、考场、监考人员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 每个考场考生的数量按照考生间隔开的方式安排。考试前教务处和各系(院)部对考试教室照明、桌椅摆放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教室整洁卫生。
第十条 每个系(院)配备1至2名中层干部作为巡考人员。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配戴胸卡,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监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须提前1小时通知系(院)以便另行安排。
(二)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三)组织考生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送到指定位置,收缴一切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
(四)按开考统一规定的时间发考卷、稿纸。
(五)监考教师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完好后,启封试卷。发卷前,认真清点试卷。试卷中如有错误或者字迹不清的情况,由主考教师公开更正,但不能解释题意,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者试题答案。
(六)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收试卷,未经教务处处长同意,不得提前发卷或者延迟收卷。
(七)对有作弊意图的考生及时口头警告,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如交头接耳、窥视传递、夹带纸条、偷看电子信息等,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警告”,在试卷首页加盖“警告章”。警告一次,扣除该科目10分。警告3次,该试卷作废,该科目成绩记作“0”分。对作弊考生及行为必须在监考记录上记载,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
(八)如有学生要求暂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必须随同监视。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阻止非巡考人员、主考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九)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指定考场,不得进入其它考场,要认真负责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使用手机,不得站在考生身边长时间观看考生答卷,不抄题、不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看书、看报、随意交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回收试卷,试卷份数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避免漏收、错收试卷,认真填好考场记录。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遵守下列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进入考场,并按规定次序就坐。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本场考试(有听力考试的课程,开考后不得入场),并按缺考处理。
(二)考生参加考试要着装整齐、严肃。严禁携带手机、隐形耳机、电子字典、商务通等电子通讯工具或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工具参加考试。
(三)闭卷考试,除携带考试必备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应按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准将任何纸张、书报资料等带入座位。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教师规定的有关资料,但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转借。考试过程中,文具和计算工具不得相互借用。
(四)答题时必须用同一颜色的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在答卷纸上作任何记号。考场严禁喧哗,考生如有问题,要举手报告,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提问,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考场内禁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代答、夹带、传卷、私自查阅书籍和资料,禁止在考试用品及桌面、墙壁、身体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行为。不准私自串换座位、互换试卷、互相抄袭、传递纸条,不准为别人舞弊提供条件。
(五)考生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出考场。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及有其它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执意拖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或者部分试卷带出考场。
(七)考生对监考教师要有礼貌,服从指挥。如对教师在监考中的某些作法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不得在考场当众提出,以免影响考试顺利进行。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向考试领导小组或教务处举报不负责任的监考教师。
第三章 理论课程考查
第十三条 理论课考查重在平时考核,任课教师从学生平时作业、测试、出勤和学习态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
第四章 实训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实训课程考试的方式和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训课程的考试必须有2位及以上教师参加,指导教师负总责,所有参加考核评分的教师都必须在成绩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所学内容选择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进行考核。操作技能项目必须制定评分标准,评定教师对每一学生的操作按评分标准打分,评分表按试卷管理方法由系(院)留存。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统和上报
第十七条 考试卷取送、阅卷、成绩评定、成绩登统、成绩上报、考试分析等由系(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环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统考阅卷与成绩评定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即同一专业的几位教师须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进行流水阅卷。阅卷期间不得拆考卷密封装订线,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阅卷教师要在所阅题目栏内签字。
第十九条 参加成绩评定的所有教师必须在成绩报告单(不论理论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还是实训课程、课程设计、综合作业等的考试或考查)上签字,经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审签、系(院)部主任签批后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必须在考试、考查后一周之内由任课教师录入至成绩管理系统。若需更改成绩须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经系(院)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成绩管理员执行。
第六章 试卷的保管与成绩的公布、查询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理论课程、实训课程)的原始资料由系(院)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学初两周内学生(学员)认为成绩与自己预测考试、考核成绩有较大差距时,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院)部主任共同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卷面和考核作品资料查询。未经批准,管理员不准擅自接待个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考试卷面和作品资料查询必须有管理员、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院)部主任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不论成绩认定结果如何,参与查询认定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成绩复查认定单上签字。如确认成绩有误,须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更改已公布的成绩。
第七章 补考
第二十五条 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者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学员)可获得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的补考;第二次为毕业前补考,经毕业时正考不及格或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学员)只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补考及格的成绩只能记为“补考及格”。经第一次补考后,累计仍有6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学生,劝其退学,取消其任何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 补考的命题、考试规则、阅卷、成绩评定、成绩上报等要求和程序与本考务管理办法中正考考试、考查的有关要求相同,补考成绩需经系(院) 部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成绩管理员录入。
第二十八条 补考费的收取。第一次补考免收补考费,第二次补考按20元/门的标准收取补考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