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育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院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 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四条 各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与内容。
(一)一年级“明确发展方向 ,提高综合素质”。重点围绕军训、入学教育、励志教育、学风教育、校情校史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思想与学习策略教育、帮助新生“从中学到职业院校角色转型”及适应新环境,指导学生形成对职业教育的正确认识,引导学生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学习兴趣和动力。
(二)二年级“加强技能训练 ,培养专业能力”。重点围绕成才教育,加强专业学习,加强职业素质的培养,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在第一学年学习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挫折教育、恋爱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树立身边的榜样和典型,培养学生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党团活动教育。
(三)三年级及以上高年级“实现角色转换 ,强化职业能力”。重点围绕择业、就业、创业教育,以职业能力训练为主,强化技能训练,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提高学生职业岗位适应和竞争能力,促进学生步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的角色转变。开展毕业前的思想政治道德理论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为美德的教育。尤其要利用见习、实习阶段的岗前培训,强化高年级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科学严肃的治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学习、工作方法。还要教会学生如何与他人合作 ,顺利融入社会;做好以发展党员为主的党团活动教育。进一步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把握自我、认识社会,注重责任感、自主性、自觉性、创造性以及人文素质和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
(四)持续加强“工匠精神”教育。
第五条 德育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六条 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教职员工是学院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院各级领导、学管人员、班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是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员工都有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
第八条 教职员工要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九条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加强三支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德育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院领导干部德育工作管理与指导水平。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一岗双责”(育人职责和教书职责),结合实施学院绩效工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工资,充分体现德育队伍工作实绩和贡献,切实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和保障功能,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共同开展德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德育科研队伍建设,造就一支能够支撑和推动学院德育工作发展的专家团队,提升德育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人员进行总结、奖励。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十四条 各系(院)各班要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系(院)各班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各系(院)各班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手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十七条 各班每学期末要根据《衡阳技师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对学生的操行进行评定,评定结果要通知本人及其家长,并作为学生评先评优、享受国家资助、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重要依据。学生处、教学系(院)和教学班每学年组织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
第十八条 将德育教育与纪律约束有机融合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 物质保证
第十九条 学院为德育工作提供足额经费保证。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六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各班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院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