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
(一)审批对象
在职及退休未满一年的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批备案程序
全市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相关程序应为: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资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应包括:(1)个人申请报告和承诺。写明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事由、出行国家(地区)、具体往返时间、天数、费用是否自理、是否需要新办理相关因私出国(境)证照等情况,并承诺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并由本人亲笔签名;(2)《衡阳市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3)国(境)外邀请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参加子女毕业典礼需提供子女就读国外高校邀请信函;参加子女婚育需提供子女在国外婚育的证明材料;探望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父母、子女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证明材料;本人就医需提供病历及国内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旅游需提供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4)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5)本人亲笔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2,一式二份),并认真阅读《因私出国(境)人员纪律告知书》(附件3)。
2.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机关纪委履行审查手续后,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
3.市纪委监委派驻各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4.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放《衡阳市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及相关证照。
(二)审批备案要求
审批备案部门须对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1.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材料须齐全、有效。
2.申请人须无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方可办理。因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要求不宜出国(境)的,受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一律不予审批。
3.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事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局、公安局、国安局等部门的意见。
4.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5.因私出国(境)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6.因私出国(境),时间一次不超过公休假期,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多次因私出国(境)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二、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
(一)证照保管范围
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严禁个人未出国(境)时私自持有证照。
(二)证照办理、借还规定
1.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报告是否需要申请新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未申请因私出国(境)仅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事项,应不予受理。
2.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时,必须将证照邮寄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邮寄费用自理,本人不得直接领取证照。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对科级及以下登记备案对象申请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邮寄地址严格把关。
3.各单位办理完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备案手续后,申请人在办理签证前2天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相应证照,签证后必须立即交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出国(境)前3天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相应证照,回国(境)后5天内必须交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放、收回证照均应登记在册。不得提前将证照交由申请人。
4.对证照遗失的,持证人应在5天内作出个人书面说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上交或拒不上交证照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本单位所有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范围,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单位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手续。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主动、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特别是新列入本单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办理正式录用(调动、军转安置等)手续5个工作日内,由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退休已满一年或已开除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后因私出国(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组织部人事部门填写《衡阳市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四、纪律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为监督责任人,分管组织人事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审核,抓好落实。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照管理等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审批程序“应核尽核,一步不落”,证照保管“应交尽交,一个不少”,备案人员“应备尽备,一个不漏”。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审批对象超过500人的市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严明纪律,严肃追责。对执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不严格、违规审批或履行审批审查备案职责不力、证照管理不规范的、备案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私自更改出国(境)路线的,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处理,1年内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对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逾期5日不上交证照的,给予提醒谈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销手续,3年内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违规报销因私出国(境)经费、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在5月底前制定本地的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1.衡阳市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3.因私出国(境)人员纪律告知书
4.衡阳市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