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技师学院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改革目标的保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个部门。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学院采购活动应当本着对学院负责,降低采购成本,使采购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学院创收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校企合作、培训鉴定、创新创业、资产租赁收入)等财政资金或类同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凡学院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
以上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各类物品,包括物资物品、仪器设备、耗材、家具、医疗用品、图书资料、印刷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采购业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是根据湖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和要求制定的,涵盖了统筹管理、绩效管理、落实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支撑、营商环境、完善机制、其他事项12大项,共计40项要求。
第一节 统筹管理
第十条 统筹管理是指统筹学院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政府采购机构职责,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采购需求部门承担采购主体责任,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并成立学院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主要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副院长
成 员: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法律顾问(列席)及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定学院采购制度,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学院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转换等;
(三)审核学院所有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事项;
(四)监督学院采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学院内各类招标和非招标集中采购活动,配合政府采购部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衡阳市集中采购中心)完成学院委托项目的采购工作。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文件,制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每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比价的形式确定。
(三)协助科研发展规划处(学术委员会)建立专家评委库,明确职责和要求,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与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程序报送采购参数,配合政府采购部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衡阳市集中采购中心)完成采购项目的商务性、协调性工作。
(五)在校园网和其他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六)接受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报名。
(七)组织答疑,协助职能部门(委托、使用部门)组织察看现场。
(八)负责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九)协助职能部门(委托、使用部门)做好投标企业资质的验证工作。
(十)负责中标公告的发布工作。
(十一)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招标要求完成项目合同签订、验收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审批手续和款项支付工作。
(十三)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院内招标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十四)完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按照政府采购业务量确定1至2名采购经办人员,专门负责本处(室)、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确认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由采购经办人员和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共同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岗位职责:
(一)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及采购经办人员主要负责:
1.向资产管理处申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申报,并配合做好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支付等工作;
2.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编制、采购文件的编制以及审核;
3.在采购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采购文件审核、评审专家抽取等;
5.受理、答复学院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6.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签订和履约验收;
7.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8.其他学院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9.配合财务处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务处主要负责:
1.组织编制学院政府采购预算;
2.办理学院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3.编报学院政府采购信息各类统计报表;
4.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5.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6.开展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
1.对学院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2.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3.对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违反廉政纪律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加强内部专业队伍建设,学院党政办配合资产管理处组织学院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求编制、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和采购相关人员熟悉采购政策、采购法定职责等,提升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二节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是指将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在可衡量绩效基础上,以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为结果导向,将绩、效、预算三个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财务处制订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采购领导小组依据已制订的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节约资金情况;
(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六)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学院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还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财务处负责组织对学院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上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对财务处的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各处(室)、各部门配合学院财务处和上级财政部门实施的自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自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发挥好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过量化的考核指标打分,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政府采购平台系统。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束后,财务处将量化的考核指标打分情况、自评价结果和再评价结果向采购领导小组进行汇报,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落实政策
第二十三条 落实政策是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国家、省、市、区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节水、环保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二十五条 落实机制。资产管理处和各处(室)、各部门应在政府采购制度制定、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经办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协同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组织评估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三十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 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法定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 —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 (工程项目为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法定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十二条 采购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采购经办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
(一)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强制采购:
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三)价格评审优惠:
1.评审时对于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其报价价格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评审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联合体参与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该联合体报价价格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评审时对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对于所投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
2.对于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第四节 采购预算
第三十四条 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实行应编尽编,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调整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三十五条 采购预算编制。学院预算编制由财务处负责,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后统一交财务处汇总,由财务处汇总学院采购预算,编制学院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要求,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财务处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凡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和结算评审。审计处应在采购计划备案前按规定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部门审核。
第五节 采购需求
第三十九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四十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算)确定。
第四十一条 责任主体。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编制本部门所需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并由采购经办人员承担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四十二条 采购需求确定前,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四十四条 需求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标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标的还应遵循资产配置标准要求。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应当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审批程序。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采购需求。采购经办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经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确定。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节 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采购活动包括采购方式的确定、代理机构的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采购文件的编制与确认、预算单位代表的委派、评审专家的抽取、信息公开、采购开评标过程和紧急采购等。
第四十七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八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含8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上述数额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于不同的政府采购情形依法依规确定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并按以下内部审批流转方式执行:
(一)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各部门可在电子卖场采购自主采购。
(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报请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采取直购形式在电子卖场采购。
(三)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货物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小于50万元,服务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80万元,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经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采取“院内公开招标、线上直购”或者“线上竞价”或者“直购”形式进行电子卖场采购。
(四)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发改部门按发改的程序和流程实施采购。
(五)采取单一来源、紧急程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过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采购标的还应遵循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资金额度和重要性,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财务处、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室共同签字确认,并纳入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资产管理处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内部会商意见;
(四)学院审核同意意见。
第五十二条 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年度内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拆分多次采购累计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上述情形中属于年度追加、调整预算或者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学院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五十六条 代理机构。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一家。要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专业领域、评审场所、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等因素,并和所选择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按规定计算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五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相关处(室)及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学院内部审批流转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相关处(室)及部门应按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八条 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处(室)及部门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财务处提出采购进口产品,财务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平台中报财政部门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采购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学院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五十九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编制由资产管理处、相关处(室)及部门和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共同完成。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第六十条 采购文件发布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应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由审计处牵头,资产管理处、相关处(室)及部门、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组成临时审查小组,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审查还需出具审查意见及结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编制审查小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予以确认。
第六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将编制或者审核确认后的采购文件报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六十二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学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派遣能够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代表担任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小组的采购人代表,但必须由学院出具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代表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六十五条 评审专家。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评审专家的,由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经办人员报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或者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评标(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由采购经办人员负责,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抽取。采购经办人员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预约抽取申请,系统查询能满足需求的,保存需求。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的,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五之规定另行处理。
(二)随机抽取。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约定的时间自动开启抽取程序,通过语音外呼和手机短信平台向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电话和发送邀请短信,通过接受评审专家语音应答、短信回复等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产生过程严格保密。
(三)名单解密。评审开始前半小时,资产管理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专家库管理系统申请解密专家名单,核对评审专家到场情况。
(四)名单保存。采购经办人员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打印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归档。
第六十七条 采购经办人员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预约抽取不成功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够,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凭查询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采购经办人员可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评审前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再实行随机抽取。
自行推荐临时专家的,应当选择与采购项目无关联的外单位人员。
第六十八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采购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后,由采购经办人员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选定人员的保密工作由需要采购的相关处(室)及部门自行负责,可选择学院以外的评审专家,也可选择学院内的评审专家。
第六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经办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七十条 信息公开。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并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其中:
(一)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
(二)采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三)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四)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五)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每位专家分别手写填列,并作为单一来源公告的附件上传。
第七十二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由相关部门的认定,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方可自行采购,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七节 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类型的确定、合同签订、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的纠纷、合同备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合同类型。根据交易的性质和方式不同,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分为以下三类:(1)供货合同,适用于货物类政府采购;(2)工程承包合同,适用于工程类政府采购;(3)服务合同,适用于服务类政府采购。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相关处(室)及部门可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院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七十五条 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一星期内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合同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学院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前,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相关情况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报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再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根据项目特点需要分包的,由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经部门领导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合同备案。资产管理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公示于“政府采购网”上。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由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经办人员、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讨论研究,经部门领导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党委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节 履约验收
第八十一条 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八十二条 岗位设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相关处(室)及部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的单数)的验收小组。学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建立学院专家验收资源库,专家参与验收,技术把关,参与验收专家2-3人。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第八十三条 职能职责。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
第八十四条 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相关规定,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及样品,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履约验收,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客观评价,验收结果评价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减少供应商价格违约、交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问题。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 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第八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上传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政采平台,凭上传的验收资料到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支付。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结算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用。
第八十六条 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 “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公章。
国家质检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
检测报告、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作为验收书的附件。
第八十七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支付手续。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八条 问责机制。验收小组验收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由学院监督(纪检)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节 信息支撑
第八十九条 信息支撑是指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第九十条 信息化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由各处(室)、各部门采购经办人员负责。采购经办人员应熟悉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学院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九十一条 电子卖场使用。相关处(室)及部门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一)岗位设置。电子卖场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主账号,可设立审批账号、管理账号、业务子账号和财务管理账号;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子账号分配给各处(室)、各部门,子账号主要方便各处(室)、各部门在电子卖场开展交易活动采购。
(二)业务流程。1.对于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应当填报《衡阳技师学院采购申请表》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电子卖场采购;2.单次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按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执行。3.各部门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4.采购标的还应遵循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交易方式。电子卖场有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直购是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可以采用直购方式;竞价是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可以采用竞价方式;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四)财务处应当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不定时管理,并建立学院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台账。
第十节 营商环境
第九十二条 营商环境是指在公平竞争、供应商减负、采购意向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资金支付和退还、合同融资、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
第九十三条 公平竞争。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对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不存在限制、妨碍公平竞争情形的,方可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第九十四条 供应商减负。授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评标(评审)环节过程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电子化采购的,采购经办人员或者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第九十五条 采购意向公开。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部门采购意向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同意后,组织相关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除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九十六条 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九十七条 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九十八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询问和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对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九十九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财务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一百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向采购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相关处(室)、部门、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自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务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处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文)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
第一百零四条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各处(室)、各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应当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属于不予退还情形的应当做好登记台账,说明情况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原则上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处(室)、各部门采购经办人员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一百零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相关部门采购经办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十一节 完善机制
第一百零八条 完善机制是指建立健全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强化监督。监督(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学院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主动接受学院及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一百一十条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政府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组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节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其他事项是指在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和涉密采购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备案”管理。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相关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购档案管理。各处(室)、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资料归口到财务处负责整理、归集和保管,财务处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决策意见、采购预算、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包括音视频资料)等采购活动资料均需纳入学院档案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涉密采购管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具有相应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及时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处(室)、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经办人员必须对涉密采购项目的确定依据、保密要点与采购流程关联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
属于涉密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审批资料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学院可以根据密级和定密单位层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确定的公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用途等;项目涉密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要点、定密依据等;拟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术措施,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发现或者相关单位反映有关部门违反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定密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采购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