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或学院授权的院内组织以学院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以及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所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系(院)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学院授权以下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学院教材、教学器材、教学教辅资料、图书资料等合同。
(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科研(项目建设)、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
(三)组织人事处:学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
(四)计划财务处: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对外投资合同。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合同。
(六)后勤服务处: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房屋租赁、土地合作建设、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物资、服务等合同。
(七)实训中心:实训设施设备、实训耗材、对外加工业务等合同。
(八)培训鉴定部:各类培训、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合作办学等合同。
(九)就业指导处:校企合作、定向培养、顶岗实习、毕业招聘等方面合同。
(十)招生办公室:招生广告、招生宣传资料、联合办学等合同。
(十一)党政办公室:管理学院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
第四条 学院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院内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院各部门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院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业务部门(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院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在会签和审核过程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须向院长报告,院长可召开专题办公会进行研究。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八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的需经相关部门会签,经合同审查小组复核签注意见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
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院长可授权分管院领导签批。
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批。
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院资产联合经营合同,涉及学院校名、院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和人才引进合同,在签订前应向院长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批。
第九条 合同封面应设置“合同审签单”,各会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签单上签字后,最后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签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学院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十一条 院长代表学院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院长可书面授权分管院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未经院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和学院二级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三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学院标准合同文本,送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学院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院公章或者学院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五条 没有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院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衡阳技师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党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表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送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院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十九条 经学院领导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生效的合同及合同审签单应交一份到纪检监察室和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每年将当年生成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院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院利益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部门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