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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举办和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管理,规范会议组织及实施程序,提高办会质量和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坚持高效、精简、节约、规范的原则。
  (一)高效。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确有必要才召开会议,会议做到主题鲜明,准备充分,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
  (二)精简。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凡是内容重复的会议一律不开,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以文件形式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统筹合并召开。专门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三)节约。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会议经费。凡能利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会议一律不摆放香烟、花草、水果,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发放纪念品。
  (四)规范。会议的申报、审批、筹备、召开、总结等各个环节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强化会议计划,避免会议无序。凡需要院领导出席的会议,各部门在每个月最后一周星期四下班之前向党政办公室上报下个月需要院领导出席的会议情况,党政办公室将其列入院领导月工作会议安排,并报学院主要领导审阅。党政办公室将院领导月工作会议安排表发至各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没列入月工作会议安排表的,党政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三条 按照会议的内容和功能,全院性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如党委会、院务会等)、学期或年度性会议(如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节表彰、开学典礼、学生管理工作会议、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招生就业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和座谈会、协调会议、接待会议、纪念(庆祝)性会议、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强化会议审批程序,加强会议管理。党委会、院务会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党代会的召开由党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审批;职代会的召开由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党委会审批;团代会、学代会的召开由院团委、学生工作处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党委会审批。
  第五条 年度性会议、纪念性(或庆祝性)会议、学院工作例会由党政办公室统筹,报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其他非编机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其他非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专题会议、协调会议、接待性会议、学术会议、评审性会议由主办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承办校外会议,拟承办部门须将承办初步意见报党政办公室,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会议组织由会议责任部门负责,按照部门的职能和主办、承办、协办三种方式划分会议的责任单位,并进行组织。
  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全部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办部门与主办部门协商会议有关事务,负责会议部分任务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协办部门负责按照会议主办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会议部分任务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类会议的组织按照“主办负责、承办分担、协办协助”的原则,明确会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责任。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三重一大”、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院务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务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党委会、院务会由院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好记录。每次会议由记录人整理出会议纪要,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后,报学院主要领导签发。
  专题办公会由主办部门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并整理出会议纪要,交院党政办公室审核并转呈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
  年度性会议、协调性会议、纪念性会议、学术性会议、评审性会议由职能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协办。
  学院工作例会由党政办公室主办,有关部门协办。协办单位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准备好会议议程确定的由本部门负责的议题及材料。
  单一性专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教学工作例会、科研发展规划、后勤工作例会等)由职能部门主办,涉及多部门的专题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办。
  单一接待性会议由对口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协助。涉及三个(含三个)部门的接待,以来访的主要目的为主的部门牵头,与另外两个部门协商联办。涉及三个以上(不含三个)部门或单位的接待性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办。现职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接待性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办,相关单位协办。
  第九条 学术性会议、接待上级厅级领导和重要专家的座谈会、学术报告会等视需要安排会议记录并录音,形成视频、影像、文字等会议资料并存档。
  非学术性会议需讨论、议决的各种文件、材料提交前须经主办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提交,不得以个人名义署名提交。
  第十条 需院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告党政办公室安排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相关单位的参会人员由主办单位通知。会议通知情况须进行记录以备查。
  第十一条 全院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重要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半。会议发言要简明扼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一般性会议、工作报告、主要负责人讲话文字不超过3000字,年度工作报告、“职代会”报告、党代会报告不超过10000字。主管院领导安排工作报告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一般性发言每人不超过2000字。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出席会议。因公务出差、上课、因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无法出席会议,须向负责会议通知的单位报告原因并向会议召集者请假,同时要安排本部门其他相关人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会议且未事先报告原因请假的一律计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会议出席情况由主办和承办单位会后统计并在办公系统进行网络公告,无故缺席人员须通报其部门、姓名。无故缺席(含年度性会议、工作例会、学术性会议和大型接待性会议、评审性会议等)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报院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严肃认真,不得随意走动,并将移动电话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以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经党委会、院务会等议定的事项,各部门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完成的,须向院党政办公室和分管院领导说明,并提出建议。
  因未出席会议而耽误工作及造成的后果由该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会议决策和重大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非客观原因对会议决议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根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批评,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部门或个人对学院会议决策和重大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类会议管理的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