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院内的商店管理,根据工商、税务、财政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内的商店、超市的租赁由学院党委决定。一般情况下,采取公开招标。招标组织由学院招标工作组负责执行。
第二条 学院商店、超市的日常监管由后勤服务处负责。
第三条 学院内的超市、商店经营人要按照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好经营审批手续,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许可证件,并在醒目处统一悬挂。同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超市、商店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岗前培训证》,并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超市、商店内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实用,各种设施设备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杜绝安全隐患。
第六条 超市、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存放必须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在超市内不得售卖以下商品:
(一)超保质期的食品和饮料;
(二)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
(三)卫生部明令禁止学生使用的商品;
(四)无“QS”或“SC”标识的直接入口食品;
(五)与学校食堂饭菜相同和无正规出厂包装的食品;
(六)严禁出售与师生学习和生活无关的商品,严禁向学生售卖烟、酒、槟榔、口香糖及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
第七条 超市、商店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及时登记食品的生产厂家、时间、数量、保质期等;同时索要票证,并保存备查。
第八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实行销售安全承诺,不销售伪劣商品、“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后勤部门对所售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条 要优质文明服务。要文明售货、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超市商店要以人为本,突出服务学生主题,实行微利经营,切实为师生提供称心如意、安全放心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第十一条 处罚制度
出现以下情况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工作场地不清洁,每次罚款100元;
(二)销售香烟、白酒、槟榔、口香糖,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次;
(三)销售“三无”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次;
(四)销售变质、过期食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次;
(五)进货无索证、入库无登记,票证不齐全罚款100元/次
(六)乱打餐卡,学生举报一次属实者,罚款100元/次;
(七)销售商品超过本地同类商品市场价格,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