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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食堂管理办法

教工食堂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教工食堂的规范管理,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该办法。

第一章 教工食堂管理体制

第一条 管理模式

教工食堂采取自行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处膳食科的副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教工食堂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条 管理机构

食堂管理员、生活出纳、会计各一位,大师傅与勤杂工实行外聘,其人数根据就餐人员的多少而定。

第三条 外聘人员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膳食科制订教工食堂外聘方案。

第二步:外聘方案的审批。

其审批流程是:后勤服务处负责人审批→主管后勤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步:膳食科负责组织对外聘人员进行筛选。

第四步:与合格的外聘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第二章 食堂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膳食科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外聘方案制订与实施。

(二)负责对食堂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以及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食堂的安全管理、日常管理、成本核算管理。

(四)负责食堂物资计划审批、采购、询价、验收、盘底结算审批。

(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食堂设备采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食堂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制订每天的物资采购计划。

(二)负责大师傅、勤杂工的工作安排。

(三)负责食堂物资采购与验收以及食堂工作台账的登记。

(四)负责招待餐的安排。

(五)负责食堂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六)根据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第六条 勤杂工职责

(一)负责食堂蔬菜、肉制品的清洗、切割。

(二)负责食堂设备、餐具、就餐环境的卫生清洁。

(三)负责食堂设备、物资的搬运。

(四)负责食堂就餐打卡及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大师傅职责

(一)协助食堂管理员做好每天的食品安排与物资采购计划。

(二)负责食堂食品的制作。

(三)负责对食堂内设备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食堂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食堂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规定

(一)餐具、工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二)清洗餐具、工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三)采用蒸汽消毒时,保持温度100摄氏度,消毒10分钟以上

(四)采用含氯制剂消毒时,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消毒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五)餐具、工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六)消毒后的餐具、工具应存储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理,保持洁净。

(七)保洁柜不得置放其它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形成良好的防病意识和自觉的晨检习惯。

(二)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三)由专人负责执行食堂工作人员的每日晨检工作,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四)晨检中发现工作人员患有发热、咳嗽、腹泻、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有关食品工作,并督促其及时接受治疗恢复健康后方可上岗。

(五)发现传染性疾病时,必须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染人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一)食堂及厨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持清洁卫生。

(二)仓库要有防蝇、防鼠设施,保证通风、通气良好。

(三)墙面、地面易于清洗,并有流动水洗手和二次更衣设备。

(四)厨房内布局合理,生熟不交叉,设有纱窗、纱门、密封备餐间,防止食品受污染。

(五)食具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洁操作程序,切菜刀板、盛具、洗菜池严格分类,并有明显标志。

(六)每餐加工和供应后,及时清扫和整理。专人分块包干,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作好检查记录。

(七)每次长假结束前作好食堂环境的大扫除和餐具、工用具的消毒,保障开学后食堂供应的正常、安全。

(八)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九)食品供应场所及时清扫定期大扫除,确保每天整洁、干净。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及加工管理规定

(一)食品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二)参加市场行情调查和采购不得少于2人。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未经校验或检验不合格、超过保质期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大宗物资定点采购,明确责任,并签订购销合同。

(四)验收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食品验收,对采购食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有关证件、感官性状逐一检验,并做好每日验收。

(五)食品储存库房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食品。

(六)食品保存应按食品安全规则分类、分架、离地隔墙,并标明进货日期,先进先出。

(七)食品加工按规范进行:荤素食品清洗切配分开;生熟容器明显标记;烹饪时烧熟煮透;不准制售冷荤、凉菜。

(八)食品加工的操作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九)加强对食品的采购、贮藏、加工、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由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员每天进行过程的抽检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食品供应规定

(一)烹饪的食品应存放到备餐间。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5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二)分餐必须在备餐间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分餐。

(三)食品供应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必须二次更衣,戴上口罩、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三餐工作时间戴工作衣帽有检查,一次不戴罚2元,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备餐间。

(四)供应人员服务期间应面带微笑,举止文明,热心周到。有健康证,到期及时补办。

(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的销售工具。

(六)操作时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吸烟和其它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七)禁止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供应后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第十三条 食品留样规定

(一)食品留样由专人负责、专用冰箱存放。

(二)每天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

(三)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克以上。

(四)留样负责人做好每天的留样记录,一次检查不留样罚50元。

第十四条 食堂安全管理规定

(一)食堂由专人负责管理,厨房及其他加工、销售场所,闲人不得入内。

(二)仓库重地指派专人保管和检查,未经仓库保管员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出入,出、入库物品必须登记签字。

(三)每天检查食堂内水、电、燃油的使用情况,及时维护相关设备,下班前切断所有水、电、燃油的供应。

(四)厨房、餐厅、库房每天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并按规定上锁,严防他人进入。

(五)上班后要首先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仔细检查食品原料、餐具、工用具是否受到污染。

(六)长假期间做到有人值班、巡视。

第十五条 职工用餐规定

(一)自觉维护餐厅秩序,买饭买菜按次序排队,做到不插队,不拥挤,不争先恐后。

(二)尊重职工劳动,有意见或发生矛盾应通过组织或值班老师和学生会干部解决,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无理争吵。

(三)按时用膳,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迟。如要提前或推迟的,必须由有关部门事先通知食堂。

(四)注意餐厅卫生,剩饭、剩菜必须倒入泔水桶,不随便乱丢,不随便搬移饭桌。

(五)爱护餐厅设备,禁止踩踏座椅或把脚放在座椅上。不随便玩弄卖饭卡机,饭卡丢失应及时向后勤服务处挂失,拾到别人的饭卡及时交到后勤服务处。

(六)餐厅内禁止穿拖鞋、汗背心。

第十六条 处罚规定

(一)工作场地不清洁,每次罚款50元;

(二)不穿工作服,每次罚款10元;

(三)不戴工作帽,每次罚款5元;

(四)发现食品不卫生,每次罚款100元;

(五)发现过期食品,每次罚款200元;

(六)发现变质食品,每次罚款500元;

(七)发现生熟食品混放,每次罚款50元;

(八)进货无索证、入库无登记,票证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九)食品清洗不干净,每次罚款20元;

(十)餐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到位每次罚款10元;

(十一)储存室物品摆放不整齐每次罚款20元;

(十二)餐厅桌椅有油渍每次罚款10元;

(十三)乱打餐卡,每次罚款50元。

第四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学院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健全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加强对师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不买、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并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规常识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章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 明确食堂管理各级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要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在应急预案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各级行为人和责任人,要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成立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保卫的副院长

成员:由后勤服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党政办主任、食堂管理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报告程序

(一)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知情人员要立即向后勤服务处处长报告。

(二)后勤处处长要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并向分管院领导和书记、院长报告;

(三)由院党政办公室向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处置措施

(一)对中毒者采取紧急处理

1.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2.采取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3.组织医生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包括急救(催吐、洗胃、洗肠)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二)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保护现场,封场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己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三)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性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洁、消毒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具以及贮存食品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彻底清洁接触中毒食品或可能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四)食物中毒的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

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注意事项

(一)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二)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学院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三)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四)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第七章 食堂核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食堂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日常报账须有经手人、证明人、仓库保管员、膳食中心负责人、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如需添置(更新)贵重、大型设备需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会计分管账务核算,出纳分管现金收、支。

第三十条 采购员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为20000元。

第三十一条 食堂所购物资都应附有原始单据。

第三十二条 现金、转账支票要妥善保管,支票与印章要分开保管。

第三十三条 现金收入及时入账,存入银行,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款不准私借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

第三十五条 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月底进行盘点和结账。

第三十六条 凭证、账单分类按月由会计装订、保存。

第三十七条 收据应一式三联俱全,并加盖公章。用完的收据按顺序号由会计保存,不得遗失。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前,必须办理完应办事项。办理交接手续后,如发现原任会计业务有违纪等问题,由原任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接受院财务和审计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院计划财务处对食堂财务每年进行年审,并可不定期安排临时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了加强对学生食堂的规范管理,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该办法。

第一章 学生食堂管理体制

第一条 管理模式

学生食堂采取承包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监管。其中,负责后勤服务处膳食科的副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承包人的确定办法

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牵头,财务处、纪检、督导、党政办等部门参与,通过招标方案制订、审批、实施等基本步骤完成招投工作。

第二章 学生食堂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负责制订食堂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负责制订食堂承包方案。

第五条 负责食堂招标组织与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根据学生食堂管理规定以及承包合同规定,负责对学生食堂的日常考核与检查。

第七条 负责与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 负责食堂设备采购计划制订与实施。

第九条 负责食堂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负责食堂承包管理费的收取。

第十一条 负责食堂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负责食堂内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

第十三条 负责食堂就餐卡的充值协调与组织。餐卡的充值具体由生活出纳与会计负责。

第十四条 负责食堂结算审批。

第三章 学生食堂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

(一)工作场地不清洁,每次罚款100元;

(二)就餐工作场地不清洁,每次罚款100元;

(三)不穿工作服,每次罚款10元;

(四)不戴工作帽,每次罚款5元;

(五)发现食品不卫生,每次罚款100元;

(六)发现过期食品,每次罚款1000元;

(七)发现变质食品,每次罚款1000元;

(八)发现生熟食品混放,每次罚款100元;

(九)进货无索证、入库无登记,票证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十)服务意识差与学生发生争执,每次罚款100元;

(十一)与学生发生打架每次罚款200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二)食品清洗不干净,每次罚款100元;

(十三)餐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到位每次罚款100元;

(十四)储存室物品摆放不整齐每次罚款100元;

(十五)餐厅桌椅有油渍每次罚款100元;

(十六)乱打餐卡,学生举报一次属实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除处罚规定以外,学生食堂管理规定与教工食堂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全相同。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考核和满意度测评。

第四章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报告办法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场,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必要时向保险、公安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