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规章制度

衡阳技师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对学院的校园秩序管理、校容管理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院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尊重维护校园秩序及校容校貌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校园秩序和校容校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四条 校园秩序、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衡阳技师学院文明创建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应该自觉维护正常的学校公共秩序。

第六条 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娱乐场所、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遵守学院内的相关规定,保持正常秩序。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各单位或社团宣传等公众活动,应按规定申报保卫处批准。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

第九条 禁止贩卖、租赁、传播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书刊、图片等活动。

第十条 宿舍(住宅)区域是师生员工生活的地点,应保持安静。

(一)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二)禁止在中午12:30——14:30或18:30以后装修房屋,其它时间以不影响他人为限。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

第十二条 禁止翻越学院校门、围墙,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进出校园且不接受核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主要道路、运动场学骑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

第十四条 校园内所有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尊重个人权利,爱护他人财物。

(一)禁止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禁止私拆他人电报、信件或其它邮件,私揭他人邮票;

(三)禁止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互殴或殴打他人;

(四)严禁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五)禁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

(六)严禁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七)严禁酗酒或酒后闹事;

(八)禁止借用、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校证件、学校徽章等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消防法》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

(二)禁止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源;

(三)未经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五)消防器材或设施应按规定布放和使用;

(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除火险隐患,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畅通;

(七)发生火灾、火警应据实报告有关部门;

(八)装修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

(一)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禁止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五)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等活动。

第十七条 居住在学院内的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内的一切规章制度。

(一)外来人员系指通过租借或购买方式住在校园内的非正式职工和非直属家属;

(二)外来人员在入住之前,必须向后勤服务处、保卫处报告登记。否则,学院有权对外来人员的入住进行阻挠,并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水停电、收取校园管理费用等;

(三)外来人员的水电收费规定:按表计量,每月收取。收费标准是:水费按三塘镇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收取,电费按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加收线路损耗费15%;目前,对未装水表的暂按每月每人10元的标准收取;

(四)学院规定对外来人员根据其住房面积的大小收取卫生管理费,其收费标准为0.5元/月.m2。卫生管理费以学期为单位在开学后10天内结算收取。

第三章 校容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必须按其用途使用。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学院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第十九条 学院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墙开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或其它物品要安全、美观。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内开设录像厅、网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店铺和摊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自觉接受学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管理。

(一)各类店铺不得出摊占道占地经营;

(二)各类店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黄色书刊杂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体制品,以及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不得出售腐烂、变质食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对学生出售烟、酒、槟榔。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作业、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

(一)经批准占道占地的,应在审定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场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占用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三)不得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道路、绿化带及其它场地、场所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经批准的,应在审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使用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园绿化带、绿化地是校园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攀折树木、花草、践踏和损坏草坪;不得损坏各种绿化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不得张贴广告、告示等。经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不得影响校园景观。

第二十七条 男女交往要文明得体。男女不得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有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院规定,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方可入内;运送和携带物品的车辆,必须出具相关部门或物主的证件,方可放行。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院限速规定,禁止鸣号,缓慢行驶。

第三十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安全。不得向车外撒抛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路撒落、飞扬、泄漏。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的地点,其它地点不得停放。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校门外属于学院所有权的道路、场地,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牌等。

第四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道路、广场、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办公楼、实训楼或实习基地、绿化带、绿化地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院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食堂、经批准的营业性店铺,及其它按规定应自行负责清运垃圾的部门或个人,实行“门前三包”,废弃物或垃圾自行清运并倒入垃圾斗内。

第三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占用道路、绿化带、绿化地和其它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垃圾的清除、保洁,由组织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按学院规定负责清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垃圾场,并倒入垃圾斗内,严禁随意堆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建筑物内、住宅内饲养影响他人的鸣叫的家禽和其他动物;禁止在楼顶、过道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禁止敞放家禽和其它动物。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绿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

(七)禁止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八)禁止翻检果屑箱垃圾;

(九)严禁单位或个人在学院绿化景区水池内进行垂钓、游泳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学院内的一切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报后勤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拆迁。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行教育、奖励、处罚三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对举报违反本规定或将其扭送到执行部门的,学院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学生,除按本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同时参照《院系二级管理办法》及《学院督导考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应按5元/人.次的标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按照原价的2倍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随地吐痰;

(二)乱丢果皮、果核、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品;

(三)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绿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

(七)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八)翻拣果屑箱垃圾。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擅自焚烧垃圾,污染校园环境,按100元/人.次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非停车地点停放,按保卫处制订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对当事人应予以相应处罚并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并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在非指定场所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张贴大型广告、告示;按50元/次.处;

(二)未对占用道路、绿化带、绿化地和其它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按100元/次.处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未对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品及垃圾进行处理,或建筑装修垃圾随意堆放;按100元/次.处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

(一)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遵守限制车速行驶、鸣号;

(二)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清洁、不安全、抛弃物品、所装货物沿途撒落、飞扬、泄漏。

第四十九条 在建筑物内、住宅内饲养影响他人的鸣叫的家禽和其他动物;在楼道、楼顶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违反本条规定的,按100元/次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对饲养的家禽家畜自行处理。对于泛养的家禽和其它动物,学院有权对其进行击毙处理。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除对当事人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恢复原样、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应的处罚:

(一)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作业、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按100元/处.次标准处罚;

(二)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设施,建筑废渣未及时清理,妨碍交通、他人行动; 100元/处.次标准处罚;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对当事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场地(所)的当事人按500元/次.人的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取缔或改正;对不服从的当事人,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并采取强行措施如:没收物品、及其相应设施、停水停电、停发工资等;

(四)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品;对当事人按50元/人.次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五)装卸物品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按100元/处.次标准处罚;

(六)攀折树木、花草,践踏和损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对当事人按1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擅自在道路、绿化地、绿化带及其它场所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对当事人参照本条规定的第六项规定执行;

(八)在校外属于学校所有权的道路、场地上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等;对当事人参照本条规定的第一项规定执行;

(九)毁坏和擅自搬动、拆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对当事人参照本规定的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对当事人按学院现行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同时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恢复、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广场等公共场所有关管理规定;

(二)未申报及批准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单位或社团举办的宣传等公众活动;

(三)赌博;

(四)贩卖、租赁、传播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书刊、图片;

(五)在宿舍(住宅)区域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在午休或深夜装修房屋及其它时间影响他人;

(七)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

(八)翻越学校校门、围墙、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校园或不接受核验;

(九)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十)私拆他人电报、信件或其它邮件,私揭他人邮票;

(十一)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互殴或殴打他人;

(十二)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十三)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共财物;

(十四)酗酒或酒后闹事;

(十五)借用、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校证件、学校徽章等有效证件;

(十六)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

(十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未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

(十八)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电源;

(十九)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二十一)消防设施或器材未按规定布放和使用;

(二十二)存在火险隐患,破坏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二十三)发生火灾、火警隐藏不报;

(二十四)装修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五)擅自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十六)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制作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十七)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十八)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二十九)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等活动;

(三十)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门卫同意,不接受检查,擅自进入校园;运送或携带物品的车辆,不出示相关部门或物主证件,擅自出校园;

(三十一)在学院主要道路、运动场学骑自行车;

(三十二)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者之一,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样、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对故意损坏的当事人根据受损额加倍处罚。

(一)损坏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

(二)改变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用途;

(三)未经学校批准出租房屋;出租或租用校园内的私人住宅,不到有关部门登记。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对当事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场所的当事人按100元/人.次标准处罚;对属于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场所的当事人按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标准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停发工资;并限期恢复原样、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法违章经营;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出售不符合规定物品;

(三)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摆摊设点;

(四)出摊占道占地经营;

(五)出售、出租、出借黄色书刊、杂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体制品;

(六)出售、出租、出借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

(七)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

(八)出售有害、有毒物品;

(九)不接受检查、监督,不交纳相应管理费;

(十)在校园范围内乱挖乱种、乱摆乱放。

第五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未执行“门前三包”,不按规定自行清运废弃物或垃圾,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按100元/次.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入,而又确需给予处罚的影响校园秩序、校园容貌、环境卫生行为,可参照上述相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 本规定中的各条款按照《衡阳技师学院校园环境整治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由相应部门进行实施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学院规定作出决定,如有异议的,先执行,并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后勤服务处提出复议申请。

第六十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的,参照衡阳技师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由相应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十一条 实行校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校园管理职责落实到单位和部门,并将院内各部门和个人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对部门和个人的目标督导考核范畴。

第六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若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