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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务用车“六不得”

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五、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节选自《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