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五、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节选自《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
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五、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节选自《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