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提供明令禁止的菜肴;
二、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
三、不得将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或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四、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
五、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赠送和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节选自《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
一、不得提供明令禁止的菜肴;
二、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
三、不得将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或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四、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
五、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赠送和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节选自《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