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包括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自有资金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出借,获取固定高额利息回报。
六、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无偿或低息借款,损害企业利益。
七、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企业干股或变相干股分红。
八、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它证券投资。
九、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节选自《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参与企业集资或收受企业干股的规定》(衡办发〔20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