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罚决〔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春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高春华,男,1957年6月生,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
评审专家2:李晋,男,1978年11月生,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
评审专家3:方云霞,女,1965年7月生,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
评审专家4:王丽萍,女,1962年12月生,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根据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建设项目二次装修陈列布展工程监理项目评审过程的报告,对当事人在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建设项目二次装修陈列布展工程监理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本项目投标单位甘肃新鑫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许林春,当日也在交易中心3号评标室评标,评标过程中与本项目评标专家高春华、李晋在4楼卫生间内接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家高春华在2023年1月6日当日评标过程中与投标单位甘肃新鑫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许林春(当日也在交易中心3号评标室评标)在4楼卫生间内接触。
以上事实有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标现场及楼道视频资料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正式立案,于2023年4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方云霞、高春华、李晋、王丽萍四人分别向原代理公司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缴收取的评标费。对当事人高春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缴收取的评标费,并将退缴凭据复印件一份报送我机关备案。以上履行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规定执行。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肃州区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