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要求落实落细,推动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坚决做到“三防”“四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现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按照严于其他党员干部的要求,制定以下负面清单。
1.严禁有与“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以 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行。
2.严禁搞“小圈子”、政治攀附以及利用监督执纪执法权捞取政治资本、搞利益输送,不得组织、参加任何形式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严禁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监督执纪执法有关事项。
4.严禁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销毁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
5.严禁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事项,对于他人打听、千预的,不得隐瞒不报。
6.严禁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对象及其亲属、密切关系人私下联系交往、请托受托办事,不得默许、纵容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搞特权、办私事、谋私利。
7.严禁擅自以职务身份接受采访、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不得发表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符的言论。
8.严禁未经批准参加授课、咨询、评审、研讨等活动,经批准参加此类活动的,不得违规收取劳务费用。
9.严禁工作日饮酒,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期间也不得饮酒。
10.严禁组织、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11.严禁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场所、陪侍性场所以及高消费娱乐场所。
12.严禁纹身、蓄胡须、染艳丽彩发和指甲,不得穿戴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服装、饰品。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先免职再处理。
巡视巡察干部参照执行。
本负面清单由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