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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意见

湘发[2014]24号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责任田”,种好“责任田”,关键在于能否牵住责任制落实这个“牛鼻子”。近日,湖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下称“《意见》”),明晰了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及责任边界,强化了相关保障措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意见》全文约7000字,分“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纪委(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强化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把厘清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重点,把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落实纪委(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重点,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党委(党组):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要统筹谋划部署,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以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完善拟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征求纪委(纪检机构)意见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措施。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履职创造条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亲自组织推动,当好廉政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担当分管责任,带头廉洁从政,履行管教职责。

  纪委(纪检机构):聚焦监督主业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意见》强调,纪委(纪检机构)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纪委(纪检机构)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纪委(纪检机构)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集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纪委(纪检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检查,严查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的监督。强化警示教育,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自身建设,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清理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加强自我监督。

  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监督总责,要敢于担当、力行力改、以身作则。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和对干部的管理教育。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各级纪检机构负责人对纪检机构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负主责,要严格落实在党委(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制度,集中精力抓好所在(驻在)部门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善于监督、敢于执纪。

  “一案三查”:织密“监督网” 扎紧“防火墙”

  《意见》强调,要强化保障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健全保障制度,创新保障措施,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的把关。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以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机构)必须对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书面报告,并作为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向同级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坚持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强化检查考核,每年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市州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强化巡视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意见》起草小组负责人介绍,该意见出台经历了调查研究,起草文稿,征求意见,审议定稿四道关,既注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落实“两个责任”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措施,也注意结合湖南实际,贯彻省委有关精神和要求,坚持弘扬发展近年来该省一些有亮点、有成效的创新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下一步省委还将出台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以确保责任追究落地,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