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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书面诫勉、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履职廉政谈话的不同

原标题:纪检监察“谈话”的主要类型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除日常监督中的廉政谈话之外,还有谈话函询的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等几类谈话,注意把握几种谈话类型的内容、方式等,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实现监督效果。


一、适用情况不同


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都有规定,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廉政谈话实践中一般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适用于被监督的党员和监督对象,是一种过程性谈话,重在了解情况,主要适用于第一种形态。


谈话提醒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所采取的最轻微的一种处置方式。


“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均是为了防止出现问题的一种抓早抓小的预防性谈话,但也有区别。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


诫勉谈话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


调查谈话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涉嫌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适用于初步核实及立案后的审查调查中,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


二、谈话主体不同


提醒谈话实施主体是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以及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对管理的领导干部。


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


谈话函询是一种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实施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提醒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也可委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和部门负责人进行。


诫勉谈话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


调查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适用被调查的党员或监察对象,也包括相关证人。

三、结果运用不同

提醒谈话作为党内谈话制度的具体践行,是融入在党内日常谈话过程中的一种措施。凡是谈话中涉及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均可以视为提醒谈话。


廉政谈话在领导干部任前或者履职过程中进行,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解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结果的有机组成。处理结果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


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检和组织部门,同时可能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产生影响。如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调查谈话定位重在获取证据,特别是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能够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


将提醒谈话、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予以明确规定。这也是抓早抓小、践行“四种形态”,体现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