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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定性,这三个问题要注意!

基本案情


杜某,中共党员,H省A市B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3月,杜某为其子在A市某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杜某根据相关纪律要求事先向A市纪委监委进行了报备,称将宴请男女方亲朋好友共计8桌、80人。婚礼当日,B局及县区局30多名干部闻讯自行前往酒店贺喜,送的礼金均在500元左右。杜某推辞一番后,考虑礼金符合当地一般人情往来标准,碍于情面便收下了。杜某在酒店门口收受下属礼金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4月,A市纪委监委对杜某上述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分歧意见

对于杜某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杜某事先已向A市纪委监委报备了婚礼宾客情况,也并没有邀请下属参加。下属是闻讯而来,所送的礼金数额也符合当地正常人情往来标准,具有贺喜性质,杜某没有借机敛财,如坚持不收,违背人情世故,以后也不好开展工作,故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杜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操办婚礼违纪错误。杜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杜某碍于情面收受下属礼金,虽然数额不大,但确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人数多达30多人,已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定性辨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党员干部作为家庭成员,为子女、父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但党员干部毕竟不同于一般人员,婚丧嫁娶不再是私事家事,更关系到党员干部廉洁形象,影响干群关系甚至社会风气。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大有讲究,也大有规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历来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从通报曝光的案件看,个别党员干部仍然我行我素、行不知止,以遵风俗、顺应人情等理由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予严肃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正常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区别

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不是要求一律不办,并不禁止符合传统民俗、当地的风俗的操办行为。只要不影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就不宜认定为违纪。

对大操大办行为的处理

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有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背上述义务。有的党员干部受封建陋习影响,讲排场、比阔气,有的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大操大办要综合仪式规模、类似仪式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当地风俗、当地群众的评价等因素综合判断。还有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实践中,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宴请规模、宴席标准等用以界定大操大办行为,列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负面清单。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的,按本违纪行为处理。对未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按《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处理。

注意取证的全面性

由于本违纪行为将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作为构成要件,调取证据过程中,要注重搜集不良影响的证据,如相关行为的知晓面、参与相关仪式的人员态度、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要调取礼单、请帖、菜单、消费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书证,印证是否违规操办。此外,对违规收受的礼金都应当予以收缴,实践中有退还给送礼人情况,此种做法是不妥的。

与类似行为的区别

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区别

本违纪行为中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同时也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但在本违纪行为中,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作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表现形式,且从处分档次看,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少属于借机敛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故明显重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综上,无论是为凸显违纪行为本质,还是处理档次轻重,本违纪行为中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均不宜再认定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