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泗洪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冯同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冯同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机关单位代表等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冯同军利用担任泗洪县城头乡党委书记、双沟镇党委书记、泗洪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泗洪县政协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6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同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同军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为鉴铸清廉,防微杜渐守底线。宿迁中院将常态化组织职务犯罪庭审旁听活动,持续深挖职务犯罪庭审资源,将庭审现场打造成廉政教育“精品课堂”,强化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营造“审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