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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纪审查工作的七个问题——摘自某区执纪审查安全工作学习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2017年10月18日)

我重点从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问责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7个方面来谈谈,这几个方面都是执纪审查过程中重要的、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的线索处置的一种方法、一种形式,这项工作相对于过去的执纪审查来说是一项新要求,也是一个新课题。谈话函询在目前的工作中还存在有问题和不足:一是不敢用,二是不会用。我们习惯于按照过去执纪审查的办法去做,没问题不查,有问题查了就是初核、立案、处理。所以,对于谈话函询,要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起来,要敢用,要会用,要主动用。


作为谈话函询,我觉得,其一,这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对党员干部的一种再挽救、再教育,这是运用“四种形态”的必要措施。其二,这是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大家要在认识上有更高的站位,不要仅仅局限于线索处置这一个方式。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为了教育挽救干部、给干部一次机会,同样是可以先进行谈话函询的。如果在谈话函询中该同志洗心革面,如实给组织说明了情况,那么他就可以得到宽大的处理,这等于组织给犯错误同志一次自我挽救的机会。只要是在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说清问题的,处理时就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理。如果直接立案了,就不存在上述谈话函询的情形了,从轻处理也就没有依据。所以,对谈话函询这种方式,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一定要重视,一定要有这种考量,这是站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的。谈话函询手段运用好了,既可以挽救一批违纪的党员干部,还能够提高执纪审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和函询是并列的,授课的同志也详细讲解了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上级纪委也要求把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和立案审查中的谈话以及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约谈区分开来,正确运用。在运用谈话这一手段过程中,要准确地把握谈话是一种线索处置的方式,其初衷和函询是一样的,其目的和函询也是一样的,但是它的要求和函询是有区别的,它的风险和函询相比也是不一样的。


在运用谈话函询这一手段时,是采取谈话的形式还是采取函询的形式,就需要正确地去进行分析研判。不仅要看掌握的或者收到的举报、线索、问题,同时还要分析研判被反映人的阅历、岗位,以及他存在的廉政风险和个人性格、家庭等情况。如果情况不清楚、心里没有数,对风险没有充分预判,随便地去确定用谈话或者函询,那就等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有的地方可能是在调查谈话过程中出问题了,有的可能是在谈话函询的谈话过程中出问题了。对此,被谈话人自己心里清楚,但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函询的同志心里没数,而且你对被谈话人的心理素质也没有一个深入研判,你仍是进行一般的谈谈,你说的是谈话函询,对于这个谈话询问对象来说,他并不清楚纪委找他进行谈话和案件调查谈话有啥区别。对于外面来说就是他让纪委喊去了,喊去谈话了。所以要求每个同志都要弄清楚什么是提醒谈话、什么是函询谈话、什么是警示谈话、什么是诫勉谈话,即使这样,有时候你给被谈话对象说清楚,他还不一定听明白,更不用说你自己都不懂,随便去用了。

在谈话函询上,我个人觉得作为线索的处置方式,在把握运用上,函询优于谈话,函询先于谈话。纪检监察机关常规的执纪审查工作,在初核阶段一般是不找当事人谈话的,是外围调查了解。一旦立案审查之后,直接和当事人正面接触时,那就是我们手里有一定东西了,也就是说已经掌握有他的一定违纪事实了。所以说,在运用谈话函询手段喊当事人时,是按照谈话函询来说的,但当事人有可能错误地认为纪委已经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谈话了,他的压力就会很大,谈话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就会是预估不到的。


使用谈话函询这个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要让当事人去给组织如实说清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如果采取函询的方式,他有半月时间去思考,去向纪委作出说明,他思想斗争也好,他咨询也好,他有时间,他有回旋余地,思想上有压力但是这种压力不是直接的。但是让他到纪委来进行谈话,无论是案点上也好,还是委局机关的谈话室也好,他往那里一坐,即便你说的再好,他从这里出去之后,他的压力也是一时半会儿释放不了的。所以说对于这块,如果要采取谈话函询手段的话,一般情况下就采取函询,函询可以谈话也可以不谈话,寄给他让他说清楚就行了。在进入函询程序之后,当事人作出了说明,我们进行了研判,如果感觉他没有对组织如实说清情况,或者是继续欺瞒组织,那么这个时间,我觉得是可以进行谈话的。就是说对被函询对象向组织提交的书面说明进行研判后,觉得这些问题像他书面说明的情况,组织上对他进行函询就是对他的挽救。如果被函询对象执迷不悟,继续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函询谈话就不再进行了,就会转入初核。一旦转入初核,核实之后,不仅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而且被函询对象也多了一项在函询谈话期间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的问题,这已经是违反政治纪律了,多了一项违纪事实。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函询是对同志的再一次挽救。所以说,谈话函询这个措施、这个手段,需要大家认真地思考、准确地把握、恰当地使用,特别是提出建议和负责审批的同志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忌不经思考、不经研判,轻率为之。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线索处置的一种方法,也是能否立案的基础性工作。在初核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胸有全局,突出重点,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一般情况下,作为进入初核程序的,里面反映的线索和问题有一些是有可查性的,是有存在违纪问题可能性的,或者说可能性比较大的。初核有两种结果,一是初核之后问题都不存在,予以了结;二是初核之后存在问题构成违纪,需要立案调查。一般情况下,进入初核程序经过初核,所反映问题全部不属实予以了结的,按比例来讲一般不大。如果比例很大,那就说明当初确定初核的时候没有经过认真研判,当初的研判和事实差距太大。多数情况下线索是具备可查性的,初核对象构不成严重违纪也可能是构成轻微违纪,即便是构不成立案处理,经过初核之后,也要根据情形,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该警示约谈的警示约谈。


在初核阶段,一是要“准”,二是要“快”。


“准”,就是要选准切入点,不能全面开花。举报人反映十几个问题,如果你全面去查,查了两三个月,也不一定完全查清楚。这时候让你说被反映人这十几个问题存在不存在,你肯定不敢保证,能不能立案你肯定说不了。所以说,初核开始时,要选择一个切入点,选择一个最容易查、最容易在短时间内查出的问题,而且是能够查了之后板上钉钉的问题,这样就能够提高效率,迅速为立案提供依据。比如说初核时去选择工作日中午饮酒这个切入点,举报中说在哪个饭店、跟谁在一起、弄了几桌,这是清清楚楚的,很好查。如果去选择反映和谁谁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问题为初核的切入点,就不太容易在短期内查清楚。

“快”,就是在初核阶段一旦方案确定,一旦重点确定,就要马不停蹄、只争朝夕、加班加点。否则,问题线索放在手里几个月,你没去查,当事人就知道了,他的反侦察工作早就做了,有关证据也销毁了,到时就查不清了。“快”既是和时间赛跑,也是和对手赛跑。有一些案件,就是在初核阶段搁在手里时间太长,最后造成工作被动。这也不是有意为之,但是客观上自己给自己找了麻烦,自己给自己造成了被动。在初核阶段一定要集中兵力、集中火力、聚焦突破口,不要分散用兵,从案件室主任到案件组组长都要有这种认识。


执纪审查工作为什么叫反腐败斗争?这项工作与一般其他性质的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你在调查他,他在反调查,你想把事情查清楚,他想把事情给搅黄。所以说得尽快行动,这是初核阶段各级承办单位和案件调查组需要注意的,研究不好不启动,但是一启动,就要雷霆出击、以快制胜,决不能犹豫,不能推拖,不能徘徊,不能慢慢腾腾。

(三)立案审查


前期初核查清一个问题能够立案了,就可以按程序进行立案,展开立案审查。一旦立案之后,立案审查过程中是必须对所反映的问题逐个进行调查的,调查之后,对所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作出定性的结论。在所有反映的问题中,只有调查清楚,然后才能够定性准确。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时候既存在有调查不清,也存在有虽然调查清楚,但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按照执纪审查和审理工作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这是案件组应该完成的,要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既不能作有理推定,也不能作无理推定,一切要以事实说话,事实必须是证据支撑的事实,证据必须是构成闭合的证据链,能够自圆其说,而不是前后矛盾,或者自相矛盾,更不能有非法证据。


在调查中一定要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去开展调查,调查工作要符合程序、符合规矩。比如说案件调查必须有两个人共同进行,若只有一个人进行,那么证据就不能采信;笔录必须得按要求记录,而且笔录记完后需要有当事人签字,涂改的地方必须按手印。立案审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定性,也就是对所调查的问题作结论,结论必须准确。准确,第一就是要求结论符合已调查的事实,第二就是有证据作支撑,第三就是文字表述恰如其分、没有歧义、没有异议,更不能出现调查出的事实和所作的结论不一致甚至相反。出现有差异或者相反结论的问题,要么是不操心,要么是没认真研究。在定性上一定要准确,要确保前面调查和证据能够支撑所得出的结论,二者相一致,而不是相反,更不能调查中没这个问题而结论中却有这个问题或者无法查实,等等,这些都必须是清清楚楚的。

(四)案件审理


在前面的基础上,案件审理工作还要做到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作为案件审理室,包括其他案件承办单位在将案件送协审之前,都是要实质性地进行这些工作。在审理阶段,对前面所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是否到位要继续把关,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该退回调查的退回调查。做好审理工作的基础是处理恰当,但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手续不缺,手续全,手续准,手续对。程序合规的要求是,既要注重实体合规,还要注重程序合规,如果程序不合规,当事人提出申诉,那么在复议过程中,当时所作的处分就可能被撤销,还要重新依纪依规按程序作出处理。


在处理恰当这块,一是要按照“四种形态”的理念来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要落实有关规定,对于需要基层党组织拿出处理建议的,要求基层党组织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拿出恰当的处理建议,不能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今后审理的同志要把好这个关,对于基层党组织在提出处理建议时不按照纪律和规矩做的,视为没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该启动问责的要启动问责,严肃问责。


在处理上,有两方面一定要引起注意。第一,处理不到位,故意袒护;第二,处理过重,就是说他这个错误和他所受到的处理不协调,过犹不及,处理“过”了和处理不到位的影响和效果是一样的,甚至比处理不到位更严重!处理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理过重就会影响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要么处分对象认为你涉嫌报复,要么他认为你执纪水平不高,要么他认为你是故意害他。处理恰当就是恰如其分,就是他所犯的错误与受到的处理是协调的,像刑法上说的罪刑相当。但是现在,更多的是处理不到位,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不是处理越重越好,不该严处的不要严处。


(五)案件监督管理


作为基层,在案件管理上下的功夫比较大,在案件监督上还存在薄弱环节,这个在县区一级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服务多、管理多、监督少,要数字、要报表的时候多,在对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上还存在着监督不严、监督不到位、监督不自觉的问题。这方面,既存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也存在纪检监察室和案件调查组不愿意接受监督、不喜欢被监督的问题。今后两方要共同努力,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大胆工作,履职尽责到位,继续强化服务观念,继续搞好规范化的管理,同时要注意探索有效的监督方法措施,提高监督水平,提升监督效果。只有监督工作做到位了,才能有效预防一些问题的发生,同样也是治病救人。


作为纪检监察室、案件调查组,一定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严格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按照程序办事,要主动接受监督,这也是我们开展执纪审查安全集中教育活动的目的之一。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执纪审查工作必须接受监督,每位同志都必须养成在监督的条件下开展执纪审查工作的习惯。

(六)问责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移交问责,二是自办问责。


移交问责,就是本级党委、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工作上出现的需要问责的案件,或者需要问责的人和事,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就目前来说,移交问责占问责的比重较大,委局机关相关室和基层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在处理这类问责时要把握好。一是要尊重提出追责意见机关的意见。无论是信访维稳,还是“两违”整治,还是环境治理,不管哪一块的,有关方面提出了追责意见和建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尊重提出追责意见机关的意见。二是要尊重事实。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事实的要据实向相关方反映。三是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果不符合程序,那么你作出的处分决定是经不起检验和推敲的,一定要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按照执纪审查工作程序,按照系统内部的规定去进行,该有的程序不能少,该有审批的不能少。四是要在问责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问责是为了教育人、警示人,不是越重越好。严管就是厚爱,中央纪委提出要人性化执纪或者叫柔性执纪,是指既要有霹雳手段,也要有菩萨心肠。


自办问责,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检查、执纪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轻微违纪问题,需要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对相关组织和责任领导进行问责。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允许违背事实,不允许违反程序,不允许随意处置,作出的问责决定必须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工作的一个转折点,既是执纪理念的更新,也是工作实践中的转折提升。“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层层设防,解决过去不查就是好同志、一查就是阶下囚的现象。“四种形态”是立足于通过“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维护党的大森林的健康,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当前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种形态运用不够。执纪理念的转变就是要纪挺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把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区分开,不要混为一谈。对党员要由党的纪律来约束和规范,而不是把党员标准降低到法律的标准上。法律是相对于全体公民来讲的,党员是党的先锋队的组成成员,理应有更严明的纪律要求,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纪律的处理。

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经常“咬耳扯袖”,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治未病和治已病结合起来,没有得病时去预防,而不是非要等到有病了,才去吃药、打针、输水、动手术。过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就是第一种形态很少运用,都当老好人,好人主义盛行,甚至一些党组织的负责人连批评人、提醒人的工作都不去做了,等到这个同志出问题了,说这与我没责任,那是他自己出的问题。问题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要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不怕麻烦,有小问题时提提醒、红红脸,有轻微违纪时给予轻处理,让他本人受到教育,防止小错养成大患,防止在违纪违法犯罪的路上越滑越远,最后坠入深渊,这体现的是“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这才是大爱,这才是真爱。运用“四种形态”的重点在第一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要转变思想观念,大胆、善于运用第一种形态,这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也是一种考验。

在运用“四种形态”上,还有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就是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如何有效结合的问题,这在第二种形态和第三种形态中都存在。对于乡镇街道来说,重点在于处理村(社区)组党员干部时一定要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结合起来运用,而不能简单地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现在问题就出在这块。给予村(社区)党员纪律处分时,无论是党内警告也好,严重警告也好,只要不涉及职务的调整,对他来说实际触动不大。所以说有一些村(社区)党员干部一定程度上是不怕纪律处分的,因为组织处理手段没有视情况跟上。甚至有的还认为,你给我个党纪处分,我村支书照干,支书职务被免了,还有个村主任职务可以继续干,还能行使相应权力,这种情况在基层是存在的。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一定要大胆履行监督责任,如果还是该说的不说、该建议的不建议、该坚持的不坚持,那就是躲避监督责任,就是不履职,就是失职。有些人身处重要岗位,有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之后被调整了工作岗位,这既对本人是一个教育,也是廉政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有效手段,更是防止他继续出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组织轻处理,工作岗位的调整,某些时候既是“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需要,也是廉政风险防范的需要,更是对当事人最大的爱护。一个地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严重的,一定与这个地方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有联系。今后在处理时要对两个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一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