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笔录类型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常见,如对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行贿人取证时使用讯问笔录、与非党员的监察对象或者证人谈话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等,因此有必要对笔录类型进行系统梳理。
目前,笔录类型有5种,包括监委讯问笔录、监委询问笔录、纪委监委谈话笔录、监委谈话笔录、纪委谈话笔录。
一是监委讯问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委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核实职务犯罪问题时,使用监委讯问笔录。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措施只能在立案后实施;讯问主体要与立案机关一致,如行贿人或共同职务犯罪人指定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留置的,作证时应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二是监委询问笔录。适用于监委办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人。对于证人,建议在初核、立案调查等各个阶段均使用询问笔录,好处在于无论案件最终如何处理,是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还是党纪政务双处分,无论是否移送司法,询问笔录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存在证据转换的问题。
三是纪委监委谈话笔录。也即“双头”谈话笔录,适用于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但不适用于证人。既可以在初核阶段使用,也可以在立案后使用。
四是监委谈话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违法立案的被调查人,使用监委单头谈话笔录。相关证人仍要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五是纪委谈话笔录。对仅以纪委名义立案的具有党员身份的人员,在谈话核实违纪问题时,使用纪委谈话笔录,相关证人也使用纪委谈话笔录。
一是关于讯问、询问、谈话的手续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首次谈话、讯问、询问时应当出示《被核查人/被调查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对象、被讯问/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出具《谈话/讯问/询问通知书》,并在首次笔录中体现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权利义务告知系出示而非送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核查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都属于监察文书,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时,对被审查人不需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只需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在笔录中体现告知情况即可。监督执纪工作具有党内监督和纪律审查的特点,是落实党组织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要求,因此不需要向纪律审查谈话对象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是关于办案人员在笔录上的签名问题。实践中,经常出现笔录制作完成后,办案人员没有即时签名,事后补签时又回忆不准哪些办案人员参与了讯问/询问/谈话,或者因参与讯问/询问/谈话人员不便签名,随意找其他人签名,导致同一名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多份笔录中。该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比较隐蔽,往往出现在两笔或多笔不同人员负责的不同事实中,在审查调查阶段通过自查难以发现。杜绝该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做完笔录材料即时签名,不得随意在自己没有参与的笔录上签名。另外,建议专案组建立笔录台账,详细记录每份笔录的起止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姓名、涉及主要内容等,方便管理。 三是关于笔录制作时间问题。笔录制作的时间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不得超过6个小时,且一般不得安排在零时至凌晨6时之间;未被留置的单次不得超过10个小时,且不得超过夜间22时,不得以连续谈话方式变相留置。需要注意的是,谈话持续时间较长的,被谈话人饮食、休息以及上厕所等时间要在笔录中体现。实践中,因去外地或监狱、看守所等地取证不方便,单次笔录时间过长,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将笔录拆成多份,且多份笔录之间没有饮食、休息等时间。这样做看似每份笔录时间均不超过规定,但几份笔录时间前后累加,便很容易发现该问题,且很难补救,所以这种做法不可取,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避免纠错返工。 同时,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不能过短,应符合客观实际和笔录制作规律。通常情况下,掌握每页笔录对应时长不少于7至8分钟。7至8分钟是最短的时间,如果笔录内容较为详细、当事人需要长时间回忆、有长时间思想教育等,应适当延长时间,并在笔录中体现思考、思想教育等情形。 一是笔录内容要全面客观。谈话(包括讯问、询问)是开展审查调查的基础性工作,是直接与人接触的工作,更加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在谈话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的理念,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决不能搞变通,坚决防止有错有罪推定,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就评价什么性质,不强拉硬拽、不拔高凑数。在制作笔录前要明确制作笔录的目的就是要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制作笔录时笔录的内容要紧紧围绕违纪违法构成要素。比如,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核心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审查调查人和行贿人的笔录中如果没有这两部分内容,就难以认定。再如,一起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的案件中,收送礼金双方的笔录都只说了收送礼金的情况,没有提及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就构不成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同时,在制作笔录时还要坚持既重视有罪供述、也重视无罪辩解,既重视错重罪重事实、也重视错轻罪轻情节。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不够重视,笔录中不予体现,导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或者司法程序后被退回补充调查。 二是笔录制作要注意符合逻辑性。一方面,要符合取证顺序逻辑。比如,一般情况下,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核心证人提及其他证人后,才会向其他证人延伸取证,所以延伸调取其他证人证言的时间应晚于被审查调查人或核心证人的笔录时间,避免证据中出现时间倒置的情况。另一方面,制作笔录既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也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三常”不是违纪违法构成的内容,但却直接关乎笔录的可信性和证明力,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也是审核判断证据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笔录经常涉及时间、金额等数字,有些事项时间发生已经很久远,但相关人员在笔录中交代的时间精确到日,交代的金额精确到个位数,相关账户完全背下来等,若相关人员没有在笔录中对为何记得如此清楚进行合理解释,则该笔录就不符合“三常”,可信性较低。若要在笔录中完整体现上述信息,而相关人员又不能完全回忆清楚,可先让其概括交代,然后向其出示书证,最后由其结合书证确认后再详细交代。 三是要加强对自书材料的审核把关。原则上不能以自书代替笔录,对证人仅提供自书材料的,一般应对证人未能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以及自书材料提取情况出具书面说明。自书材料的内容不能和笔录材料矛盾,但也不能与笔录内容高度一致,更不能原文抄写笔录内容和出现大段重复、高度雷同等问题。自书材料与笔录存在影响事实认定矛盾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与当事人核实,查明是记忆错误等客观原因,还是存有对抗审查心理等主观问题。同时,要特别注意,因为自书材料是当事人自行书写,一定要认真审查,杜绝出现当事人为给审查调查工作制造困难而“挖坑”“埋雷”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