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把好关口,防止“带病”提拔、“带病”评优评先、“带病”出境等,提高廉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政鉴定的内涵及原则
(一)廉政鉴定的内涵
廉政鉴定是廉政鉴定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拟提拔任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予称号、其他需要廉政鉴定等对象在履职履责、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二)廉政鉴定的工作原则
1.廉政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民主监督、严格程序的原则,按照一事一鉴定、一人一鉴定的要求开展,注意保守鉴定材料和结论的秘密。学校纪委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前,原则上应征求被鉴定人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或部门的意见。
2.廉政鉴定工作坚持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廉政鉴定的对象和权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鉴定、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廉政鉴定工作。
(一)学校副科级及以上校管党员领导干部拟提拔的廉政鉴定,在听取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向学校纪委提供被鉴定人的廉政情况(见附件1),学校纪委核实后,依照附件2或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二)属于副科级及以上校管非党员领导干部拟提拔、或其他需要廉政鉴定意见的,或者学校内外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需要出具廉政鉴定,其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听取部门领导意见后,由党总支报学校纪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廉政鉴定的事项需要报送上级机关的,由学校纪委按程序报学校党委书记审阅或审签。其他需要出具廉政鉴定的事项,由学校纪委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实施范围和权限。
(四)《廉政鉴定情况表》和《廉政鉴定意见表》各一式二份,出具意见的单位留存一份,上报一份。
三、廉政鉴定的主要内容和时效
(一)廉政鉴定的内容
1.被鉴定人履行职责有关情况;
2被鉴定人遵守各项党内法规或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
3.被鉴定人有关信访举报、查处及问责情况。
(二)廉政鉴定的时效
廉政鉴定是对作出鉴定之日前被鉴定人廉政表现的评价与结论,被鉴定人再次提拔任用时,应当重新鉴定。
四、廉政鉴定的程序
学校纪委的廉政鉴定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具体承办。
(一)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工作要求,将考察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级)函告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如遇重要干部提拔任用的廉政鉴定,纪委书记应先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后,再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二)因参加各项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子称号等荣誉活动需要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的,由参与评选或推荐的部门根据考察工作要求,由所在党总支将被鉴定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级)函告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按照本办法对其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五、廉政鉴定的出具
根据不同情形,廉政鉴定意见相应作如下界定或表述:
(一)对于暂时没有收到被鉴定人的信访举报,暂未发现其问题线索的,一般表述为:经研究,对其使用没有不同意见。
(二)对于曾收到关于被鉴定人的信访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暂未发现其问题线索的,一般表述为:经研究,对其使用没有不同意见。
(三)对于曾收到被鉴定人的信访举报,经调查了解,发现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或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但不需作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的回复意见的,应在将相关情况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再表述为:经研究,认为该情况可以不影响其使用。
(四)对于收到被鉴定人信访举报,经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违纪问题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反映的问题反馈给征求意见单位,由征求意见单位研究决定是否使用。
(五)对于曾收到被鉴定人的信访举报,目前已决定或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一般表述为:经研究,建议暂缓使用。
(六)对于曾收到关于被鉴定人的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经研究,应出具认为其不宜进一步使用的意见。
六、责任追究
(一)廉政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受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或接受有关人员的请托、吃请请吃等,以保证干部廉政鉴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在开具廉政鉴定意见工作中有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办法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