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通过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推荐、介绍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
二、不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它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
三、不准以会议、集体研究名义或文件圈阅等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不准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或者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为请托人向有关单位推荐介绍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包括形式上联营、实质上挂靠)。
六、不准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指定、推荐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向投标人推荐有关商品或服务。
七、不准违规变更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方案,提高工程造价,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八、不准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资金正当拨付、结算和审计。
九、不准泄露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秘密。
十、不准接受或变相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违反者,一律严肃查处。对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干扰妨碍执法执纪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