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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获刑十六年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中央纪委2013-09-01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蒋洁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

蒋洁敏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纪委2014-07-0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已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洁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敏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2025-03-19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蒋洁敏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午8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副检察长艾水军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蒋洁敏的主体身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事实进行调查。

在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辩护人进行了举证。公诉人指出,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指出,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还对被告人蒋洁敏被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12时许,法庭调查结束,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7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5年2月15日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告知蒋洁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蒋洁敏,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中央纪委2015-04-13 22:28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15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宣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综上,对蒋洁敏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原始书证,证人证言,涉案财物等物证照片,对相关财物、硬盘数据、非法获利及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部分受贿犯罪指控是否应当认定为索贿、受贿,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是否准确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本案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了严密的证据体系。起诉书指控蒋洁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蒋洁敏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且具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应当从重处罚;蒋洁敏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同时,蒋洁敏具有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书写悔过书等情节,建议合议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指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以及受贿数额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具体数额存有异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的事实部分,不给予认定,并依据事实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总额予以重新认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表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以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述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蒋洁敏作了最后陈述。他说,我衷心感谢组织对我的挽救,真诚地感谢全体办案人员对我的关心和教育。我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明确的,犯罪证据是真实、确凿的,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我认罪悔罪,供认不讳。我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随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值庭法警带被告人蒋洁敏退庭还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70多人旁听了庭审。法庭庭审秩序井然。

全程旁听庭审的湖北省人大代表李金萍说,整个庭审过程依法文明、严谨理性,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程旁听庭审的湖北省仙桃市信访办干部张云说,我感觉到庭审公开、透明,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权威。

中央纪委2015-04-14 04:16


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70余人参加了旁听。

中央纪委2015-10-13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