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12-06 11:06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李春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弟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腐化堕落。
李春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4-04-29 19:55
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据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咸宁中院12日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79万余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亿7282万余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咸宁市中院认为,李春城对受贿犯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最高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