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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伸向学费,石阡县某民办中学教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本应像灯塔,照亮学生人生的道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可石阡一名教师为满足个人的高消费需求,漠视国法,将主意打到了学生的学费上,不仅失去了学生的爱戴,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案情回顾

陈某某原是石阡县某民办中学的一名教师,2023年1月至2月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班级学生学费、资料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后,未按照学校规定上缴到学校财务而用于个人大额消费,无故离开单位时也未将其亲属为其筹集的款项归还学校而继续用于个人挥霍。2023年12月,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到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石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