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我县查处的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通报如下:
1.祁东县蒋家桥镇教管中心原负责计财工作的刘爱国、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主任樊官生和原工作人员匡和平贪污贫困寄宿学生补助的问题。2015年秋季和2016年春季两个学期,刘爱国提议并经樊官生及匡和平同意,采取虚报贫困寄宿生名额、虚列学生名字的方式,以蒋家桥镇一中的名义每学期套取50名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2016年春季还重复虚报49名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际成功发放43名),共计侵吞143人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8.9375万元,刘爱国、樊官生、匡和平分别非法分得3.5375万元、3.4万元、2万元。2017年11月1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爱国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樊官生、匡和平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9月,刘爱国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樊官生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两级)、撤销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处分,匡和平(已于2017年8月25日退休)受到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工资待遇处分。
2.祁东县原洪桥镇柞陂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张来保挪用征地款资金的问题。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5月30日张来保在与原村干部研究后,多次将村对公账户共7851963.85元征地款资金转存至其个人账户,在付款过程中将剩余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期间共产生银行利息30816.24元,该利息在社区2015年年终财务结算时全部划入社区对公账户。2018年7月,张来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祁东县风石堰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吴剑明、原庙湾村村主任徐凯贵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2015年,风石堰镇原庙湾村8组通过召开本组村民代表会的方式,非法与本组村民徐某某签订征地协议,将本组内位于S218公路风石堰镇绕城线十字路口处1783.5平方米的水塘以40万元价钱卖给徐某某。徐凯贵同志作为时任庙湾村村主任兼8组组长,不但没有制止本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还参与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决策,并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字。吴剑明在负责原庙湾村片区土地巡察工作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责任区内该起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2018年7月,吴剑明、徐凯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祁东县蒋家桥镇罗塘村原支部书记曾北吉、村委委员曾祥忠、村委委员兼村会计刘元桥、原妇女主任匡翠华私分赠与款等问题。2016年初,曾北吉作为时任罗塘村支部书记,隐瞒县二中给予村委会的5000元现金不入账,并与刘元桥、曾祥忠、匡翠华三人一起以村干部家庭困难和慰问困难大学生的名义,私分了这5000元,曾北吉及其侄儿得款2500元,刘元桥、曾祥忠、匡翠华分别得1200元、600元、700元;另查实,2016年,曾北吉在村民曾阳生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其申报,并致使曾阳生获得了15000元的危房改造资金。2018年1月,曾北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元桥、曾祥忠、匡翠华三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曾北吉、刘元桥、曾祥忠、匡翠华等四人私分的5000元资金予以收缴。
5.祁东县原洪桥镇张家村党支部书记何清华、原张家村妇女主任彭香花虚报冒领危房改造资金等问题。2014年6月,何清华与彭香花商议,通过制作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本村村民周某某(移民外迁返迁户)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当年12月彭香花与周某某之妻朱某某一同从邮政储蓄银行取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交由彭香花持有。彭香花除付给朱某某1000元外,将其中5000元用于村内其他开支,剩余9000元由彭香花保管,未入村账,直到2016年4月案发后才将此款全部给了周某某妻子。龙志良身为街道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对何清华、彭香花用虚假资料申报危房改造资金审核把关不到位。2018年7月,何清华、彭香花二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龙志良受到警告处分。
中共祁东县纪委
祁东县监察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