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1.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2.如何认定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 3.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能否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如何认定具有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情节 5.受贿未遂的财物,是否需要向行贿人追缴 二、纪法衔接 6.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追究纪法责任 7.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8.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追责的范围和标准 9.党员、公职人员吸毒,是否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0.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被定罪不起诉,是否可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三、定性 11.违纪违法行为分类不一致时,如何撰写处分决定书的相关事实 12.如何理解“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 13.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程序 14.预备党员涉嫌违纪应当如何处理 15.免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否需要履行立案等手续 16.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线索可否不经初步核实直接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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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五种。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两者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党员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在计算处分影响期时,应根据情况对已发生的组织处理影响予以考虑。 2 如何认定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 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公职人员,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1.从主体身份上认定,以具体岗位职责为判断依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 2.从履职情况上认定,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判断依据。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属于监察对象。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也应属于监察对象。 3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能否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取消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种类的提法;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连续或者继续到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后的,可以区分情况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全部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可以直接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4 如何认定具有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情节 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是(“可以”而非“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之一。判断标准: 1.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具有积极配合、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等主观意愿; 2.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全额退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或者虽然退缴能力不足但本人及其亲友在追缴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即退缴违纪违法所得至少达到全案应退缴总额的一半以上。 5 受贿未遂的财物,是否需要向行贿人追缴 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6 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追究纪法责任 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仅是不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犯罪评价;党纪政务责任未规定追究时效,处分不受时间限制。 党员、公职人员涉嫌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不宜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协助配合。 查实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撤职以上的政务处分;不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7 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中止党员权利应当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既可以由党委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也可以由党委或者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 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决定生效日期),即党委、纪委研究决定日期或者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日期。 8 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追责的范围和标准 并非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均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不再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对于情节较重、影响恶劣,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不服行政处罚,已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待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再视情处理。 9 党员、公职人员吸毒,是否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4年1月1日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应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或开除处分。 10 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被定罪不起诉,是否可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因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因无职可撤可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 是公职人员的,同时匹配政务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11 违纪违法行为分类不一致时,如何撰写处分决定书的相关事实 《纪律处分条例》与《政务处分法》关于违纪违法行为的分类大体一致但也存在差异。同时,同一事实对应的违纪行为类型与违法行为类型可能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同一事实可同时认定为违纪和违法,但行为类型不同。为确保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衔接顺畅,可对政务处分决定书中的违法类型进行调整。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类型均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把握;对单独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仍按照《政务处分法》规定把握。 二是同一事实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可认定为违纪,但《政务处分法》将相关行为规定为处分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的主要违法事实后,表述为“此外,×××还存在……等从重处分情节”。 三是同一事实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可认定为违纪,但依据《政务处分法》不宜认定为违法。可作为酌定从重处分的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的主要违法事实后,表述为“此外,×××还存在……等从重处分情节”。 12 如何理解“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 “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是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审查阶段开展的谈话。 对于在初核、审查阶段隐瞒自身问题的,可作为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审查阶段为逃避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考虑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党纪中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但在《政务处分法》中并无对应条款,不宜认定为职务违法。 13 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种类多,要具体分析: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权等,党员领导干部可以购买,并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如实申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资产。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按违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 14 预备党员涉嫌违纪应当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的,纪委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预备党员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委可以对其立案审查和审理,向其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意见;上述处理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因核查预备党员违纪行为已对其延长预备期,在查实其违纪问题后,可根据情节轻重,由纪委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由纪委向其所在党组织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意见,由其所在党组织按相关规定办理。 党员转正后发现预备期违纪,党组织可以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5 免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否需要履行立案等手续 免予处分是在立案后经查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再给予处分的一种处理方式,应当按照给予警告处分案件的办理程序,履行立案、审查调查、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审理、集体审议和审批等程序,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 16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线索可否不经初步核实直接立案审查 初核程序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以下案件不必初核可以直接立案: (1)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2)网络曝光的恶性事件,且有关直接证据充分的。 (3)重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恶劣后果且其中明显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上级交办、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相关线索,此前已经过初步核实,证据已经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