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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违规谋取人事利益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需要注意以下5点:

一是“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干部,也包括职工。其中“干部”的范围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干部”范围完全一致;“职工”主要是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涉及的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在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涉及的民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组织职工。

二是关于“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把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这里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是关于“职称评聘”的界定。“职称评聘”是指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其中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应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

四是关于“荣誉表彰”的界定。“荣誉表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所述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所述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颁发纪念章;《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所述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

五是关于“授予学术称号”的界定。“授予学术称号”是指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授予某一领域资深专家的人才类荣誉性称号。学术称号是在人才计划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人才的入选标志,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也不是划分人次等级的标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授予和使用人才称号的目的是赋予人才荣誉、使命和责任,为广大人才树立成长标杆,激励和引导人才强化使命担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比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获得者等国家级杰出科技人才,“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优秀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