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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衡技院纪字〔2021〕1号

各部门:

《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319

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益和质量,根据上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市纪委监委“四个监督”文件、《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检查的工作办法(试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依纪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维护党纪政纪、校纪校规严肃性,确保学院政令畅通为根本目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监督检查行为

第四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要关注“关键少数”,紧盯重要节点、重要活动、重要领域,突出抓常抓长、强化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与行使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强化对同级党委监督、“一把手”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在监督各部门、各系(院)落实“一岗双责”,履行职能的正确性和程序性,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廉洁性,执行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第六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第七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对象主要包含学院各部门、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实现“三转”,对日常业务工作(如政府采购询价及上限值确定;招标文件审定;合同洽谈会签审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等)及院内举行的例行性、日常性活动(如院内举行的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考察、验收活动;人事招聘;职称评定;评奖评优;财务、科研、后勤、资产管理等),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明文规定必须参加现场监督的外,一般不参与活动现场的监督,但随时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未经纪委书记或纪委委员会议同意,原则上不得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负责的监督事项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干部负责的同一类型或同一领域的监督事项要定期轮换。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例行抽查。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监督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例行性抽查应出具检查建议书或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纪检监察室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应当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应出具检查建议书或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督查。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有选择性地开展现场督查,主要事项是涉“三重一大”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主要任务是检查主责部门、系(院)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规则组织开展活动。除上级规定外,纪检监察室应控制现场督查的次数和频率。

第十四条 廉政考察。学院纪委对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廉政考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前考察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报备登记。凡是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实行事前登记备案制度。即:主责部门、系(院)在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实施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建立工作台账,视情况决定监督方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拟定工作要点。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由纪检监察室拟定全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报院党委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学院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纪委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质量和效果。例行监督检查、现场监督由纪委书记签批后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报纪委委员会议审定,经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推动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报业务工作分管院领导同意,由纪检监察室出具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书,责成责任部门限时整改;涉及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按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成果运用。纪检监察室及时汇总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做好综合分析、通报曝光和“以案促改”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督导考评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各部门、系(院)和党员干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做好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对参与相关工作的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

第二十条 对各部门、系(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不力,造成影响的,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对抗监督检查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应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立足职能本位,不得越位、错位、缺位;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不得通风报信、透露信息等。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影响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