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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管理办法

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材选用的标准

本管理办法所称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学院特别鼓励教师使用能提高教学效果的声像视听教材。

(一)选用的教材应与专业层次相符,符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

(二)选用的教材应符合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要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实现教学目标。

(三)教材的内容具有先进性,原则上应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未经修订的重版教材的出版时间按第一次印刷时间计算。

(四)教师选用教材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首先应选用教育部、人社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或获奖教材;行业部委统编教材或省部级获奖的教材;其他教材。教师选用顺序靠后的教材应有充足的理由。

经过学院批准出版的校本教材或经学院批准由学院教师担任主编或参编的教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未经学院批准由学院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在不符合上述选用条件时不得使用。

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师可以暂时使用自编讲义或其他形式的教材,并及时提出教材建设的意见。

(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教师应适当考虑选用价格适宜的教材。

(六)学院统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凡课程标准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者,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

(七)文化基础课应选用国家教育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二条 教材选用的程序

(一)各系(院)部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组织各任课教师对本课程的国内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课程现有教材的出版及使用情况,制定本系部的教材选用方案。

(二)选用教材要先由教研室组织课程骨干教师或主讲教师根据本课程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选用教材书目并填写《教材选用征订表》,由各系(院)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

教材选用涉及到不同系(院)部任课教师的,由各系(院)部协商后提出选用教材的书目。

公共基础课教材的选用由公共课教育部提出选用意见。

系(院)部可以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选用教材进行论证,听取各专家的论证意见。

(三)教务处按照教材选用的要求对各系(院)部上报的教材选用书目进行核定,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教材选用要求的书目退回相应系(院)部。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论证。

(四)经批准的教材选用书目由教务处统一备案,并列入教材购置计划,由教务处统一订购发放。

(五)教务处建设教材样本库,定期对选用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教材使用更新的意见。

(六)教材的选用审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每学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但以不耽误教材的订购发放为前提。需要更改教材的,应重新申报、审批。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化而擅自改变所选用教材。

(七)为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应对所用教材的适用性向学生进行调查,提出教材选用的建议。

(八)任课教师或有关系(院)部不按照本规定执行,擅自选用或销售教材,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 教材采购

教材的采购严格执行学院《物资采购制度》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四条 教材的保管与发放

(一)教材的保管与发放必须由教材管理员专人负责。

(二)必须建立教材出入库台账。

(三多余的教材要妥善保管,能作下一年度用的一定要用,不得浪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