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极坏,对学生及其他人员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四)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五)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六)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七)一学期无故旷课6学时及以上。
(八)未经教学系(院)部和教务处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30%以上。
(九)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60%以上。
(十)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十一)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学系(院)部和教务处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25%以上但不足35%。
(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50%以上但不足65%。
(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九)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十)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十一)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十三)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四)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学系(院)部、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二)未经教学系(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三)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3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接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响铃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上课、监考时抽烟、吃食物。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上课无教案。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未按教学大纲(标准)要求完成相应教学内容。
(十)实践教学中不进行认真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者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
(十一)在一个学期的教学中按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5%以上,但未达到50%。
(十二)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十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无任务书和指导书。
(十四)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十五)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六)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十七)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
(十八)错阅试卷、错评、漏登成绩。
(十九)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二十)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
(二十一)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影响正常教学。
(二十二)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二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教务处、教学系(院)部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学系(院)部、教务处。
(二)教学事故发现者(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各级领导)当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系(院)部、教务处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以口头形式报告时,受理者应作好记录,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签名。
(三)教务处与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责令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材料或检查。
(四)教务处实事求是地填写《衡阳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系(院)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系(院)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五)重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核定后送组织人事处。
(六)组织人事处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系(院)部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反映。
第七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内有3次一般教学事故,即为1次严重教学法事故;一学期内有3次严重教学事故,即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不计当堂课课时并取消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除按上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本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衡阳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
衡阳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责任人 姓名 | 教学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校历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
事故 事项 | |||
教学事故具体内容(举报人或举报部门)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责任人部门意见(含教学事故等级核定)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 务 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 副院长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组织 人事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领导 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部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