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基层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衡阳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衡阳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包括党总支和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学院从财政资金中下拨给各党(总)支部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党(总)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党(总)支部开展党建活动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必须做到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党(总)支部依据支部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情况,在每年12月份月初制定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报备,组织人事处收集汇总,在每年12月份底制定学院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报学院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党(总)支部制定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党总支下设党支部不单独制定党建活动计划,由所属党总支统一制定党建活动计划。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在每年一月份将学院党建活动预算经费下拨到衡阳技师学院党费专户。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衡阳技师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照《衡阳技师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开展党建活动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 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讲课费,参照上级和学院课时费计算有关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部严格按照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开展党建活动,党建工作经费应采用公务卡进行预付,报销时间跟学院计划财务处报账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部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须指定专人负责,报账程序:填报费用报销审批单(贴好票据,并附活动方案)—党(总)支部书记签字—组织人事处预算审核—组织人事处部门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签—主管院领导签字—组织人事处党费专户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部应当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和通报当年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国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