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规章制度

衡阳技师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汇总确定。主要对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党的建设、改革、发展及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党委会议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和会议原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七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审批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审批师生员工预备党员及转正。
  (三)审议决定学院办学的重大问题和学院重要管理制度,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与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各项改革方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与机制。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部署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五)研究批准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固定资产的采购、大宗物资采购、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六)研究解决学院的思想政治及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德育、综合治理、宣传、纪检、统战、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离退人员和学生等工作中的问题。
  (七)研究决定院务会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定的有关事项。
  (八)办学资源的重大调配、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院党委成员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或提出解决方案的倾向性意见。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一般应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职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党政办公室一般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以便与会者准备意见。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分工负责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或计划,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个人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议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督导考评处收集汇总相关责任人与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并负责向党委会报告。
  (七)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八)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书记、院长如有1人未到会,不讨论干部任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九)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临时处置,事后应向党委汇报。
  (十)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议题讨论结束应及时退会;有关工作人员除外。
  第九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党委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或就会议议题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二)会场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确有紧急事务,应事先向会议工作人员通报,由会议工作人员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三)党委会议精神及作出的决策决议必须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至学院各部门。在会议纪要下发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精神外传。
  (四)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