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议召集
第一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第二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成员是:院长、副院长、各系(院)部负责人、各行政处室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群系统负责人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院长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务会议题的主要内容是: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等重大问题,并拟订方案。
3.讨论研究学院行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职工调动、职务聘任、工资调整晋级及职称评定等重要问题。
4.讨论研究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学院专业设置,组织实施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实习实训室建设及管理事宜。
5.研究讨论学院年度招生与就业的计划方案。
6.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招生、就业、财务、校产、项目建设、后勤等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7.审议学院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8.讨论和决定对违纪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及学生中勒令退学以上纪律处分问题
9.讨论研究学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10.讨论研究院长向职代会所作的行政工作报告及其他提交职代会讨论的事项,以及职代会提案的研究与处理。
11.院长认为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前交院长审查确定。
第六条 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会议议题。
4.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会议前传阅,以保证充分酝酿。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凡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应抓紧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复议。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院务会议出勤表。
第十三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