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院水电资源的有效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生产及师生员工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物价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学院各部门、所有构筑物、以及对外租赁物。
第二条 学院水电由后勤服务处统一管理。其中,后勤服务处水电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水电供应管理
第三条 水电供应首先应确保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教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又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和节约用水用电。
第四条 后勤服务处水电组负责供水供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施工单位、租赁门面的水电设施不得自行转让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勤服务处水电管理负责人、后勤服务处负责人、后勤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施工单位、租赁门面根据需要须对水电进行增容时,应到后勤处水电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为了对突发性故障做出有效反应,后勤服务处水电组应经常检查水电运行情况,保持与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的正常联系,对停水停电情况在学院的相关平台上及时发出信息。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 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此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水电耗用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动力用电、饮用水、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生产用水用电。
第九条 以下情况属违章用水用电
(一)私自接用电源及安装任何电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变原电源端口用途从事烧水、做饭、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涤私人用品(不包括学生、院内没有住房和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上班工作人员)。
(四)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 学院内任何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服务处审批同意,都不得私自拉管接线。
第十一条 如需更换、移位、拆迁、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用水设备,必须按水电管理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组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水电组派出水电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都不得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后勤服务处水电组移交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修管理使用。否则水电组有权不予接水接电。验收移交以后,水电组应做好日常维护与保修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水电组有义务与责任参与策划、施工。
第十四条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导致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时,除对肇事者按实际损失额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五条 表计管理
(一)凡属于计费的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二)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水电组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四)用户对水电计量表应负责管理,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除了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外,另按测算使用水电费的2倍计收水电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五)由于计量表装置有误、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计量不准,需要退补水电费的,可按照用水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用户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电费。
第十六条 水电费收取
(一)水电组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二)水电组应强化水电费回收管理,每月定期抄表收费;租赁用户根据合同要求定期抄表收费;水电使用个人或单位应按水电组确定的水电费及时缴纳,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管理部门发出缴纳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所欠水电费总额千分之五计收,并停止供电供水。
(三)对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水电组直接向承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并交到财务处。
(四)对于执行水电智能化管理的学生公寓,除国家标准与地方规定的基数外,超出部分全额收费,水电使用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免费5度电、3立方米水,每年按10个月设置用量,或每学期按5个月设置用量。
(五)公寓值班室除学院规定的免费水、电量外,超出部分由所属部门或个人承担。
(六)学生超额用的水电费、公寓值班室超额的水电费、家属区、教工宿舍等水电费收取标准按学院缴费价格收取,水1.8元/立方米 ,电0.6元/度。
(七)商业服务用水按学院缴费价格1.3倍收取,电按动力电价格收取。
注:若自来水、供电公司水电费调整,我院收费标准同比调整。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十七条 违章私自接电线、灯头,水电组除对违章者提出批评,及时拆除电线外,同时可依据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向督导考评处报请对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对寝室绕过电表接线用电、改装电表接线或伪造、或启动电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电表计量不准的违章用电行为,按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倍处以罚款。如违章用电起始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计算。由于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和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表前用水、私自改动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正当方法使用水表停滞运行、失效或损坏的违章行为,除追缴水费外,每次应处以水费3倍的罚金。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具,违者收缴电热器具,同时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给予班主任按10元/件.次标准处罚,在当月班主任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教室内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一经发现,按20元/次标准给予班主任处罚,并在当月班主任经费中扣除。办公、教学场所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若能确定当事人的,则对当事人按20元/次.处标准进行处罚,在当事人下月工资中扣除;若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则对相应责任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扣分,扣分标准为:2分/次。处罚扣分报学院督导考评处统一执行。
第七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水电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管理、使用好属于本部门的水电设施,若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水电维修由水电组按“水电维修工作流程”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对学院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内的空调用电管理,夏季气温低于32℃或冬季气温高于12℃时不得启用空调;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设置不得高于20℃,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也不得同时使用空调和取暖器。违者,每发现一次,按20元/次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责任部门则按2分/次标准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宿舍与教室空调管理的责任人为班主任。
第二十六条 无学生实习时,出现机床空转、电脑开启、空调运转等情况时,责任人明确时,按100元/次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若责任人不明确时,则对责任部门按5分/次标准进行绩效考核扣分。
第八章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后勤服务处水电组的工作职责是:保障学院内的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对学院内的水泵房、蓄水房、配电房、开闭场所等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机组、高(低)压配电柜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受理单位或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负责核定单位或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计价标准,并及时统计水电用量,收取水电费用;负责水电规划和基础设计、建设计划的制订;负责参与学院基建、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水电施工;负责制定或修订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负责对违规用水用电行为的处理;负责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新产品;负责与当地水电部门协调与联系。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泵房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