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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校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财产(以下简称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结合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校产是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三条 学院财产分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两类。

固定资产类: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非固定资产类: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

第三章 校产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院校产管理实行学院、院属各部门、班级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其部门校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学院财产的账目,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会同后勤服务处搞好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报损等工作。

第七条 后勤服务处对学院财产管理负总责,具体负责学院所有财产的综合管理、收发、清查、报损等工作,设立财产专职管理员一名,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管理卡片,全面掌握学院所有固定资产存量状态。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统一归口后勤服务处管理。对专用教学设备、仪器、工具、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建立二级管理系统,其中,多媒体、机房等电教设施设备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其它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由实训中心负责管理,体育器材由公共课教育部负责管理,办公设施设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教室、学生宿舍内财产由各系(院)负责管理,其它财产由后勤服务处管理。各教学系(院)部的财产管理,系(院)部主任为本部门校产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校产管理员)具体负责系(院)部所使用的校产的保管、领发、登记工作,根据校产类别,建立好本系(院)部固定资产台账及管理卡片、低值易耗品台账,随时掌握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存量状态。系(院)部的校产管理员为本系(院)部校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每学年由后勤服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财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无误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章 资产的添置与领用

第十条 新添设备类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按计划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领导批准,由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小组按照学院《物资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购回后填写验收单,经采购组成员验收签字后由后勤服务处入库入账,再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后领取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基建和维修改造资产由后勤服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预算,按审批程序审批,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根据财务预算制定采购计划,数量和金额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如文化用品、卫生工具等)可由部门在预算内自行采购,数量或金额较大的物品(如水电器材、实训耗材等)应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学院《物资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报批手续擅自购物或购物后不经验收入册就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账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

第五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院属各部门财产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可由指定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后勤服务处与学生所在系(院)进行核对,中途发生变化(增减),或发现有损坏等情况都应该及时记载,并由系(院)负责人追究当事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后勤服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其结果纳入系(院)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八条 教职工调入或者调离学院,由后勤服务处、党政办公室分别办理公用财产的领取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处除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对各部门的校产进行随机抽查,及时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进行理赔维修。

第二十条 校产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注明借用单位、用途、品名、数量、借用及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院长批准,并经后勤服务处备案、开具《外借证》后方可外借。本院教师因特殊情况需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外借财产由后勤服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规定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外借。

第六章 赔偿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学院校产被损坏或缺失,统一由后勤服务处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失的责任。财产赔偿实行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层层追偿的制度。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后勤服务处向班级所属系(院)主要负责人索赔,系(院)再向具体责任人索赔。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后勤服务处向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索赔,责任处室再向具体责任人索赔。

实训楼、机房、图书室等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借用或登记情况,负责追赔,并报后勤服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照价赔偿”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如责任人单次赔偿金额巨大,经济上无力赔偿时,由院党委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财务会同后勤、使用部门估价后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13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视情况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13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情况特殊的,由班主任担保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先修理,并于一周内支付赔偿金,逾期未缴纳赔偿金的由该班所属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追赔,如一月内该班还未缴纳赔偿金的由财务处从该班所属系(院)绩效奖中扣回。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增强班主任、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感,加强对各教学班级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包干责任制。即:规定每学期每个学生固定资产自然损坏的维修费为8元(电风扇、空调除外)。各教学班以系(院)为单位进行统计。若教学班的人平维修费控制在8元以内,每学期奖励相应教学班的班主任200元;若教学系(院)的人平维修费控制在8元以内,教学系(院)总支书记及系(院)主任各奖励200元。若人平维修费超出8元,其超出部分由相应教学班级负责。若因人为造成学院固定资产重大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当事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系(院)总支书记、系(院)主任各扣200元,同时还要按学院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督导考核扣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系(院)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学院的财产,充分调动部门内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可根据上述的奖罚措施制订对应的奖罚办法,并签订相应的责任状

第三十条 实训工厂、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多媒体、食堂、会议室等教学、生活、工作、经营场所内的固定资产,其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上述固定资产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有清晰、详尽的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薄。第一责任人要对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若出现固定资产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况,直接责任人应明确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否则,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若造成的损失在1000元以上,直接责任人除负责经济赔偿外,年度不参与评先评优,部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对部门按督导考核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 赔偿途径

首先,由损坏责任人向其所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后勤服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其次,由后勤服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出具赔偿通知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财务处、第三联给责任人)。

其三,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或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后勤服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凭证,后勤服务处再负责完成对损坏财产的注销备案。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或最后一次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由负责人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后勤服务处注销备案。

教职工损坏财产的,根据后勤服务处核定赔偿金额开具三联单,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学院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并办理好相应财产注销备案手续。

教职工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根据后勤服务处核定赔偿金额上报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和督导考核办,由计划财务处在工资中强制扣除赔偿款,组织人事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督导考核办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给予绩效考核扣分处理。

凡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查实本部门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主要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各部门公物出现人为损坏,原则上应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担保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教职工调离学院,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由后勤服务处汇总并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有关人事部门据此办理人事手续,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七章 公用住房使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教职工使用的公用住房(含三七房)属固定资产范畴,统一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管理。其管理与使用办法,参照学院现行的“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私自侵占公用住房或个人之间互相转让公用住房者,经查实,后勤服务处有权收回公用住房,同时对当事人按公用住房租赁标准的5倍补收房租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的公用住房共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带卫生间的套间房;第二类为不带卫生间的单间房;第三类为原生物校区农场的老家属房及一些陈旧的平房。其房租费为:第一类月租3元/M2;第二类为月租2/M2;第三类月租1.0/M2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的公用住房(不含三七房)出现自然损坏,其维修由学院负责;三七房学院只负责对屋面和室内外主干供水管道、户外主干线路(指未进电表之前的线路)的维修。

第三十五条 使用公用住房的住户,其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程序为:

(一)维修项目单价在100元以内者

1.由当事人到后勤服务处固定资产维修接待站领取维修申请表;

2.部门负责人和后勤服务处负责人进行审批;

3.后勤服务处负责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4.维修完毕,应经当事人和后勤服务处共同验收、签证。

(二)维修项目单价为500元以上者

相对第一种情况而言,维修审批时须经部门分管院领导及后勤分管院领导审批;在验收时,部门负责人和后勤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场。

(三)若维修改造项目单价在1万元以上者

应按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建设程序进行相应的立项审批、维修改造、验收等。

第八章 报废制度

第三十七条 低值或零星校产,确认已超过使用年限,同时确定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应由各部门负责人申报、后勤服务处鉴定,填《报废单》,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务处调整财产账予以报废。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院领导批准或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必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需要报废处理的校产统一由后勤服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资产报废残值变卖收入统一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后勤服务处将呈报学院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院要经常性地开展以“爱我学院,从爱护公物做起”的主题教育活动,努力引导师生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